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政治理由不是扁保外醫治條件


各醫院各科名醫會診並非妥當,法務部依法行政,並無反覆不定也非無能

    (本報訊)法務部昨日針對扁保外就醫一事,發佈新聞:
    壹、以政治理由為保外醫治違反法律規定
    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之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各矯正機關視受刑人病情需要,得斟酌情形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治療,或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保外醫治,以為妥適醫療照護。換言之,受刑人生病時,依照病情程度,由輕到重,有四種處理方式:
    一、在監就醫:為照顧受刑人健康,各矯正機關與鄰近醫療機構均有簽訂醫療合作契約,由醫院或診所排定各專科醫師來監看診,監內門診看診方式分為下列方式:1、專科門診:由受刑人書寫看診報告,經監獄衛生科安排於專科門診時間依序診療。2、急診:受刑人有緊急病症,由衛生科即時安排受刑人診療。例如陳水扁先生入監後曾由監內排定之醫師或衛生署桃園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特別指派專科醫師入監為其診療54次,即為受刑人在監就醫之例。
    二、戒護外醫:指受刑人在管理人員戒護下,送到監獄外面的醫療院所看病,其情形有二種:1、外醫門診:受刑人於監內看診後,如病情在監仍可治療僅係醫療設施不足,經專任醫師或特約醫師診療後開出「醫囑轉診單」,再由受刑人書寫報告申請戒護外醫。2、外醫急診:受刑人於監內看診,經醫師診療後認為病情嚴重,建議立即戒護外醫。戒護外醫實務上,每1名受刑人需要2名以上管理員戒護,如須住院,則戒護人員必須24小時在醫院陪同及戒護。如陳員入監,曾先後經由醫師建議,4次外醫診療,住院診療最長達七日之久。
    三、移送病監治療:指受刑人罹患精神病或重症疾病,經醫師診療後,在執行之監獄無法為妥善醫療,而認有移送特定監獄之病監收治必要,經病監醫師評估符合收治條件後為之;經治療後病況改善穩定,則解回原監繼續執行。目前男性精神病患及一般重症病患收容於臺中監獄附設之培德醫院(床位僅有68床),女性精神病患及肺結核病患(38床),轉收容於臺北監獄桃園分監醫治。目前臺中監獄內附設培德醫院收治精神病療養區、肺結核隔離區、血液透析中心及重症住院區等。陳水扁先生經衛生署桃園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醫療團隊醫師門診、住院、入監診療後,開立藥物治療,依醫囑僅需門診繼續追蹤即可。臺北監獄審酌其病況,認為並不符合移送專業病監收治精神病患或重症疾病之條件。
    四、保外醫治(俗稱「保外就醫」):受刑人現罹疾病、經在監就醫、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均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或受刑人罹患疾病,因病況嚴重、情況急迫有緊急保外醫治必要者,始得辦理保外醫治。目前由各矯正機關衡酌受刑人病況、所需醫療需求及醫師建議等事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視受刑人病情發展及醫療需求,並衡量醫療設施及當地醫療資源後,而為准駁之決定。
    在這四種方式中,前三種都是讓受刑人仍在監獄內處於監禁狀態,但第四種(保外醫治)即已非監禁狀態,因為受刑人可以長期在監獄外治療,等於已恢復原先被剝奪的人身自由。這就是為何「保外醫治」的英文原名是「medical parole」(醫療假釋)的緣故。因此「保外醫治」絕不能浮濫,一定要以前三種方式在監獄內「都無法為適當之治療」者,才能考慮「保外醫治」,否則無異變成「變相假釋」─假治療之名而真釋放。
    綜上所述,受刑人陳水扁先生目前健康狀況僅需以在監治療或戒護外醫方式處理即可,亦未達移送病監之程度,豈可因外界不當力量而影響衛生醫療的專業判斷,用政治理由進行「保外醫治」,顯然違反監獄行刑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與精神。
    貳、由各醫院各科名醫會診陳水扁先生不會更具有公信力
    外界有人建議應由各大醫院各科名醫會診陳員健康狀況,以決定是否「保外醫治」,事實上
