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醫學生案,監察院糾正衛生署、教育部
(本報訊)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日(15日)上午針對波蘭醫學系畢業生回國報考醫師考試之相關爭議,通過對衛生署及教育部之糾正案。
監察委員尹祚芊及錢林慧君,經多方蒐集事證,並分別約詢考選部部長楊朝祥、教育部前任部長鄭瑞城及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等人後,認定教育部及衛生署,涉有明顯違失。
尹祚芊及錢林慧君二位委員調查發現:按醫師法91年增訂之第4條之1規定,以歐洲學歷參加考試者,不需先通過教育部辦理之學歷甄試,得逕參加國內醫師考試,嗣衛生署於同(91)年7月17日增訂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定所謂「歐洲」指歐盟會員國,故波蘭於93年加入歐盟,留學當地醫學系之台籍學生回台參加考試,自適用醫師法第4條之1之規定,免參加教育部辦理之學歷甄試。國內學生及其家長,獲得相關訊息後,曾對前開法令規定之適用徵詢衛生署、教育部、考選部是否屬實,均獲得肯定之答案,再加上留學仲介業者之操作,故93年間許多原於菲律賓修習醫科之學生,集體轉赴波蘭修習醫學,在此之後,更多學生逕往波蘭醫學系留學,以98年6月之留學資料為例,國人於歐洲留學人數計法國3人、西班牙5人,但波蘭即有671人,波蘭更有醫學大學之國際學程,專為台灣學生而設。前開醫師培育制度之漏洞,相關機關於94年間即知之綦詳,但衛生署卻未及時處理,處理過程延宕;又教育部對於國外醫學系學歷之採認,長期未能蒐集資料規劃,自未知波蘭醫學教育學制、學程是否與國內學校相當,且對其開設國際學程專為台灣學生而設之問題,置如罔聞,違失甚明。監察委員另指出,衛生署及教育部對於國內大學醫學系招生人數進行總量控管,以1,300人為限,故88年至97年間,國內僅馬偕醫學院於87年奉准籌設醫學系,並於98年立案及招收40名學生,名額於總量1300名內匡留。然而,長榮大學、義守大學亦有籌設醫學系之強烈意願,但教育部審查之結果均為「緩議」,其理由為「國內醫學生教育已達飽和狀態,已無增設醫學系之立場」,衛生署及教育部關了國內大學設立醫學系之大門,卻廣開留學波蘭醫學系之小門,破壞國內醫學生培育之總量管制,減損對於國內大學新設醫學系嚴格控管之效果,亦有怠失。又考選部對於留學波蘭之醫學生依法回台參加醫師考試之審查,多年來向以考生有無檢附驗證機構之實習證明文件為依據,98年年初之考試亦同,惟98年7月間,於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國外學歷報考醫師、牙醫師考試之規定尚未修正前,以及波蘭學生所附之實習證明是否確與醫師法規定之「實習期滿」之要件不該當,仍未釐清時,卻作出不准予報考之處分,審議標準前後不一,與法令規定未盡符合,損害應考人權益,惟該部事後緊急以「暫准報考緩發及格證書」方式,同意報考,但筆試及格仍須補行國內適當層級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其處理尚稱允當。尹祚芊及錢林慧君委員另指出,本案調查過程中,監察院前後收受相關陳情書狀即約120餘件,電子郵件更達200餘件以上,其中包含國內醫學生、國外醫學生及其家長之書狀及意見,立場雖不盡相同,但均認為相關機關之政策應考量國內醫療品質,並強化醫學生之實習內容及方式,除為國人健康把關,也應顧及法規制度之穩定性、一致性與保障學生之權益。而監察院亦已將前述意見,函請相關機關設計之醫師考試制度應有鑑別力,且加強溝通聯繫,共同建立完善之醫師人力教、考、用制度,並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監察委員尹祚芊及錢林慧君,經多方蒐集事證,並分別約詢考選部部長楊朝祥、教育部前任部長鄭瑞城及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等人後,認定教育部及衛生署,涉有明顯違失。
尹祚芊及錢林慧君二位委員調查發現:按醫師法91年增訂之第4條之1規定,以歐洲學歷參加考試者,不需先通過教育部辦理之學歷甄試,得逕參加國內醫師考試,嗣衛生署於同(91)年7月17日增訂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定所謂「歐洲」指歐盟會員國,故波蘭於93年加入歐盟,留學當地醫學系之台籍學生回台參加考試,自適用醫師法第4條之1之規定,免參加教育部辦理之學歷甄試。國內學生及其家長,獲得相關訊息後,曾對前開法令規定之適用徵詢衛生署、教育部、考選部是否屬實,均獲得肯定之答案,再加上留學仲介業者之操作,故93年間許多原於菲律賓修習醫科之學生,集體轉赴波蘭修習醫學,在此之後,更多學生逕往波蘭醫學系留學,以98年6月之留學資料為例,國人於歐洲留學人數計法國3人、西班牙5人,但波蘭即有671人,波蘭更有醫學大學之國際學程,專為台灣學生而設。前開醫師培育制度之漏洞,相關機關於94年間即知之綦詳,但衛生署卻未及時處理,處理過程延宕;又教育部對於國外醫學系學歷之採認,長期未能蒐集資料規劃,自未知波蘭醫學教育學制、學程是否與國內學校相當,且對其開設國際學程專為台灣學生而設之問題,置如罔聞,違失甚明。監察委員另指出,衛生署及教育部對於國內大學醫學系招生人數進行總量控管,以1,300人為限,故88年至97年間,國內僅馬偕醫學院於87年奉准籌設醫學系,並於98年立案及招收40名學生,名額於總量1300名內匡留。然而,長榮大學、義守大學亦有籌設醫學系之強烈意願,但教育部審查之結果均為「緩議」,其理由為「國內醫學生教育已達飽和狀態,已無增設醫學系之立場」,衛生署及教育部關了國內大學設立醫學系之大門,卻廣開留學波蘭醫學系之小門,破壞國內醫學生培育之總量管制,減損對於國內大學新設醫學系嚴格控管之效果,亦有怠失。又考選部對於留學波蘭之醫學生依法回台參加醫師考試之審查,多年來向以考生有無檢附驗證機構之實習證明文件為依據,98年年初之考試亦同,惟98年7月間,於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國外學歷報考醫師、牙醫師考試之規定尚未修正前,以及波蘭學生所附之實習證明是否確與醫師法規定之「實習期滿」之要件不該當,仍未釐清時,卻作出不准予報考之處分,審議標準前後不一,與法令規定未盡符合,損害應考人權益,惟該部事後緊急以「暫准報考緩發及格證書」方式,同意報考,但筆試及格仍須補行國內適當層級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其處理尚稱允當。尹祚芊及錢林慧君委員另指出,本案調查過程中,監察院前後收受相關陳情書狀即約120餘件,電子郵件更達200餘件以上,其中包含國內醫學生、國外醫學生及其家長之書狀及意見,立場雖不盡相同,但均認為相關機關之政策應考量國內醫療品質,並強化醫學生之實習內容及方式,除為國人健康把關,也應顧及法規制度之穩定性、一致性與保障學生之權益。而監察院亦已將前述意見,函請相關機關設計之醫師考試制度應有鑑別力,且加強溝通聯繫,共同建立完善之醫師人力教、考、用制度,並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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