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案 大法官:《都更條例》部分違憲 (轉貼)
新頭殼newtalk 2013.04.26 楊宗興/台北報導
文林苑都更爭議至今仍未解決,拒絕都更的王家針對《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向大法官會議申請釋憲,大法官於今(26)日作出709號解釋文,宣告《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1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攸關都更爭議關鍵的第22條「多數決原則」,則未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王家委任律師詹順貴對此表示遺憾。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表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均與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以及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不符,應於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失其效力。
吳永宋指出,第10條第1項,主管機關沒有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沒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吳永宋也表示,第10條第2項,規定內容僅以相關權利人與面積超過1/10的比率即可提出申請,這個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也不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至於第19條第3項前段,吳永宋說,法條沒有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所有權人分別送達,而且,也不是由主管機關舉辦公開聽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後做成核定並分別送達,一樣不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不過,由於申請都更計畫的同意比率,在法條中都有要求超過1/2,因此,大法官認為這些部分合憲,但認為有檢討空間,建議相關機關應隨時檢討修正。吳永宋強調,此次解釋宣告違憲的法條在1年內仍然有效,因此本項解釋無法對文林苑等個案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詹順貴則認為,此次釋憲並未處理具有爭議的《都更條例》第36條「強拆條款」令人遺憾;而受理申請的《都更條例》第22條第1項關於提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多數決原則」也未獲大法官認定釋憲,讓人深感美中不足。對於709號解釋,詹順貴說,至少大法官認為公聽會程序不足以保障民眾權益,應以聽證會形式辦理,因此,王家可能以此作為向法院聲請再審的理由。
文林苑都更爭議至今仍未解決,拒絕都更的王家針對《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向大法官會議申請釋憲,大法官於今(26)日作出709號解釋文,宣告《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1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攸關都更爭議關鍵的第22條「多數決原則」,則未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王家委任律師詹順貴對此表示遺憾。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表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均與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以及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不符,應於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失其效力。
吳永宋指出,第10條第1項,主管機關沒有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沒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吳永宋也表示,第10條第2項,規定內容僅以相關權利人與面積超過1/10的比率即可提出申請,這個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也不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至於第19條第3項前段,吳永宋說,法條沒有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所有權人分別送達,而且,也不是由主管機關舉辦公開聽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後做成核定並分別送達,一樣不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不過,由於申請都更計畫的同意比率,在法條中都有要求超過1/2,因此,大法官認為這些部分合憲,但認為有檢討空間,建議相關機關應隨時檢討修正。吳永宋強調,此次解釋宣告違憲的法條在1年內仍然有效,因此本項解釋無法對文林苑等個案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詹順貴則認為,此次釋憲並未處理具有爭議的《都更條例》第36條「強拆條款」令人遺憾;而受理申請的《都更條例》第22條第1項關於提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多數決原則」也未獲大法官認定釋憲,讓人深感美中不足。對於709號解釋,詹順貴說,至少大法官認為公聽會程序不足以保障民眾權益,應以聽證會形式辦理,因此,王家可能以此作為向法院聲請再審的理由。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