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會:立法禁跨媒體壟斷
修法管理中國廣告
(台北訊)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昨天完成2012年觀察報告指出,旺中寬頻併購中嘉網路(旺中案)雖在七月底附加條件過關,卻已引發社會極大的爭議,九一記者節還有「反媒體壟斷」的大遊行;國際記者聯盟(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 IFJ)亞太分會,更表示高度的關注,政府當局應儘速訂定反跨媒體壟斷法,以維護新聞專業尊嚴和新聞自由。
此外,中國(招商類)廣告再度化整為零,以專題或系列報導方式置入台灣媒體,更須及早修法管理,以端正國際形象。
七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未註明政府機構者、置入性行銷、中國廣告,都列為「烏龍」計算)。依序為:聯合報6則、中國時報4則、聯合晚報4則、蘋果日報1則、自由時報則無,合計15則,刊更正者1則。同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自由時報22則、中國時報16則、蘋果日報13則、聯合報8則、聯合晚報1則,合計60則。(參見附表一、二)
新防會觀察報告,是以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比較其新聞處理,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實質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包括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在內為觀察標尺。
新防會說,美國「自由之家」今年元月發表「2012年的全球自由度」報告直陳,台灣已出現在媒體放入中國官方新聞夾頁,或由中國地方政府出錢在台灣購買新聞報導,卻不告知讀者資金來源的情形。今年三月,福建省長蘇樹林率團來台,就被揭露違法對中國時報置入性行銷,陸委會及經濟部投審會等單位,並在五月廿二日決定裁罰中時新台幣四十萬元。
國際記者聯盟亞太分會近日也發表聲明呼籲台灣政府,應重新檢視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旺中案」決議,俾建立更健全法令,確保台灣媒體的獨立、自由與多元性。該聯盟對於NCC容許財團勢力可以控制台灣近三分之一的收視戶市場,表示十分憂慮。
新防會說,亦有學界人士認為像美國等國業已產生「媒體越大,民主越小」的現象,容易造成「公器私用」,甚且傷害媒體公信力,對台灣是一莫大警訊。
據新防會登錄,2011年全年主要報紙的全版中國廣告合計81則,今年七月又增為9則,兩年累計已達221則。不過,這一數據並不表示部分媒體因遭各方批判,有所節制或收斂。相反地,仍多採暗渡陳倉或瞞天過海方式,與中國地方政府保持密切合作,以遊走兩岸相關法令的灰色地帶。採新聞編寫方式來包裝各省市長率團來台的參訪行程,便是一種另類的置入性行銷。
例如七月部分報紙就有以「浙江台州系列」、「廣西玉林系列」專題方式報導,並配合連續多天報導廣西政協主席陳際瓦率團來台交流的招商活動。而依目前兩岸條例的相關規定,是不准中國政府在台灣從事不動產開發、婚姻媒合、招商投資等廣告行為。問題在,相關媒體將「新聞報導、文宣、廣告」,魚目混珠,採化整為零方式處理,不易判別,勢須修法並確實執法禁絕,以維護台灣的新聞自由和國際形象。
據新防會登錄,去年主要報紙幾乎天天出現全版或半版的政府廣告(各類的論壇、座談會、專輯或專題,另「媒政商複合型」、「隱藏性」等置入性行銷,尚未計算在內)。例如去年六月便達110則,十二月大選期間更高達295則。今年六月128則,7月增達132則。(參見附表一)。
立法院去年初修法嚴禁政府置入性行銷,但據審計部查核,去年中央政府花了近十二億元做政策宣導,其中竟有超過三分之一、逾四億元違法;審計部特別指陳「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禁止置入性行銷的條文中,既無任何政策宣導可免標示廣告、機關名稱的相關授權,也沒有簽報首長同意就能豁免的規定。
據新防會一年半來的觀察,政府廣告用新聞包裝,新聞廣告化情況相當多,已泰半淪為「歌功頌德」式的宣傳或活動,或屬「公關」性質,或為中央部會和地方首長自我吹噓之類的廣告,甚至引發爭議,應通盤檢討改進,以免繼續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並傷害媒體的自主性及公信力。
