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批判 調最高法院法官一定辦案績優嗎?未必!文◎黃錦嵐(轉貼)
純就理想而言,「資深績優」應是法官調遷遴選的重要準則,不過,事實未必盡然!不知從何時開始,「票選」的比重逐漸增加,大有取代「績優」之勢,近幾年來漸成司法院調遷法官的重要依據,審判實務也陸續浮現一些怪現象:例如,一審論證正確,二審反而離譜,甚至論證離譜的二審法官竟然調遷最高法院辦案!
因此,每當有法官的離譜論證被揭露時,司法圈內即會傳出一句深具「選舉味」,且屬「事後諸葛」的話:「我不知道他(她)的判決這麼差,否則,我也不會投票給他(她)。」可惜,就是感受不到司法院如何整飭司法人事、提昇裁判品質的良策。
筆者近日檢閱一件定讞案例─何×容被訴強制猥褻案,不僅發現一審論證優於二審現象,更發現論證離譜的二審法官竟然調遷最高法院辦案。 本案案情很單純,是被告何×容在凌晨一時許到高雄市一家歌友會唱歌,席間,強摸一名女子A的胸部,A女不堪羞辱,含淚逃離現場。據A女於警訊、偵訊、審訊之指控,她對於何×容強制猥褻過程的敘述,雖有繁簡之別,但對於何×容是以雙手強摸她的胸部,她叫何某不要這樣,何某仍持續抓她胸部,後來她大聲叫喊,何某才放手等事實,則始終一。
本案另有洪姓女子、張姓女子目擊作證。兩女的證述,雖然也有前後細節不一之處,但是,對於何某強摸A女胸部,A女用手將何某之手撥開一節,證述始終與A女指控一致。
高雄地院審判長李璧君(受命法官王惠芬)採信洪、張兩位證人的目擊證詞、A女的指控,認定何×容成立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但高雄高分院審判長張意聰(受命法官蔡國卿)民國101年7月卻改判何×容無罪,其理由是:A女的指控及洪女、張女的證述內容前後不一且互相矛盾,不可採信。
從社會一般經驗觀察,人,不論聰明才智高下,都不是機械人,在細節末枝的記憶上,難免有歧異或不符之處,根本不可能在警訊、偵訊及審訊時前後證述均如一,即使法官親身作證,亦是如此。
最高法院一貫闡明的裁判意旨也認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可採,法院仍得本於自由心證,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判斷斟酌,並非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全部均不可採信,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
可惜的是,本案一審法官尚知道依上述裁判要旨,就證人的全盤供述意旨,參照卷內證據,善盡法官依經驗法則及論證法則綜合剖析事理、審理判斷之職責。可是,張意聰與蔡國卿身為二審庭長、法官,竟然僅以證人陳述稍有不符或矛盾,即悉予摒棄不採,對於供述相同之處又都不斟酌,如此怠於踐行法官論證職責,法官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事理的功能,可謂盡廢無存了。
本案102年8月經最高法院嚴詞指摘之後發回更審,被告何×容於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期間死亡,於同年11月6日改判不受理結案。
綜觀本案一、二、三審判決意旨,很顯然的,二審判決論證不如一審,可是,本案二審負責草擬裁判書稿的受命法官蔡國卿,102年9月,竟然獲司法院擢升到最高法院辦事。
蔡國卿是司法官訓練所第27期結業,刑事審判資歷逾20年,較之30、31期調昇最高法院辦事的法官,雖然算是慢了,但以本案例觀之,卻又算是快了。
據筆者觀察,近10年來,最高法院辦事法官調動頻繁,每2年即調動6、7人,經常是新人剛上軌道,就調回二審,又換另一批新人,庭長疲於調教新人。有人抱怨司法院將最高法院當作二審庭長「補習班」,有人則苦笑戲稱:最高法院根本是「安親班」,剛帶大把屎的,又要再帶把尿的!
上述戲謔之詞,或許有以偏蓋全之虞,不能適用在每一位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身上,不過,若以本件何×容強制猥褻案的論證品質為例,所謂「把屎把尿之說」或許有幾分道理!(民眾日報)
因此,每當有法官的離譜論證被揭露時,司法圈內即會傳出一句深具「選舉味」,且屬「事後諸葛」的話:「我不知道他(她)的判決這麼差,否則,我也不會投票給他(她)。」可惜,就是感受不到司法院如何整飭司法人事、提昇裁判品質的良策。
筆者近日檢閱一件定讞案例─何×容被訴強制猥褻案,不僅發現一審論證優於二審現象,更發現論證離譜的二審法官竟然調遷最高法院辦案。 本案案情很單純,是被告何×容在凌晨一時許到高雄市一家歌友會唱歌,席間,強摸一名女子A的胸部,A女不堪羞辱,含淚逃離現場。據A女於警訊、偵訊、審訊之指控,她對於何×容強制猥褻過程的敘述,雖有繁簡之別,但對於何×容是以雙手強摸她的胸部,她叫何某不要這樣,何某仍持續抓她胸部,後來她大聲叫喊,何某才放手等事實,則始終一。
本案另有洪姓女子、張姓女子目擊作證。兩女的證述,雖然也有前後細節不一之處,但是,對於何某強摸A女胸部,A女用手將何某之手撥開一節,證述始終與A女指控一致。
高雄地院審判長李璧君(受命法官王惠芬)採信洪、張兩位證人的目擊證詞、A女的指控,認定何×容成立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但高雄高分院審判長張意聰(受命法官蔡國卿)民國101年7月卻改判何×容無罪,其理由是:A女的指控及洪女、張女的證述內容前後不一且互相矛盾,不可採信。
從社會一般經驗觀察,人,不論聰明才智高下,都不是機械人,在細節末枝的記憶上,難免有歧異或不符之處,根本不可能在警訊、偵訊及審訊時前後證述均如一,即使法官親身作證,亦是如此。
最高法院一貫闡明的裁判意旨也認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可採,法院仍得本於自由心證,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判斷斟酌,並非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全部均不可採信,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
可惜的是,本案一審法官尚知道依上述裁判要旨,就證人的全盤供述意旨,參照卷內證據,善盡法官依經驗法則及論證法則綜合剖析事理、審理判斷之職責。可是,張意聰與蔡國卿身為二審庭長、法官,竟然僅以證人陳述稍有不符或矛盾,即悉予摒棄不採,對於供述相同之處又都不斟酌,如此怠於踐行法官論證職責,法官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事理的功能,可謂盡廢無存了。
本案102年8月經最高法院嚴詞指摘之後發回更審,被告何×容於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期間死亡,於同年11月6日改判不受理結案。
綜觀本案一、二、三審判決意旨,很顯然的,二審判決論證不如一審,可是,本案二審負責草擬裁判書稿的受命法官蔡國卿,102年9月,竟然獲司法院擢升到最高法院辦事。
蔡國卿是司法官訓練所第27期結業,刑事審判資歷逾20年,較之30、31期調昇最高法院辦事的法官,雖然算是慢了,但以本案例觀之,卻又算是快了。
據筆者觀察,近10年來,最高法院辦事法官調動頻繁,每2年即調動6、7人,經常是新人剛上軌道,就調回二審,又換另一批新人,庭長疲於調教新人。有人抱怨司法院將最高法院當作二審庭長「補習班」,有人則苦笑戲稱:最高法院根本是「安親班」,剛帶大把屎的,又要再帶把尿的!
上述戲謔之詞,或許有以偏蓋全之虞,不能適用在每一位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身上,不過,若以本件何×容強制猥褻案的論證品質為例,所謂「把屎把尿之說」或許有幾分道理!(民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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