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富造艦衍生重大貸款弊嫌,金管會嚴懲14銀行共罰4千萬

  • 數位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12,29
銀行對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承造獵雷艦授信案(下稱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及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授信案(下稱慶陽公司海科館聯貸案),因該等公司未依約還款,造成銀行潛在最大損失為新台幣172億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由金融檢查及約詢、案關銀行稽核單位的自行查核發現第一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高雄銀行、臺灣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以下稱一銀、土銀、高銀、臺銀、臺企、合庫、華銀、兆豐、彰銀、輸銀、新光、元大、台中、大眾)等14家銀行,對慶富集團授信案在公司治理、徵授信撥貸資金控管或防制洗錢作業等方面,有相關缺失。有關全國農業金庫辦理慶富集團授信案,金管會已完成受委託之金融檢查,已移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理。
金管會表示,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及慶陽公司海科館聯貸案係屬以未來現金流量為償還基礎之專案融資。金管會發現該等銀行對專案融資有技術能力及配備不足等下列因素,致使相關授信案有未能確實有效執行授信控管之缺失,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
一、 以現金流量作償還基礎之評估專案能力不足:專案融資係以未來現金流量作償還基礎之授信,涉及高度專業及技術,與一般融資案件重視抵押物或保證人以確保債權之實務作法不同。金管會發現案關銀行對專案融資缺乏通案性之作業規範,據以配備相關人力及資源,且欠缺專業能力以判斷目標專案整體規劃及時程是否合理。
二、 總行缺乏專業團隊致評估或執行風險抵減措施不足:總行缺乏專業團隊評估借戶對目標專案所設定之建造進度、建造能力合理性,以做為後續動撥授信資金之參據,而僅能仰賴借戶與業主所述及檢附之文件配合動撥款項,致使貸後相關風險抵減措施不足。
三、 專案融資整體流程控管、情境分析及違約處理不完整,及過分依賴業主之執行,致以商業條件承作之授信案控管不足:缺乏對專案融資整體流程之情境分析,面臨借戶可能違約時,難以即時採行因應措施。另有過分信賴業主或借戶之承諾事項與執行目標專案能力,致以一般商業條件承作專案融資授信案,欠缺有效控管。
案關銀行辦理慶富集團授信案於公司治理、徵授信撥貸資金控管或防制洗錢作業等三方面,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控制授信風險,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等規定。考量部分銀行所涉預估損失金額較鉅、事件影響層面較大,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爰參酌各銀行在案關授信案中之角色、缺失多寡及缺失態樣,核處如下:
一、 一銀:
(一) 該行為籌組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之主辦行,為案關銀行中授信金額最大者,對於慶富造船公司於短期內大幅增加其資本額,雖有向該公司徵取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會計師驗資報告,惟未確實評估慶富造船公司增資合理性對未來履約之影響,對客戶盡職調查作業核有未妥。
(二) 全案評估過程核有多項疏失,其中慶富造船公司未依所述增資方式完成增資,嗣由關係企業慶洋投資公司向該行申請融資額度作為慶富造船公司增資款來源,顯示慶富造船公司自有資金能力不足,該行雖有徵提擔保品以確保債權,就借戶辦理聯貸合約約定事項之訊息,若聯貸合約中詳細約定主辦行與參貸行之職責及資訊分享原則,則主辦行可與參貸行共同討論,將可強化相關風險控管。
(三) 此外,該行有未審慎評估授信戶財業務狀況,及未落實貸後管理等缺失,包括覆審時未說明追蹤高雄興達港興建造船廠廠房之進度等。
(四) 核處罰鍰新臺幣1,000萬元。
二、 土銀:
(一) 該行為籌組慶陽公司海科館聯貸案之主辦行,就聯貸合約所訂之控管事項未落實執行,包括聯貸案融資期間不得償還股東往來款項之約定,未確實對客戶做盡職調查、未確實要求借戶每3個月經第三人(例如會計師)定期查核營運收支專戶並做成報告、營運收支專戶具網銀轉帳功能控管不當、興建工程款融資額度未確實依聯貸合約動用款項、對慶陽公司稅後盈餘未達一定標準須增資之約定未落實執行;未確實辦理覆審,於海科館工程進度延宕未表達異常事項之意見;又就借戶辦理聯貸合約約定事項之訊息,若聯貸合約中詳細約定主辦行與參貸行之職責及資訊分享原則,則主辦行可與參貸行共同討論,將可強化相關風險控管。
(二) 該行參貸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參貸金額高且對借戶辦理徵信作業未覈實評估借戶承攬獵雷艦合約之履約能力及營運資金缺口之調度能力,及未落實貸後管理等缺失,包括總行對於分行陳報借戶重大事件報告後未有積極督導營業單位進一步採行必要之處置措施等。
(三) 核處罰鍰新臺幣800萬元。
