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監察人黃世鑫陳訴書

被陳訴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一、事實經過(人、事、時、地、物)。

本人係現任財任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監事(2007.12.4 ~ 2010.12.3)。緣於被陳訴機關於99年1 月7日0990620093號函(證一)復本會盧非易等董事99年1 月7日請求函(證二),同意渠等依「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5點第2項規定(證三)於99年1月11日自行召集臨時董事會議,而無視本會99年1 月7日(99)公視基字第0046號最速件函(證四)。已涉嫌勾串本會董事,非法干預本會董事會之運作,並違反公共電視法對公共電視獨立自主性之保障。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違反那種法令?或有何不當之處)。

(一)查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係依公共電視法之規定,由政府捐贈設立的公法財團(Stiftung des öfftlichen Rechts),乃為履行公共行政任務並具有權利能力之財團,為行政主體之ㄧ,(陳慈陽(2001) 頁250),與一般依民法規定向被陳訴機關申請設立之民間財團法人基金會,有其本質上的差異。前述「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只是被陳訴機關所頒布之行政規則,主要係適用於民間財團法人基金會,是否適用於受公共電視法規範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被陳訴機關作為主管機關,實應妥慎研議。特別是該要點第15點第1、2項有關董事會之召開,公共電視法第20條(證五)有更嚴格的規定,更無要點第15點第1、2項適用之餘地,否則勢將違公共電視法第11條: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之規定。

(二)縱係上開「要點」之適用,已經釐清。其第15點1、2項有關董事會召開之規定為: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長未依前項規定召集時,經董事三分之ㄧ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局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惟查:

本會第四屆董事會自2007年12月4日任期開始,不僅均依公共電視法第20條:每月至少開會一次」之規定,已召開例會24次,同時,亦召開10次的臨時會,均有完整之會議紀錄可稽(附件六),其間亦未有任何董事曾以書面提出召開董事會之要求。新聞局身為主管機關,對此可能嚴重違反公視法,非法干預本會董事會之案件,竟然僅憑一紙內容雖不清不楚,但絕非為「請求召集(或臨時)董事會議」的所謂「公共電視董事之聯合提案」(附件七),即迫不及待的許可渠等召集董事會。
尤其甚者,上開「聯合提案」,係要求「停開12月14日之例會,並請將會期延至本月28日舉行」。而本會董事會不僅仍循往例,於12月14日召開12份之例會,並依該等董事所請,復於12月28日召開第10次臨時董事會,該等董事亦均出席與會,有案可稽(參照附件六),該等董事卻仍能捏造不實,此種行徑,實在是匪夷所思。
除此之外,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局之許可,自行召集之。」然經查聯合提案人為:周建輝、林谷芳、林淇瀁、陳世敏、陳勝福、須文蔚、程宗明、廖元豪、趙雅麗、盧非易等10人(參照附件七)。惟致函新聞局之聯合發文者僅有:陳世敏、陳勝福、程宗明、盧非易等4人(參照附件二)。新聞局之復函的受文者卻是:周建輝、陳世敏、陳勝福、須文蔚、程宗明、廖元豪、盧非易、汪琪等8人(參照附件一)。顯然新聞局已明知其不符該要點所規定應有「董事三分之ㄧ以上」之「形式要件」,卻「不待其補正」,即逕自函復許可召集董事會。惟百密之一疏,新聞局函復之8人當中,汪琪並非聯合提案人。
綜上,有關本案,無論是就「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均明顯不符該要點第15點1、2項之規定。新聞局涉嫌勾串本會部份董事,違法行政,事證明確。

(三)復查新聞局於第二次辦理本會8位董事:陳世敏、須文蔚、程宗明、廖元豪、林淇瀁、趙雅麗、蔡獻唐、黃玉珊之聘任過程中,因「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前已遭大院糾正在案。這8位董事中,除蔡獻唐、黃玉珊外,均為本事件的要角。

除此之外,這8位董事於2009.8.6聘任,第一次出席本會8月10日的第20次董事會,除蔡獻唐、黃玉珊外,即在董事盧非易、周建輝之提案下,積極推動董事長之重選案。同時,爾後所召開的4次例行董事會,也因渠等之缺席而流會。(參照附件六)

顯見,大院之糾正,確有其堅實之根據;而新聞局對大院之糾正,不僅尚未回應,卻仍變本加厲,運用其所主導聘任之董事,公然違法干預本會董事會,其藐視大院監察權,莫此為甚,恐非只是另紙糾正,即可昭信國人。

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一:行政院新聞局99年1 月7日0990620093號函。

證二:盧非易等董事99年1 月7日致新聞局請求函。

證三: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證四:本會99年1 月7日(99)公視基字第0046號最速件函。

證五:公共電視法第20條。

證六:公視基金會第四屆董事會運作紀錄彙整表

證七:12月14日公共電視董事之聯合提案。

陳慈陽(2001), 行政法總論:基本原理、行政程序及行政行為,台北:神洲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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