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部會共識:金融業營業稅稅率宜維持2%

(本報訊)有關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建議將金融業專屬本業之營業稅稅率由2%調高為5%,對於本項議題,金管會與財政部態度一致,認為宜審慎考量賦税原理及金融業競爭力。說明如下:
一、 金融業未如其他一般行業有進項稅額可扣抵: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率係於88年由5%調降至2%,依據立法說明,該次修法係因一般行業採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應納稅額,金融業則係按銷售總額(主要為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課徵營業稅,並無進項稅額可扣抵,致金融業營業稅負擔較其他一般行業為高。
二、 國際間對金融保險勞務大多免徵營業稅:歐洲、美國及亞洲之日本、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對於無進項扣抵之金融保險勞務均免徵營業稅,我國目前金融業營業稅率2%,已較其他國家為高。又營業稅率由5%調降至2%後,所増盈餘原應由金融業自行運用惟考量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以專款專用方式附帶要求金融業應就所調降之3%相當金額,用於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迄逾放比率低於1%後,始可自行運用。
三、 我國金融業淨值報酬率(ROE)及資產報酬率(ROA)尚有提昇空間:我國銀行業近年積極強化體質,各項財務指標尚稱健全。惟就獲利能力而言,2012年鄰近之新加坡、香港及大陸地區銀行業ROA分別為1.4%、0.9%及1.28%,ROE分別為16.4%、15.5%及19.85%,我國銀行業ROA及ROE則為0.68%及10.41%,仍有提昇空間。
四、 調高營業稅率將影響我國金融業國際競爭力:目前歐債風暴及國際金融、經濟情勢仍有疑慮,銀行業經營與景氣循環高度相關,有獲利時須預為提列備抵呆帳或充實資本,以因應未來不時之需。故銀行業自今(102)年起須逐步提高第一類授信資產備抵呆帳提列比率及進行資本規劃以提高資本適足率,保險業亦有增提責任準備金之龐大需求,調高金融業營業稅率將弱化我國金融業增提準備及充實資本之能力,影響國際競爭力。
五、 調高稅率恐造成企業及民眾與金融業往來成本增加:我國銀行主要往來對象為國內企業及個人,若營業稅率提高,金融業淨成本提高,稅負可能轉嫁客戶負擔。以1,000萬元之貸款、年利率2%為例,於寬限期內,一年要繳利息20萬元,若提高之3%營業稅全數轉嫁客戶,客戶每年貸款成本將增加6,000元(1,000萬元×利率2%×提高之營業稅率3%)。
金融業必需與國際競爭,金管會與財政部看法一致,目前金融業2%的稅率適中。因此,稅負之調整應與國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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