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問題,人事總處:希部會檢討落實
(本報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 有關媒體報導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對政府機關高階主管退休再任公職或 財團法人之薪資待遇未建立透明公平機制一事, 將詳細審視監察院糾正文的意見, 促請各部會檢視其所屬財團法人薪資水準是否確實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 建立符合責酬相稱之審核機制。
人事總處進一步說明,政府捐助比例超過50% 之財團法人依前述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經理人每月薪資超過新臺幣(以下同) 30萬元、其他專業從業人員超過中央部會首長待遇19萬500元 者,應由主管機關先參酌所需資格條件、 市場供需狀況及薪資調查水準等相關因素, 就主管性質相同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經理人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所具不同資格條件,邀集外部學者專家, 釐訂通案薪資支給基準,並報經行政院核定。 對於上述賦予各主管機關延攬財團法人高階經理人的彈性空間, 也是依據立法院審查預算所作決議及相關機關建議所建立的機制。 至於報載財團法人負責人薪資是否具有適當水準, 人事總處會審視監察院的意見後促請各主管機關落實檢討。
人事總處也補充說明,另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 達法定標準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事業等職務,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至退休(伍)軍教人員再任上開相關職務, 在軍教相關法案修正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 依立法院相關決議規定,其轉(再)任月薪應扣減其月退休金及優惠 存款利息後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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