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政府置入性行銷 不能說的秘密?
(本報訊)日常生活中,除了報章雜誌、電視頻道,民眾進到電影院也可感受到政府的無所不在,在正片開始播放前的10分鐘廣告時間,以粗略時間計算,約有3分鐘播放政府的政策宣導廣告、6分鐘播放一般消費性廣告、1分鐘為影城本身宣傳;以其內容來看,3分鐘的政策宣導廣告中計有5則、6分鐘的一般消費性廣告中也計有3部電影預告與2則消費廣告。民眾花費金錢在休閒消費,卻還得強迫性接受政府的置入性行銷,不禁讓人質疑政府的經費編制,是否合適?
親民黨團關心政府編列的廣告預算,特別針對中央政府各機關(含非營業特種基金)暨國營事業民國100年辦理政策宣導案件概況進行瞭解,總計有1,439萬7,719則,花費高達11億9,585萬元;其中未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者,總計有1萬7,577則,金額竟高達4億452萬元。若以未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者的比例觀之,在則數上,國營事業單位48%,普通公務機關31%,非營業特種基金21%;在金額上,國營事業16%,非營業特種基金20%,普通公務機關則高達64%。
親民黨團認為,民眾有知的權利,政府進行政策宣導雖有其必要性與正確性,惟需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但行政院主計總處竟另於101年6月8日函頒「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主張「於標示廣告後,有損及其公信力、真實性,或不符他國法令等情形,免於適用本法(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更明列五個宣導態樣。對此,親民黨團不禁要問,政府既為政策宣導,為何在標示廣告後,會損及其公信力?若標示廣告會損及其公信力,又何須政策宣導?難道政府有其隱藏且不可告人的政治宣導意圖?
親民黨團另依據監察院100年12月20日審議有關預算法第62條之1的調查報告的附表一「各機關政令宣傳蒐整表(抽樣)」所列之部分機關政策宣導態樣進行抽樣檢視,結果並無任何會因標示廣告後,有損及政府政策宣導之公信力與真實性之情事發生。於此,親民黨團更強烈質疑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的立基何在。
對於監察院所公告之調查報告,親民黨團發現,該報告附表所列之各機關政令宣傳抽樣彙整表,共有160則不同機關單位的政府置入性行銷態樣,親民黨團曾向政府部會機關詢問關於其所提報己身機關不符規定之廣告樣本,但部會機關回覆不便提供,故親民黨團以國家圖書館所存有之報紙,與監察院之報告隨機檢視,發現有5則在其所列之出刊報社、日期、及版面找不到相關訊息;1則列錯出刊版面;1則重覆列表等情形。
親民黨團認為,人民對於政府的信任,不該被政府的冷漠所踐踏,且各機關單位提交102年度預算書至立法院之期限在即。因此,親民黨團主張: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對於「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進行修正,檢
視其各項規定,應廢止者,不可再行續用。
二、建議監察院就各機關單位之政令宣導情形持續進行跨年度之追蹤調查,
以確保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並對再度違失之機關首長究責。
三、親民黨團將針對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進行更嚴謹的檢視,刪除不
必要的預算,為人民監督已然不受控制的政府。
附件1:中央政府各機關(含非營業特種基金)暨國營事業民國100年辦理政策宣導案件標示廣告或揭示辦理關情形不符規定概況
附件2:民國100年辦理政策宣導案件標示廣告或揭示辦理關情形不符規定之普通公務機關-前三名機關
附件3:民國100年辦理政策宣導案件標示廣告或揭示辦理關情形不符規定之國營事業機關-前三名機關
附件4:民國100年辦理政策宣導案件標示廣告或揭示辦理關情形不符規定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前三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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