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院性侵說明稿,不清不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0422
發稿單位:刑事庭
連絡人:法官兼庭長陳健順
連絡電話:03-5210022*301    編號102-1

本院審理被告謝侑庭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被告謝侑庭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前分別經本院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徒刑7年;以102年度侵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32月在案。
有關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判決部分,承審法官考量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之負面影響,並使被害人身心受創,應予非難,惟念及其自小父母離異,父親因工作繁忙而忽略對被告關心,且採取打罵管教方式,造成被告對於暴力行為認知之偏差,及欠缺對女性性自主權之尊重;另犯案時甫滿18歲,年紀甚輕,過程中並未對被害人造成其他身體部位之傷害,手段仍知節制;事後家人積極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事宜,家庭功能尚未完全喪失;又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尚可,及已與被害人丙女及丁女之母達成和解,另當庭對甲女亦深表歉意,堪認其有悔悟之意,而分別就強制性交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強制猥褻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2年;強制性交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並未如媒體報導所稱,對於被害女子所受心理傷害未加以考量;又就強制性交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與檢察官求刑刑度相同,其餘兩罪,因考量已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而量處較檢察官起訴時尚未和解之情狀,其求刑較輕之刑度,並未如報導所言係顯然輕判;再者,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乃是干預人民基本權利最嚴重之暫時手段,其根本目的並非係預防犯罪之再發生,查被告自偵查期間至本院宣判時止,其羈押期間已達近7個月之久,本院審視本件被告一切情況,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依法予以交保,並無何不妥當之處。
有關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5號判決部分,承審法官考量被告素行非佳,曾因前案妨害性自主案經判刑,於交保後透過網路臉書聯絡未滿14歲之被害人,並進而交往後,圖一己私慾之滿足,與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生危害非輕,惟尚未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等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32月,認事用法俱無違誤之處。

評論:如果未看報紙、電視的讀者,突然看到這則新聞稿,一定不知道法院為何會發佈,也看不懂他們在說什麼?事實上,前因是來自於自由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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