三、 高銀:
(一) 該行承作慶富造船公司自貸案,對於慶富造船公司履約保證,係以徵取96%之活存設質承作,未妥適評估借戶營運資金籌資計畫及存款資金來源;亦有未確實評估借戶實際資金需求,致有放款資金流供關係企業慶洋投資公司繳付借戶增資款,有借戶資金流向與借款用途不符情事;慶富造船公司有鉅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及久未收回情形,未確實查證該等關係人交易之真實性。
(二) 該行參貸慶陽公司海科館聯貸案金額較高,未覈實評估徵信,對慶富集團暴險集中度須予檢討,及有未落實貸後管理等缺失,包括該行對參貸案未辦理貸後覆審作業、主辦行通知撥款時未確實瞭解本案興建工程之施工進度等。
(三) 核處罰鍰新臺幣800萬元。
四、 臺銀:該行參貸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有過度依賴主辦行所提供之資料,未審慎評估授信戶財業務狀況,且未落實貸後管理,包括覆審作業未妥適追蹤說明聯貸合約約定事項及高雄興達港造船廠廠房興建進度等。該行有於相關風險未完整評估,即將參貸額度提高等缺失。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
五、 兆豐:該行承作海巡署巡防救難艇專案授信,亦屬專案融資,經以內部模型評估授信戶信用評等不佳,惟仍核貸較高金額,該行雖逐步調降暴險金額,全案仍有未審慎評估授信戶財業務狀況且未落實貸後管理等缺失,包括覆審報告表中多次未記載各批巡防救難艇建造實際進度或履約情形等。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
六、 臺企、華銀、合庫等3家銀行:該等銀行參貸慶富造船公司聯貸案,有過度依賴主辦行所提供之資料,未審慎評估授信戶財業務狀況,且未落實貸後管理。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七、 彰銀、輸銀、新光、元大、台中、大眾等6家銀行:該等銀行辦理慶富集團授信案,考量其缺失情節及缺失態樣相較上述銀行低,依銀行法第61條之1,核處應予糾正。
八、 新光、元大、台中、大眾等4家銀行:該等銀行對符合可疑交易表徵者未確實查證並留存查證軌跡,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依銀行法第61條之1,核處應予糾正。
在人員責任部分,鑑於相關個案刻正由檢調單位偵辦中,爰本案係著重案關銀行授信業務於制度面、執行面及相關作業面可再改善之缺失,俟後續若有刑事調查事實,將依所發現之具體事證顯示相關負責人個人行為或決策導致銀行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金管會將會再依司法機關認定之事實進一步處理。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之本質係在承擔風險並妥適管理風險;綜觀全案主要問題,係銀行在授信業務於制度面、執行面及相關作業面未臻完善。金管會將就公司治理、專案融資、銀行財務等面向,持續推動並辦理下列制度面改善:
一、 為落實授信業務公司治理,並考量各銀行規模及風險承擔承擔程度不一,將要求各銀行自行研議規範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須由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參與常務董事會討論,或由董事會議決該授信案。
二、 重要公共工程、專案融資承作建議改進:
(一) 為加強銀行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融資及專案融資之風險管理等事宜,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研議政府採購機關(構)、廠商、銀行間之三方合約及照會機制,內容宜至少包括資金控管及資訊確認(照會)等方面。及聯貸金額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採三方合約等措施。
(二) 專案融資部分內容至少包括確認專案投資計畫是否適用專案融資之原則、辦理盡職調查重點、與借款人協商風險分攤機制及擔保架構、融資銀行之權益及追索權、籌組銀行團之程序、貸後管理機制等。銀行公會理事會議已於日前討論通過上述機制,金管會俟接獲銀行公會函報資料後,將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處。鑒於本案有參貸行過度依賴主辦行徵信分析之現象,故有關聯貸主辦行與參貸行間職責約定、資訊分享、參貸行獨立徵信調查及貸後覆審之原則,亦將請銀行公會併予研議。
三、 專案融資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其現金流量係未來還本付息之重要因素,有別於一般商業貸款承作原則及方式。金管會將要求各銀行針對專案融資之各項風險評估、財務規劃方案、融資架構安排、流程管理、風險抵減與風險管控機制等,應制定通案原則並配置充足之相關專業資源,以提升專案融資之授信專業能力。
四、 案關銀行106年底若尚未提足慶富集團授信違約備抵呆帳者,將請其確實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提足備抵呆帳。
五、 鑒於案關銀行辦理慶富集團授信案,有多項內部控制作業缺失,將請案關銀行提出改善措施及檢討人員責任,於董事會中報告改善措施及進度,並責由稽核單位追蹤列管本案缺失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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