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保戶權益從何保!?主管機關要拿出GUTS

(本報特稿)歹戲拖棚近兩年的南山人壽標案,終於在近日內有了新的發展,於今年1月12日傍晚美國國際集團(以下簡稱AIG)與英商博智南山控股公司(博智金融與中策集團共組之公司,以下簡稱博智金控)終於同時向經濟部遞件申請股權轉移,並送至各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同時博智金控必須隨時補件說明。美國國際集團(AIG)在前(97)年9月傳出財務危機,致台灣子公司「南山人壽」保戶心慌,為此,南山人壽強調將以保戶權益為優先,在未取得金管會同意前,不會將資產匯往海外。

而去年(98)美國國際金融集團(AIG)則進行南山人壽標售案,並於98年8月28日中午12時截止投標,其中參與投標者據了解有「中信金控」、「富邦金控」、「國泰金控」及「博智金控(博智金控與中策集團)」,而後在98年10月13日確定由香港金融服務業者博智金控與香港證交所上市公司中策集團共同組成的財團得標。 看似底定的得標案,卻在98年11月17日中信金控宣布和中策集團簽訂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買下南山人壽三成股權,出現轉折,由於經濟部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目前正在審查批准南山人壽出售案,尚未審核通過前,中信金與博智中策集團卻簽約訂合作備忘錄,中信金將以9.95%的股權換取南山人壽30%,因此此案於11月中旬即遭退件,博智金控即一直遲未再向經濟部投審會遞件申請,至今才有新動作! 

南山人壽標案劇情曲折,民眾怎麼能放心


一、 博智金控及中策集團(英商博智南山控股公司)並無保險業經營之經驗

立法院第七屆第四會期的最後一天通過決議案,其中包含:「南山人壽標售案,由中資色彩濃厚且未保險經營相關背景的博智金控標得金管會應嚴格把關」,顯示出南山人壽接手者並無保險經營相關背景,對於沒有相關保險經營背景之公司即將接手在台灣佔有400多萬保戶的南山人壽,民眾如何不擔心自身權益?

二、 博智金融竟傳為「禿鷹集團」!?

在博智金控成功標下南山人壽股權之後,竟有保戶檢舉博智金融為禿鷹集團,我國前駐瑞士代表亦為南山保戶王世榕即針對南山股權移轉給博智中策團隊,提出疑慮,王世榕律師團透過媒體表示:「根據經濟部及香港公開信息,與中策聯手收購南山的博智集團,以香港、英國、開曼群島等不同注冊地的聯屬公司參與收購,例如PFHHoldings、Primus Financial Holdings(H.K.)、Primus Nan-Shan Holding(UK)等,質疑為何要透過層層法人關係參與並購南山,恐易於未來脫手。」並提出,「依據香港法律,任何公司都可更改名稱為『金融控股』,博智今年3月將原先一家注冊資金僅1萬港元的Mosaic Capital Advisors,更名為PrimusFinancial Holdings (H.K.),質疑是否有能力負擔南山並購的3億美元價金,也質疑其專業經營能力。」此外,又針對博智金控得標後不久,南山人壽隨即溢價2億元買下台中經貿大樓,質疑背後動機不單純。

同時,前立法委員、政治大學金融系教授李桐豪亦在週刊報導中提出,從「經理人的適格性」上判斷此併購案並不妥,特別是在力霸王又曾事件後,不只是經營者,連所有者的適格性都必須列入金融監理的考量。而私募基金用台灣通俗的辭語來形容就是禿鷹,在市場上的確是有一些不好的紀錄,從目前博智檯面上的大股東在香港的一些證券活動記錄上來看,縱使沒有中資或中信金的問題,都不符合適格性。中策在併購案通過前就開始賣股票,更坐實了外界的疑慮。

對此,博智集團在今年1月5日寄出存證信函,針對王世榕先生及其律師公開指稱博智為「禿鷹集團」,提出妨礙名譽告訴,要求王世榕等人做出澄清。對此,王世榕律師團也擬對博智提出誣告反訴。這一事件更讓眾多保戶霧裡看花,到底博智金控的來頭合不合法,是否為私募基金,這些都影響著保戶未來之權益,然而既然已有民眾提出質疑主管機關就應更加嚴謹的把關! 

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針對下列幾點提出保證

一、因為特許行業,政府主管機關務必依法謹慎審核,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目前已確定得標者為博智金控,然而仍有適法性的問題存在保戶心中,若適法性不足主管機關就應當機立斷取消資格,同時針對保戶所質疑博智金控為私募基金一案亦必須調查清楚,對保戶權益的把關,政府主管機關務必依法謹慎進行審核,才能真正保障400萬以上的南山保戶!

二、比照銀行倒閉之狀況 主管機關應對投保人負責!

南山人壽標案,主管機關應負起責任,若政府審核後同意業者間進行股權移轉,就應對消費者負起責任!然而,以銀行倒閉之狀況(中興銀行、慶豐銀行…)來說,只要銀行倒閉,政府均負起責任來保障消費者權益,截至目前為止,尚無因銀行倒閉而致損失之消費者,對此,消基會認為,此次南山人壽投審案,牽動400萬保戶之權益,主管機關應比照銀行倒閉之情況負起責任,未來對保險業者亦應比照辦理,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三、 若無涉消費者責任,就應給消費者具有保障性的退場機制,以避免消費者無辜受害。

當一般保險人欲解約時,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第8條規定:「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保險人得依契約取回部分解約金。

然而,南山人壽之保險人在此次事件中顯然為被動者,南山人壽的股權移轉實屬經營權轉換,而非可歸責於消費者,對此,消基會認為,消費者有權利選擇是否繼續維持合約或解約,若消費者選擇解約,如依上述取回部分解約金,對消費者並不公平,應依消費者已付之保險費並依其投保年限並加計利息,返還消費者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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