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臺生買壹電視是否達到「壟斷」標準? 文/張錦華 (臺大新聞研究所教授 )


﹣﹣檢視朝野三版本   

自從旺中併購中嘉和壹傳媒併購案陸續出現以來,媒體產業版圖集中化愈演愈烈,媒體專業自主的維護亦引發高度關切。喜見目前朝野已提出3個反壟斷法的版本,其管制結構各有特色。一方面顯見國內各界對於反媒體壟斷及維護言論多元環境的重視;另一方面,各界需要更多討論,以便凝聚共識和督促儘快完成法案制定。

近日傳媒大亨練臺生提出併購壹電視(包括新聞台、綜合台、體育台、電影台,以及一張MOD執照), 許多朋友焦慮的詢問:它顯然不像旺中集團的規模龐大,而壹電視目前未上架,收視率甚低。但依據練臺生所既有的集團規模,包括4家衛星頻道(包括年代新聞臺等)、代理14個頻道(包括三立、民視、非凡三家新聞臺等),以及擁有共約九萬戶的東部地區的系統臺,它是否已觸及壟斷紅線? 目前3個版本標準如何?可否藉此觀察各版本紅線管制的特點?

以下試就三版本的管制紅線來討論。

就民進黨版本來看,其禁止有線電視系統併購新聞/財經臺、全國性日報及全國性廣播電臺。不過,它僅管制新聞/財經頻道,也就是除了壹電視新聞臺外,它可以併購其他臺,並無限制。顯示這對於數位流應有鼓勵作用。

NCC 版本的紅線則複雜得多,由於練集團同時擁有系統、代理商、衛星頻道,及新聞頻道等,其管制適用項目,至少有以下數項:若以有線業者來看(19條),以下三種情形都可以禁止:

一是:其系統臺控制頻道數超過可利用頻道總數的10﹪。該集團原來代理及經營頻道18個,再加上壹電視4張執照,已超過20個。而所謂 「可利用頻道」,以該集團之系統臺並未數位化的規模來看,大約為100個,因此本案早已超過110 的比例,應該禁止再有所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併購者為一家已經數位化的集團,則可利用頻道數可能高達數百個,那10﹪的「個數」可能高達五、六十個以上!若如此,各系統臺都可以再大幅增加數倍的頻道,而這部法案可能已不具反壟斷的實質意義。

二是:若經營及代理頻道之年平均收視率達15﹪;三是:其所經營和代理之新聞頻道及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已達年平均收視率5﹪。由這兩項來看,這兩條紅線其實是空的,因為目前全臺頻道總平均收視率僅略超過10﹪!而全臺所有的9個新聞/財經頻道加總的年平均收視率僅約3﹪!練集團所經營和代理約20個頻道,總共的平均收視率可能不到4﹪,所經營和代理的4個新聞頻道,也大約僅有1.5﹪,當然都不會超標。即使因其係屬系統業者,須加重權數(18條),但目前權數不明。假設乘以1.5倍的權數來看,其管制紅線依然是若有似無。

而如果以衛星頻道的管制條文(18條)來看,本案不但沒有達到紅線,連黃線亦無。其黃線管制是:如果合併計算參與整合者自己經營之頻道總數達十個以上或新聞頻道類達三個以上者,經相對人協議,採行改正措施後予以核准;或者頻道代理商與節目供應商整合,其經營及代理之頻道總數達二十個以上,新聞頻道類頻道總數達五個以上者,經與相對人協議改正措施後,予以核准。以本案為例,只要協議改正即可,例如代理的頻道轉換到另一家公司,即可過關!

由此觀之,NCC 的收視率紅線管制根本是一條無人可能犯規的紅線,這也是外界批評其非但不是壟斷管制法,反而是壟斷維護法!

不過,由於練集團目前尚未數位化,其「個數」紅線則已在NCC版本的禁止之列。此外,NCC 在大富案和旺中案中都已立下前例,即有線系統臺不可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因此,此一併購案中的新聞臺部份,應已觸到NCC的紅線前例。

第三個版本由台大法律及政策研究中心提出(簡稱臺大版),主要管制3個具有言論影響力的傳播市場:有線電視、衛星頻道(新聞頻道另計)、全國性日報。若任2個市場的收視佔有率超過20,即不可再併購其他媒體。同時,既有新聞頻道收視佔有率已達20以上者,亦不可再併其他新聞頻道。練臺生所代理的和經營的4個新聞頻道相加,早已超過20,因此,已不可再併其他新聞臺;但是,它可以併其他頻道,也具有鼓勵數位滙流的意味。

可見民進黨版本和臺大版本的管制重點都包括新聞頻道,也就是禁止集中度過高之言論支配力,但並不妨礙其他頻道集中,應可兼顧多元維護和產業發展。

本文僅以練台生併壹電視是否觸及壟斷紅線為例,試看三個版本的特點。其實三個版本各有其他特點,本文實不及細說。如NCC 版本對產業資料的收集和公告,新聞自律、編輯室公約的規定、以及獎勵多元的作法,均規範較為詳盡。

台大版本僅聚焦媒體集中的產權管制,並不處理媒體內部自律及專業自主問題;但對於其他100億以上的產業併購媒體則有特別的限制,帶有金媒分離的管制意義。但較具爭議的是,它要求另設行政院跨部會的媒體集中度審查委員會,管制機構上有疊架屋的問題。

 民進黨版本亦對專業自主和自律有所規範,並要求設立獨立董事;對於干預公平競爭或差別待遇行為,則規範嚴格的行政罰,希望能維護健全的市場競爭。同時,還加入「公益訴訟」條款,讓相關公民團體具有訴訟人資格,而非僅是買賣雙方而已,彰顯媒體作為社會公器而非私人財產的重要性。 大體而言,是聚焦明確、具可行性和衝擊性較小的版本。

無論如何,反壟斷法的關鍵仍應放在壟斷紅線的管制上,NCC版本的管制紅線以「收視率」作依據,已倍受批評,因為收視率數字應放入特定媒體市場中,才能凸顯其相對意義,例如在台灣1﹪的收視率,在新聞頻道市場中,約為30﹪的收視「佔有率」。而從前述的討論來看,NCC 所設的收視率紅線其實是若有似無, 不論是個數管制或收視率管制紅線,都幾乎是玩假的,恐將違反其承諾!當然,NCC 還畫出黃線區,仍然保有裁量權,但卻可能仍然爭議不斷。

此外,NCC 版本對於限制競爭的不公平行為的管制也十分不足,尤其是上下架的差別待遇應有行政罰,才能減少平台對頻道的控制力量,不要讓類似壹電視因為無法上架而虧損求售的案例再度重演。NCC草案在送立法院之前都顯然需儘快調整,才不致於失去制定法案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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