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採購偷工換料、喝花酒等弊嫌,遭監察院糾正

(本報訊)台電公司辦理配電變壓器採購,屢生偷工換料及官商勾結弊嫌。監察院2日通過委員陳永祥、林鉅鋃、程仁宏提案,糾正該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鋁價僅銅價四分之一,導電率也較差,變壓器線圈以銅或鋁材質繞成,其品質、規格及價格等自當不同,惟台電公司材料標準(下稱材規)竟規定線圈材質銅、鋁皆可,二者一起競標,不但混淆不清,且廠商得標後時生以鋁代銅之偷工換料及官商勾結違法情事,確有可議。迄99年監察院指出弊端後,台電才修訂材規,改採銅材質繞成,但仍未合理說明「線圈材質不同變壓器價格卻相同」怪異現象,核有違失。
二、 台電公司綜研所陳俊雄,未依材料處器材驗收作業程序書規定,於應會同見證變壓器特性試驗之上班期間,接受廠商招待,至有女陪侍KTV消費,曠職10餘日,惟台電公司事後僅追回2天「獎工」(台電公司對所屬雇用人員全月未請假者加發1日薪資之措施),顯有違失。
三、 台電公司現行配電變壓器購驗制度,設有定型試驗、認可圖、廠商承製能力證明、中間檢查及特性試驗等層層關卡,合格與否全繫於台電公司單方決定,致廠商為求順利通過驗收,無不全力奉承。台電公司未能防範,未記載試驗起迄時間,放任協驗人員單獨見證特性試驗進行,且長期不予輪調,致紀律敗壞,長期集體接受廠商花酒招待、曠職及虛報差旅費情事,猶未能針對購驗制度反省檢討,實有違失。
四、 總評價價格係變壓器採購招標比價依據,台電公司材規有明文規定,該公司卻從未要求廠商自提銅損、鐵損保證值,放任廠商均以規範值為廠商保證值,致廠商得標與否,僅繫於報價高低,全未將自提銅(鐵)損值納入比價標序,致無論品質良窳,均可輕易驗收通過,無法發揮擇優汰劣效果,檢驗程序流於形式,屢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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