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糾正屏東縣政府
(本報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13)日通過並公布杜委員善良、洪委員德旋所提糾正屏東縣恆春鎮及屏東縣政府案。
案由為: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辦理「恆春鎮停一立體停車場興建」之規劃及設計,忽視當地停車特性,復對停車需求評估過度樂觀,導致停車場使用效能不彰,屏東縣政府長久漠視該停車場管理及效能不彰之情事,均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屏東縣恆春鎮公所為解決鎮內商業區之中正路等道路停車問題,於都市計畫「停一」停車場用地興建地下一層樓及地上四層樓之停車場,合計272停車位。然因停車場區位不佳及多數停車需求係以購物及洽公為主之短暫停車,明顯忽視當地停車特性,復對停車需求僅以屏東縣之小汽車歷年成長趨勢為預估模式,評估停車需求過度樂觀、草率,導致停車場使用效能不彰,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並表示:據審計部97年抽查該停車場繳費情形,發現內有鎮公所員工停放車輛並未繳費,據鎮公所指稱係依前任鎮長指示免予收費,另有其他12輛小客車停車亦未繳費,其中有定期租用1個停車位,卻同時停效4輛小客車,或租用1停車位,卻輪流停放不同牌照之小客車;並有2輛未懸掛車牌小客車停放多日之情事,上開管理不當之情事,雖經審計部通知,並已改進完畢,惟其未能妥適管理停放車輛之疏失,十分明顯。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執行該停車場經營管理,採便宜行事限定特定月租車輛停效,不符補助興建停車場之原則及原規劃提供作臨時停車服務之目標,且未能妥適管理停放車輛,致多部車輛未收費或違規停放之情事,復未依法或檢討實際狀況,對附近道路採取相關交通管制措施,以發揮停車場功能,核有怠失。另屏東縣政府僅於98年5月25日對該停車場進行實地勘查,並建議恆春鎮公所先行提升停車場使用率達活化標準後,再研擬收費方案以達車場收支平衡。然在此之前,有關各級機關所指之缺失,屏東縣政府皆僅以函文方式轉內政部或審計部等機關之查處情形,未到場實際督導考核,顯未能善盡地方主管機關職責。
案由為: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辦理「恆春鎮停一立體停車場興建」之規劃及設計,忽視當地停車特性,復對停車需求評估過度樂觀,導致停車場使用效能不彰,屏東縣政府長久漠視該停車場管理及效能不彰之情事,均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屏東縣恆春鎮公所為解決鎮內商業區之中正路等道路停車問題,於都市計畫「停一」停車場用地興建地下一層樓及地上四層樓之停車場,合計272停車位。然因停車場區位不佳及多數停車需求係以購物及洽公為主之短暫停車,明顯忽視當地停車特性,復對停車需求僅以屏東縣之小汽車歷年成長趨勢為預估模式,評估停車需求過度樂觀、草率,導致停車場使用效能不彰,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並表示:據審計部97年抽查該停車場繳費情形,發現內有鎮公所員工停放車輛並未繳費,據鎮公所指稱係依前任鎮長指示免予收費,另有其他12輛小客車停車亦未繳費,其中有定期租用1個停車位,卻同時停效4輛小客車,或租用1停車位,卻輪流停放不同牌照之小客車;並有2輛未懸掛車牌小客車停放多日之情事,上開管理不當之情事,雖經審計部通知,並已改進完畢,惟其未能妥適管理停放車輛之疏失,十分明顯。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執行該停車場經營管理,採便宜行事限定特定月租車輛停效,不符補助興建停車場之原則及原規劃提供作臨時停車服務之目標,且未能妥適管理停放車輛,致多部車輛未收費或違規停放之情事,復未依法或檢討實際狀況,對附近道路採取相關交通管制措施,以發揮停車場功能,核有怠失。另屏東縣政府僅於98年5月25日對該停車場進行實地勘查,並建議恆春鎮公所先行提升停車場使用率達活化標準後,再研擬收費方案以達車場收支平衡。然在此之前,有關各級機關所指之缺失,屏東縣政府皆僅以函文方式轉內政部或審計部等機關之查處情形,未到場實際督導考核,顯未能善盡地方主管機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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