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宇光能李森田,罰24萬

(本報訊)金管會昨日發佈新聞,指華宇光能違規,罰款24萬元。
金管會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森田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截至97年12月31日止資金貸與Dennison Ltd.、Arima Display(Japan)Corp.及Arima Devices Corp.等3家公司期限已逾一年,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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