富邦產物涉違反保險法,遭罰66萬
(本報訊)金管會昨日發佈新聞說:該會於2012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共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6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管會指出:富邦產物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同辦法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60萬元罰鍰,並請該公司處分相關失職人員。
(二)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給付有溢付之情事,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不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萬元。
(三)計算2011年12月31日資本適足率,對於所持有未能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之投資用不動產,其風險係數有未依規定加計30%,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管會指出:富邦產物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同辦法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60萬元罰鍰,並請該公司處分相關失職人員。
(二)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給付有溢付之情事,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不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萬元。
(三)計算2011年12月31日資本適足率,對於所持有未能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之投資用不動產,其風險係數有未依規定加計30%,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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