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國家濫訴、侵害醫療個資】第二階段記者會







時間:201465日上午9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l   第一階段:9點到915
出席:賴中強(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召集人)
陳冠宇 ( 捍衛苗栗青年聯盟代表 )
林飛帆、陳為廷(島國前進發起人)
黃守達(台大法研所研究生)
魏揚、黃郁芬(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李俊達(民主鬥陣代表)
l   第二階段:915分到955
出席:尤美女立法委員
劉繼蔚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滕西華(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
尤伯祥律師(太陽花學運義務律師團成員)

衛生福利部 醫事司司長 李偉強
法務部 檢察司董玉芸科長
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楊源明
消防署 緊急救護組李明憲組長


(本報訊)第二階段記者會中,立法委員尤美女邀請台灣人權促進會、太陽花學運義務律師團、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及相關部會官員與會,並對官員當場提出質疑。
公民團體及律師團發言
督保盟發言人滕西華發言表示,410日督保盟曾召開記者會譴責台北市刑大竟以「偵辦案件」為由,公然派幹員親自持公文,向醫療院所調取今年324日凌晨1時至3時,所有急診病患的就診登記記錄及病歷資料。當日包含衛福部與市刑大在內,都公開對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與大眾說:沒有任何一家醫院提供病歷給市刑大,而市刑大也"只是"要回應台北市議員的要求,去"關心"324凌晨當日受傷的民眾,今日諷刺的是,不只衛福部因無法掌握而向立委與民眾提供不實資訊,身為警察機關竟違法在先,公然向大眾說謊在後!督保盟今對相關單位與提供病歷之醫院予以最嚴厲的譴責,並且要求揭露是哪些醫院竟然違反醫療法,不顧病人隱私,衛福部應該嚴辦!如果醫院連基本的病歷隱私都無法守護,那還有什麼值得病人信賴?
病歷內容涉及一個人身體健康的重要隱私,尤其基於人道,為了避免一般人因為恐懼此資料的洩漏而有傷病仍拒絕就醫,法制上都特別對醫療資訊,特別予以保護。醫療法72條明文要求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於刑事訴訟法也賦予醫事專業人員就這種秘密資訊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縱使是檢察官或法院要求提供特定人之醫療病歷,除非有憲法所提之國家安全疑慮或公共安全下,不但需獲取當事人同意,醫院與醫事人員更可以拒絕提供或作證,更何況本案在沒有特定人且無犯罪偵防之特定目的關聯下,以一紙公文,要醫院提供所有特定時段之所有病人病歷,形同將當時所有人一網打盡、當成罪犯調查,不僅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警政單位公然將黑手伸進醫院,迫使醫院違法提供資料,其惡更甚任何醫療暴力!政府、醫院無法守護民眾病歷,更加難辭其咎,今日的縱容,就是明日的淪喪。
太陽花學運義務律師團代表尤伯祥律師表示,不管是醫院或消防局,324當天所有受傷民眾就診資料都屬於個資法第16條的保護範圍,只能在醫療目的範圍內使用,今天如果為了方便警方追訴抗議群眾就交付給警方是違反個資法規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今日確實是醫療機關交付,就是犯罪行為,我們嚴肅的呼籲檢察機關應對此進行追訴。
