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銀行爆發弊案,金管會裁罰400萬元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12,19】
高雄銀行行員偽冒開戶、偽冒貸款及超收費用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2017-12-19
一、 裁罰時間:106年12月19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 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前行員於97年10月至105年12月任職高雄楠梓分行及岡山本洲分行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陸續冒用4位客戶名義開戶、申辦貸款,並挪用冒貸款項高達930萬元,及向客戶超收費用,計超收9家企業約171萬元,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二、 受裁罰之對象: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 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前行員於97年10月至105年12月任職高雄楠梓分行及岡山本洲分行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陸續冒用4位客戶名義開戶、申辦貸款,並挪用冒貸款項高達930萬元,及向客戶超收費用,計超收9家企業約171萬元,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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