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撤銷蔣孝嚴之「生父蔣經國認領登記 」 恢復本來「章」姓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墀9/26北報


圖:
台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中)今日到台北市政府陳情,讓蔣孝嚴恢復「章」姓--者陳墀攝影

項後段申請認領登記,必須生父仍然生存中,而且對「生父」及「撫育事實」沒有爭議!有爭議就必須依第1067條第一項提起「認領之訴」。對於章孝嚴在蔣經國死後申請認領,蘇煥智根據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由於申請認領涉及真實血緣關係,以及繼承權的認定,除涉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外,也涉及國家稅收問題;故法律規定應以訴訟為之,以防發生弊端。蘇煥智強調生父生前未認領,通常存在有歧見,因而無法依1065條第一項後段直接申請「認領戶籍登記」,所以生父死後更不應該直接依1065條第一項後段直接辦理「認領戶籍登記」。

蘇煥智表示,雖然民國94年間,民法第1067條第2項尚未制定,但死後認領涉及真實血緣關係以及繼承權的認定,事涉身分行為的公益性,應由章孝嚴對蔣經國之繼承人提出認領之訴才合於民法的基本法理,斷無由戶政事務所逕為認定之理。而且如前所述,既然生父生前未認領,通常存在有歧見,因而無法依1065條第一項後段直接申請「認領戶籍登記」。所以生父死後更不應該直接依1065條第一項後段直接辦理「認領戶籍登記」。蘇煥智強調,上述簡太郎所主持的跨部會專案會議,顯然公然違法。既然非婚生子女與「所謂的生父」及其他繼承人,顯有歧見,則應該依法院民事認領之訴來確認,應該等法院判決確定才能辦理戶籍認領戶籍登記。

蘇煥智批評戶政機關在處理章孝嚴認領登記的過程中,章孝嚴在提出申請時並無提出DNA報告,或其他親緣鑑定報告,且完全罔顧蔣方良及其他繼承人不同意的立場,沒有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書。而且明知道蔣經國之繼承人並不承認章孝嚴為蔣經國之子,這是最大的荒謬。針對王昇所提出「蔣經國撫育證明文件」,蘇煥智表示這雖能証明蔣經國有出錢照顧章孝嚴兄弟,但並無法證明其與蔣經國有真實血緣關係。更何況蔣經國已在日記中明確否認章孝嚴為其所出。而日記所述正好印證蔣經國拒絕單獨與章家兄弟見面的事實相符。

最後蘇煥智表示,章孝嚴申請「生父蔣經國之死後認領登記」,在蔣經國生前反對,而蔣方良及其他繼承人均反對的情形下,應該依民法1067條提起民事認領訴訟為之,等到判決確定勝訴後,才可以憑勝訴確定証明去辦理認領戶籍登記。而不該由戶政事務所就爭議事件直接以行政處分程序辦理認領戶籍登記。蘇煥智批評,台北市民政局辦理本案的認領戶籍登記,實為違法濫權的行政處分,最後要求:

(一)台北市民政局撤銷蔣孝嚴之「申請蔣經國認領之戶籍登記」。

(二)要求回復蔣孝嚴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蔣萬安)的原本之「章」姓。

(三)要求公佈本件申請案的相關檔案,以昭公信。

(四)查辦相關違法失職人員。

(五)蔣孝嚴之子蔣萬安因參選台北市長,相關的選舉公報、選票將於10月21日抽籤後,即開始印製,因而請求應該儘速在10月21日前撤銷其認領登記。並恢復原本之「章」姓。

附件

受文者:

台北市政府柯文哲市長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主旨:敬請應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前(臺北市長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之日),1、撤銷蔣孝嚴之「生父蔣經國之認領登記」;2、並將蔣孝嚴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蔣萬安)之姓氏回復原來「章」姓。3、並要求公開本案申請檔案相關証明文件;4、並查辦相關違法失職人員,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 據報載,於2002年(民國91年)起,時任立法委員的章孝嚴,主張其為蔣經國與其生母章亞若之非婚生子女,並以立委身份要求內政部戶政主管單位協助其認祖歸宗,將其生父改為蔣經國。

儘管坊間諸多傳聞皆認為章孝嚴、章孝慈兄弟是章亞若與蔣經國的非婚生子女。但終蔣介石、蔣宋美齡、蔣經國在世期間,卻自始至終均拒絕單獨接見過章孝嚴兄弟。而蔣經國的夫人蔣方良女士,也是不承認章孝嚴兄弟是蔣經國的非婚生子女。

2002年7月8日法務部就章孝嚴向「內政部」要求身份証父親欄改為蔣經國乙事,在答覆函已委婉表示「章孝嚴應該依司法途徑完成認領程序」。

二、國會國民黨佔多數施壓下,內政部法務部被迫違法放水:

由於章孝嚴本身是立法委員,當時國民黨在立法院仍佔多數,而少數執政的民進黨採取共治策略,仍重用國民黨籍常務次長簡太郎主持專案會議。在

(一)、僅憑王昇所出具的「證明蔣經國有滙款照顧章孝嚴兄弟」的情況下;

(二)在「沒有DNA鑑定報告」及任何其他「親緣關係鑑定」証明下;

(三)而且不顧蔣經國夫人「蔣方良」女士強力反對,及蔣家後代反對下。

簡太郎主持的跨部會議最終完全配合國會多數壓力,做出同意認定《章孝嚴經「生父蔣經國」「撫育」》之事實認定。並函請地方戶政事務所查證辦理。

        台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於○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發給章孝嚴新身分證。