如果民眾對於醫療機構的信任不存在,就會不敢就醫。警察機關現在大規模調取無法證明犯罪,只能證明就診的紀錄,是在告訴民眾,你下次再上街頭試試看,我就在街頭繼續打你,你還敢去就醫嗎?如果檢察機關有維護法治的決心 應該馬上偵辦這些醫療機構洩漏個資的行為。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劉繼蔚律師表示,就新聞稿上的案例可看出,被約談者唯一留下紀錄的就是就醫紀錄,所以對於警方如何取得約談資料,我們覺得非常可疑,病歷這件事情牽涉到當事人的醫療人權,這是為了人道所設立的保護,政府機關居然大辣辣把手伸進來,衛福部應該發出函示,嚴正要求各醫療機關維護個資,甚至是需要法院命令才能提供。
當檢調用這種方取得個資,只為了取得涉案嫌疑人的資訊,那做為國家暴力的執法過當的員警,調查有沒有下落?有沒有約談?國家機關只有恐嚇人民,卻沒有檢討自己的行為!我們希望主管機關能夠督促調查員警部分,不能再政府和人民之間有不同對待,相反的,政府機關反而更應該更嚴格的追究責任。
各行政部門相關回應
衛福部回應:各醫院否認提供就醫名單
尤美女委員4/9在臉書專頁上披露市刑大發「通函」到各醫院,要求醫院提供3/24凌晨1-3時「所有」急診患者之就診登記資料及病歷,質疑警方濫用公權力,違反「個資法」、「刑事訴訟法」和「醫療法」,也違反比例原則、侵犯隱私之後(市刑大公文見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842005805815306&set=pcb.842007809148439&type=1&theater),衛福部備詢時說初步調查結果是:共有台大、台北馬偕、台安,及北市聯醫中興、仁愛與和平院區6間醫院收到警方公文,沒有醫院提供市刑大當天的病人資料。然而之後呢?衛福部有沒有繼續追查?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李偉強回應,衛福部410日就澄清過本日再次重申,市刑大確實曾持公函要求六家醫院要求調閱就醫資料,衛福部經過徹底了解,六家沒有一家提供資料,後來還有再次確認過。
尤美女委員進一步追問,台北市刑警大隊4/9晚間發表聲明,承認有以偵辦案件為由發函各醫院提供病例、急診室就醫紀錄及監視器影像;但目的是瞭解民眾受傷情形,以利追查324警方的驅離行動中,有無員警執法過當或未依警械使用條例情事。市刑大隊長黃明昭也表示,發函的45間醫院中,沒有任何一間醫院提供病歷資料。隨後約談的資料都是從消防局119的救護資料調來(聲明稿原網址已移除,請見http://ppt.cc/Ik3V)。然而,這兩個月以來,接獲警局約談通知書的民眾,有的根本沒有搭乘救護車,有的自行就醫,有的只是陪同同學搭救護車,今天第一階段記者會提供的案例中,也明顯看出有這種狀況。為何上述民眾也會被約談?是不是醫院私底下給警方病歷資料或就醫紀錄?李偉強重申衛福部的資訊是「沒有醫療人員提供」,如果清查結果發現有私底下給資料情事,定會以違反醫療法第72條開罰。
警政署回應:受檢察官指示才調閱個資
尤美女委員詢問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既然4/9晚間刑警大隊發布的新聞稿說「發函各醫院提供病例、急診室就醫紀錄及監視器影像,是為了瞭解民眾受傷情形,以利追查324警方的驅離行動中,有無員警執法過當或未依警械使用條例情事」,那現在有再約談員警嗎?我們在內政委員會324行政院鎮壓真相調閱小組也一直追查此事,為什麼要找出執法過當的警察都找不到,最後只懲處一個中隊長,但卻有四百多名學生接到約談通知?警政署是如何辨識當天現場學生?個資哪裡來?
楊源明回答,目前專責檢察官持續偵辦中,警政署都是按照相關辦法偵辦,要循各種管道來蒐集相關事證來還原真相。有關受傷民眾的部分,之前確實有向各醫療院所請求相關資料,但這部分衛福部已經說明。
警察局也奉檢察官指示調查民眾是否有被施暴及違法事項,檢察官要求我們行文消防單位,所以有正式行文消防局,通知受傷的民眾約談,了解施暴的時間地點,也要了解有沒有違法。
楊源明強調,警政署也有做人臉辨識,因為當天群眾非常多必須個別蒐證,如果民眾沒有違法,約談之後也不會後續偵辦,楊認為目前警政署的作為仍符合個資法規範。尤伯祥律師反駁指出,今日公布的兩個被約談案例都是民眾當天在路邊被警察攻擊,完全不涉及違法,是純粹被害人,為什麼要約談?