例如七月中旬台北市政府曾連續四天在報上登廣告宣傳,標題寫著「抱歉,我們就是這樣吸引人」,強調租屋租金補貼從三千六百元加碼為五千元,全國最優,高於其他四都,卻意外遭到網友批評,亦被立委批評是在「炫富」,北市府曾就此召開會議檢討,市長郝龍斌亦在會中坦承,「應深刻檢討」。
新防會說,媒體為社會公器,有監督政府的責任,自亦受到社會監督,不能以新聞作圖利或營利的行為,更不能接受政府變相的「補助」或「公關」,此已為民主國家新聞專業規範的共識。況且政府廣告經費又來自納稅人,故不論政府或媒體皆須向社會負責,都不能浪費公帑。
新防會也統計,目前主要報紙的自殺新聞報導,已有增多情形,截至今年七月已高達312則,比2009年全年的140則要高兩倍多,特別是近數月來青少年的自殺事件增加,無異是一大警訊,實須有妥善周詳的防治之道。
新防會再次呼籲政府,儘早訂定週延的「自殺防治法」,透過跨部會、跨單位的整合、協調,建立全方位的自殺防治體系,以落實防治的工作。媒體更應將世界衛生組織的規範落實為編採報導的準則,畢竟,媒體在自殺防治也扮演重要角色。
此外,近數月來青少年自殺新聞頻傳,導致模仿效應。據衛生署統計,去年就有174名15至24歲青年以自殺結束生命,高居第二名,僅次於事故傷害。新防會因此籲請媒體發揮同理心,落實遵守世界衛生組織自殺新聞處理規範,切勿成為自殺的「推手」。
2012年七月置入性行銷類別統計表(附表一)
則數
報名
|
註明政府機構者
|
未註明政府機構者
|
置入性行銷
|
中國廣告
|
蘋果日報
|
30
|
0
|
0
|
0
|
聯合報
|
29
|
0
|
0
|
6
|
中國時報
|
28
|
2
|
0
|
0
|
聯合晚報
|
25
|
1
|
0
|
3
|
自由時報
|
20
|
0
|
0
|
0
|
合計
|
132
|
3
|
0
|
9
|
附註:一.未註明政府機構者,係指未符「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規定者;置入性行銷,則是將政府廣告性質改以新聞編寫方式表現,亦未符「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規定者。(例如去年6月6日「桃園河川中心動土」,聯合報在A11版註明「桃園縣政府廣編」。中國時報則在A5版採「新聞」編寫方式處理,就有「置入性行銷」之嫌。)兩者均以「置入性行銷」計算,視同「烏龍新聞」。
二.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中,也將未註明政府機構者、置入性行銷、中國廣告,列為「烏龍」計算。
三.類此置入性行銷和中國廣告等刊登行為,若依新聞正確編寫規範、「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規定及符合兩岸相關法規後,將不再列入計算。
●「預算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621
號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2012年七月烏龍新聞統計表(附表二)
則數
報名
|
烏龍新聞則數
|
備 註
(有更正者)
|
聯合報
|
6(含中國廣告6)
|
0
|
中國時報
|
4(含未註明政府機構者2)
|
0
|
聯合晚報
|
4(含中國廣告3未註明政府機構者1)
|
0
|
蘋果日報
|
1
|
1
|
自由時報
|
0
|
0
|
合計
|
15(含中國廣告9、未註明政府機構者3)
|
1
|
※七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未註明政府機構者、置入性行銷、中國廣告,都列為「烏龍」計算)。依序為:聯合報6則(含中國廣告6則)、中國時報4則(含未註明政府機構者2則),聯合晚報4則(含中國廣告3則、未註明政府機構者1則)、蘋果日報1則(含更正1則),自由時報則無。合計15則,刊更正者1則。
※七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自由時報22則(含自殺21則)、中國時報16則(含自殺14則)、蘋果日報13則(含自殺6則)、聯合報8則(含自殺7則)、聯合晚報1則(含自殺1則)。合計60則(含自殺49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