    一、陳水扁先生於101年3月7日至13日(住院7日)、4月23日(當日回監)戒護至衛生署桃園醫院外醫時,即由徐副院長率同各科醫師組成醫療團隊為陳員診療及檢查,並由陳員指定之友人衛生署台北醫院副院長肝膽科醫師郭長豐,家屬陳致中、陳幸妤等多人,陪同檢查與聽取醫療團隊診療說明。其中3月8日住院檢查心導管,確認左側心血管為天生狹窄,尚無需以氣球擴張或置放支架之必要,僅以藥物服用治療即可。另依4月23日衛生署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陳員罹有精囊腫塊、冠狀動脈心臟病、高血脂症,醫囑建議安排切片檢查與使用抗生素治療。
    二、陳水扁先生於今年5月23日在屬於醫學中心級的林口長庚醫院戒護外醫門診,該醫院派出14位教授、副教授級的醫生所組成的醫療團隊,為陳員詳細檢查完畢後,由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葉副院長、張副院長會同心臟科、骨科、腎臟科、泌尿科、影像科、胃腸科等14位醫師,向陳員、陳致中(子)、柯文哲(醫師友人)及郭正典(醫師友人)說明病情。依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陳員罹有攝護腺肥大、右側儲精囊血腫、高血脂、動脈硬化、胃食道逆流、膝關節輕微退化性關節炎,合併右側骨髕肌腱炎,醫囑須定期服用藥物。
    三、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及衛生署桃園醫院均屬衛生署醫院評鑑績效卓著之醫院。其中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係經衛生署評鑑為「新制醫院評鑑特優」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優等」之醫學中心;衛生署桃園醫院係評鑑為「新制醫院評鑑優等(區域醫院)」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優等」,二家醫院之醫療技術均為一流、醫療專業均受肯定,各該醫院均由副院長親自率同各專科醫師組成醫療團隊,為陳水扁先生診療,極具專業及公信力。外界不應憑個人主觀好惡或臆測,擅自批判衛生署桃園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之醫療水準,而一昧地認須轉送其他醫院。再者,以所謂不同醫院之不同科別醫生,混雜式為病人診斷,將使外界質疑係因政治力介入而找特定醫師「量身裁衣」,其公信力更容易遭致懷疑,對陳水扁先生之健康照護亦無幫助。因此,目前仍以單一醫院內進行團隊聯合診治,對陳水扁先生之健康照護最為有效。今年三次戒護外醫,均已尊重陳員及家屬意見,同意其所推薦之醫師在場聽取意見。
    叁、法務部堅持依法行政,保外醫治與戒護外醫不同,且是法律與醫療專業問題,不是政治問題,政府並非無能。
    法務部矯正署對保外醫治審核,向來秉持以受刑人身心健康為先,衡酌個案之病情、病症、所需醫療需求等,依法令規定,判斷其在監內或矯正機關附設醫院均不能為適當醫治,或經戒護外醫亦無法為適當醫治,再審酌醫師診斷證明、醫囑及相關客觀醫學報告佐證,審慎綜合考量後,再為准駁之決定。換言之,保外醫治與戒護外醫不同,如符合保外醫治條件,縱然有政治力介入,也不能不給予保外醫治;反之,如果不符合保外醫治條件的,縱使政治力介入,仍然不可以給予保外醫治,這必須依循法律與醫療專業來決定。目前陳水扁先生健康狀況尚未達保外醫治程度,嗣後將視其需要予以在監就醫或戒護外醫診療,此乃政府依法行政下應堅持之作為。
    外界或有指稱監獄行刑法第58條之不能為適當醫治,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可以放寬解釋。惟主管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應依據具體個案事實,進行高度專業評價及相關個案間衡平對待與處理之要求,並遵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因此,法務部呼籲就陳水扁先生是否予以保外醫治問題,應遵守法律規定並尊重醫療專業及相關診斷證據為之,外界不應讓此一議題無限上綱,上級長官「不能也不會」指示將此法律與醫療專業問題,透過政治操作方式為之,故不可以擅自指稱政府無能。法務部秉持保障人權理念,當然會顧及人權及人道,惟不能帶頭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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