尤美女表示,為何警方的「M-Police人臉辨識系統」可以辨識出「參與運動者」,卻不能辨識出自己的警察?再者,若真如市刑大所說,警局取得了就醫紀錄目的僅限於「查證員警是否有執法過當」,運用上,自然也只能用在「員警疑有執法過當」的約談、訊問。但警政署明顯沒有在追查「員警」,反而是先推論民眾受傷是因為侵入行政院,然後被害人當作被告約談,這樣運用取得的醫療或救護資訊,難道沒有違反個資法及緊急救護法的問題?不禁令人質疑市警局說法和作法兜不攏。
當尤美女委員追問受傷民眾到底是受害者還是加害者?楊源明回答要調查才能釐清。尤美女表示,如果受傷民眾是被害者,竟用約談方式,到案通知書上也沒有案由,甚至有「不到即拘」字樣,除了顯示警察局搞不清楚狀況,根本是在造成秋後算帳的恐怖氣氛。
消防署回應:市刑大列冊要求,消防局確有配合提供救護紀錄
尤美女進一步詢問消防署,消防局是否有提供名單?消防隊提供救護紀錄給警方的法源依據、使用限制為何?,消防署緊急救護組李明憲組長回答,行政院事件後市刑大確實有發「名冊」給消防局,要求消防局提供名冊上有緊急救護紀錄的部分提供相關資料。消防局確實也根據這份名冊提供就醫紀錄表及救護紀錄,警察局列舉的名冊中共有42人,消防局就其中36人提供資料。發言過程中,李明憲一再強調公文過程都是密件。李明憲也允諾,會將當初警、消雙方往來公文等資料,提供給尤美女委員。
尤美女委員不滿質疑,警政署列名冊的資料從哪裡來?是不是先取得醫院資料,再請消防局確認?她也指出,人臉辨識系統沒辦法辨識警察,卻可以辨識四百位民眾,是否當天去現場的都是罪犯?凡是那天到場的都要去說明? 要求警政署提供到目前為止已約談的警察與民眾數目。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承諾,將統計具體數字提供給尤美女委員。
法務部回應:不清楚具體個案調查情形
尤美女說,警方說台北市刑大是受檢察官指揮,才會調閱病歷。可是跟據媒體4/10報導,台北地檢署表示,這是警方本於職權自行調閱,兩者說法兜不攏。到底是誰下令調閱?
對於檢察官是否指揮警察局向醫療機關及消防局要求個資,法務部檢察司董玉芸科長表示,法務部依照相關法規偵辦個案沒有干預權限,但會進行監督。所有指教會虛心接受、檢討,也會再符合相關法規、比例原則下處理,但因為偵查不公開,法務部也無從了解詳細情形。
尤美女委員表示,法務部既然有成立學運專案小組,應該去了解檢察官是否有要求警方調閱病歷,檢察司也應該要了解,檢警辦案是否有超越比例原則,而市警局去跟醫療院所調閱資料是否為檢察官所要求?是否是檢察官要求大規模傳訊?目前到底約談多少人?多少員警超越比例濫權執法過當?希望法務部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報告。
尤美女同時指出,法務部自己也做過「法務部10157日法律字第10100040190號函」函示(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明確表示「向醫療機構請求提供病患資料,仍應受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拘束,而應於調查具體課稅案件之『必要範圍』內為限。倘係請求醫療機構廣泛性、非特定性提供全部之病患資料,有逾越必要範圍之虞。」(見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個資法問與答網頁http://pipa.moj.gov.tw/cp.asp?xItem=1248&ctNode=408&mp=1
劉繼蔚律師最後表示,聽完政府官員的回應後,對於政府對人權保障概念之低落感到痛心,緊急醫療法中明示,秘密資訊不可無故洩漏,這是醫療人權的概念,居然可以檢調機關行文就提供,根本違反規定。而且警察機關居然以要查證為由就對不特定人進行大規模約談。而對於值勤時間、地點都有明確紀錄可查證的員警就不需要約談嗎?這是把人權丟在地上踐踏,恐嚇人民的行為。
附件:行政院事件當事人(匿名)案例
案例一:323當天晚上,A聽聞青島東路傳來消息,前去行政院周圍,抵達北平東路、林森路口。約晚間11點,警力漸增,人群在路口圍觀。12點出頭,警方進攻,A突然被警方從路邊推倒,拉入盾牌後,以警棍與拳腳狂毆。A被丟離後,前往醫院就醫。此後A再也未到現場,也沒有任何團體與他聯繫。月餘,A卻收到警方通知書,表示他有「侵入住宅、妨礙公務」之嫌,列為嫌疑人。
案例二:324清晨,B於中山北路人行道上,看見警察列隊前進,並用水車驅離民眾。B拿出手機做紀錄,旋即被警察抓去警盾後毆打,頭部瘀傷。B就醫後,也於五月初收到通知書,表示他有「妨礙公務」嫌疑,必須到警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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