(四)2002年12月24日在立法院長王金平主持下,為當時擔任立院委員的章孝嚴在立法院禮堂完成了認祖歸宗的法律程序。

但在場沒有任何一名蔣家的家屬為其背書。連蔣孝勇遺孀蔣方智怡均無法認同;甚至連章孝慈的女兒章友菊也不想一起被拖下水。

(五)不過由於蔣家包括蔣方良在內一直未認同章孝嚴,直到○四年蔣方良過世後,包括蔣萬安在內的章孝嚴一家人才正式改姓蔣。但其孿生兄弟章孝慈一家人仍從母姓。


所以可以說章孝嚴當立法委員,最大的成就就是運用立法委員的權勢,而「霸陵」「蔣經國夫人蔣方良女士」及「蔣家後代」,而完成「章孝嚴」改姓為「蔣孝嚴」。而實現蔣家「王子」的夢想!

三、生父死後認領須依民法1067條第二項提起民事認領之訴:

(一)蔣經國生前不同意,應依1067條第一項對蔣經國提起認領之訴:

蔣經國生前不承認章孝嚴是其非婚生子女。而且為了避免外界流言蜚語,刻意不單獨與章孝嚴兄弟見面。其間是非曲直歷史真相,我們都尊重各自的説法。

不過顯然雙方這個説法是有爭議的。在蔣經國仍然活著時,章孝嚴如果要追求事實真相,應該依1067條第一項對蔣經國提出認領之訴。而子女不能片面依民法1065條第一段後段「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而直接辦理認領的戶籍登記。

子女依1065條第一項後段申請認領登記,必須生父仍然生存中,而且對「生父」及「撫育事實」沒有爭議!有爭議就必須依第1067條第一項提起「認領之訴」。

(二)生父生前不同意,死後非婚生子女如何主張認領呢?

關於死後申請認領,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蓋因申請認領涉及真實血緣關係,以及繼承權的認定,除涉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外,也涉及國家稅收問題;故法律規定應以訴訟為之,以防發生弊端。

而且生父生前未認領,通常存在有歧見,因而無法依1065條第一項後段直接申請「認領戶籍登記」。所以生父死後更不應該直接依1065條第一項後段直接辦理「認領戶籍登記」。

(三)1067條第二項修法增訂前,應准用1067條第一項法理,提起民事認領之訴:

雖然民國94年間,民法第1067條第2項尚未制定,惟如上述,死後認領涉及真實血緣關係以及繼承權的認定,事涉身分行為的公益性,應由章孝嚴對蔣經國之繼承人提出認領之訴才合於民法的基本法理,斷無由戶政事務所逕為認定之理。而且如前所述,既然生父生前未認領,通常存在有歧見,因而無法依1065條第一項後段直接申請「認領戶籍登記」。所以生父死後更不應該直接依1065條第一項後段直接辦理「認領戶籍登記」。

(四)如上所述簡太郎所主持的跨部會專案會議,顯然公然違法。既然非婚生子女與「所謂的生父」及其他繼承人,顯有歧見,則應該依法院民事認領之訴來確認,俟法院判決確定才能辦理戶籍認領戶籍登記。

四、本案依民法1065條及戶籍法30條辦理登記,顯然違法:

即便由戶政事務所依民法第1065條、戶籍法第30條辦理認領登記,戶政事務所也必須確認:

(一)章孝嚴與蔣經國之間是否具有真實血緣關係:

則本案章孝嚴在提出申請時並無提出DNA報告,或其他親緣鑑定報告。

(二)完全罔顧蔣方良及其他繼承人不同意的立場:

本認領戶籍登記最大的荒謬是,完全沒有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書。而且明知道蔣經國之繼承人並不承認章孝嚴為蔣經國之子。

(三)王昇所提出「蔣經國撫育證明文件」雖能証明蔣經國有出錢照顧章孝嚴兄弟,但並無法證明其與蔣經國有真實血緣關係。更何況蔣經國已在日記中明確否認章孝嚴為其所出。而日記所述正好印證蔣經國拒絕單獨與章家兄弟見面的事實相符。

五、綜上,章孝嚴申請「生父蔣經國之死後認領登記」,在蔣經國生前反對,而蔣方良及其他繼承人均反對的情形下,理應依民法1067條提起民事認領訴訟為之,俟判決確定勝訴後,才可以憑勝訴確定証明去辦理認領戶籍登記。而不該由戶政事務所就爭議事件直接以行政處分程序辦理認領戶籍登記。因而    鈞府民政局辦理本案的認領戶籍登記,實為違法濫權的行政處分,爰特

(一)請求     鈞府撤銷蔣孝嚴之「申請蔣經國認領之戶籍登記」。

(二)請求應回復蔣孝嚴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蔣萬安)的原本之「章」姓。

(三)請求公佈本件申請案的相關檔案,以昭公信。

(四)查辦相關違法失職人員。

(五)並考慮蔣孝嚴之子蔣萬安因參選台北市長,相關的選舉公報、選票將於10月21日抽籤後,即開始印製,因而請求應該儘速在10月21日前撤銷其認領登記。並恢復原本之「章」姓。

六、本案因涉及戶政登記的公共秩序,具有重大公共利益侵害的違法性,任何人均可陳情要求主管機關更正回復原状。





陳情人:

                      台北市長候選人

                                        蘇煥智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216號7F-1。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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