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線TV公用頻道 歡迎您做主!



新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 歡迎您做主!-圖一
【新北市訊】即使非傳播科系學生或素人,只要有心,也可成為最佳導演、躍上螢幕當主角!今(22)日上午,新北市12家有線電視業者與市府新聞局,以及在去年以《翻滾吧!阿信》入圍金馬獎最佳原著劇本獎的名導演林育賢,共同推薦新北市有線電視CH3公用頻道,歡迎市民朋友踴躍使用這個專屬平台,展現「我的頻道、我做主」精神。

也是新北市民的林育賢導演在推廣記者會中表示,在他學生時代因資源貧乏,為了完成一部作品,必須到處租借攝影機才能拍片,做出來的成果也沒有機會公開播映,但現在拜科技發達,攝影器材已普及至日常生活,像是DV、相機、手機等都是最佳錄影設備,再加上有線電視業者提供公用頻道平台,對推廣優質影視文化有非常大的助益。

林育賢說,現在國小五、六年級的小朋友,都能用手機拍出3分鐘的影片,15歲就可以當導演了。他也建議想要拍片的民眾,可以從紀錄家庭生活做起,培養「說故事」的能力,同時累積影像製作經驗。

市府新聞局長林芥佑表示,市府與有線電視業者共同推廣公用頻道,希望能提升「市民參與」,讓每一位民眾都有機會成為導演或演員,也期盼藉此發掘出更多影視人才,宣揚新北市多元美麗的城市風情與歷史文化。

林局長並指出,今年新聞局將與文化局合作推動紀錄片活動,許多影片也會在新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出,希望這個專屬平台能成為社區資訊分享的熱點。

新北市12家有線電視業者的高層主管,包括新視波董事長陳煥鵬、全聯董事長林國俊、全聯總經理廖啟凱、大新店董事長陳柏宇、新唐城總經理紀乃維、台灣數位總經理王國強、大豐營運長黃守正、家和董事長蔡俊榮、永佳樂總經理林超群、天外天總經理特助周詳人、觀天下總經理周鴻均、紅樹林總經理賴定甫、興雙和董事長張書銘,今天也出席這場記者會。

代表業者致詞的新視波董事長陳煥鵬表示,過去12家有線電視業者各自努力經營公用頻道,但知道的民眾不多,知名度及使用上有所限制,無法讓民眾主動近用媒體,這次業者主動出擊,共同推廣公用頻道,希望有更多社會大眾關心地方公益、藝文、社教等在地議題,同時徵求更多市民提供自己拍攝的影片在第三頻道播放,真正做到「我的頻道、我做主」。




新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辦法

一、
目的
基於地方媒體的媒體教育責任和回饋社會大眾的理念,新北市12家有線電視系統實踐媒體近用理念,引導民眾了解媒體近用權,並能輕鬆、貼近的使用公用頻道平台,訂定「新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聯合播送辦法暨使用細則」,擇定專用頻道(簡稱公用頻道、定頻第三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市民大眾進行非營利之公益播放使用。
二、
公用頻道節目播映審查
由新北市12家有線電視業者每月自行排定編審輪值表,於每次審查會議時由該成員代表出席審議會(採輪值制),並由新北市有線電視業者自行排定每月編審輪值系統台之成員,進行審片。另為考量公用頻道審核過程公正公平透明化,得邀請第三方非營利人員/團體加入審核行列。
三、
聯播時間
1.  聯播時間各家系統台釋放之時段統一,故各家有線電視業者依聯播時  段公開播放。
2.  首播時間,提供每週六10時至11時。
3.  重播時間,開放之時段區塊為每週六15時至16時或19時至20時。
四、
公用頻道的使用申請
1.  公用頻道的使用,須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填具「新北市有 
   線電視公用頻道聯合使用申請書」(附件一)、「節目授權申請書」(
   件二),並檢附欲播放之節目帶於輪值系統業者。
2.  為顧及合法播映版權,申請單位/人須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並載明節目內容、託播人、著作權人、分級標示、節目長度等資訊。凡涉及他人著作權之節目,申請單位/人應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因播送申請單位/人提供之節目所衍生之一切法律糾紛(包含著作權、隱私權、名譽及人格權之侵害等),概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
3.  申請單位/人應向當地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出申請。系統業者應於接受申請後轉寄或上傳通知輪值系統台,依「先申請、先審核、先播出」之原則進行初步審查,合格者進行複審且安排播送日期,並於節目播送前通知申請單位/人。
4.  申請表格須詳細填寫,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即不予受理申請。
5. 若影片審核不符合規定,影片即歸還申請者。
五、
節目帶規格及使用時限
1.  錄影帶類型:可使用BETACAMDVDMPEG2等格式。
2.  節目長度:以60分鐘為上限。應注意30分鐘節目之實際長度為28分鐘;60分鐘之實際長度為58分鐘。
3. 申請人可得使用公用頻道時間長度,ㄧ週內以使用2小時為上限;同
   一日內連續使用,不得超過1小時,但無人登記使用時,或為配合其
   他法令需求者,則不在此限。
六、
節目審查標準
1. 相關文件可參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五十七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定,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附件三)
2. 申請播送之節目應符合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要求,並以公共利
   益及市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但
   公辦政見發表會不在此限。
3.  影片中如有政治性、粗俗不雅言詞、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等影片及聲音有爭議時,系統有權於予保留播放或消音權,待系統審片小組開會
   審核,再決定是否播出。
4.  申請播送之節目不得使用特定營利事業或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務項目之名稱,節目內容亦不得有為特定廠商、產品、或商業服務行銷廣告之文字或畫面。
七、
輪值系統業者對節目內容如有疑義,可自行決定停播同時告知申請單位原由;反之申請單位/人對於被拒絕播送之決定或播送方式有不服時,可隨時送交當月輪值系統台,再由該系統台轉寄/上傳至輪值業者待下次複審時由審查會重新裁決並釋義。
八、
1.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概依相關法令辦理,及有線電視解釋之。
2.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該公用頻道依各家系統  
   台而定,惟日後如因法令變更而有頻道變更或異動之必要時,由各
   系統業者審議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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