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彰化一信總稽核黃清松應解職
(本報訊)金管會命令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該社解除黃清松總稽核職務
金管會表示,依據本會98年6月對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專案檢查報告及參考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書所載內容,該社總稽核黃清松於93年至97年間副總經理兼授信審議委員會召集人期間,辦理台灣漂白水公司關係戶授信,未確實審核徵信資料將「墊付國內票款」歸類為擔保放款、且未將該等關係企業併計授信額度、未查明客票集中於同一發票人之情事、對營業收入及獲利大幅衰退之公司仍不實記載「營利亦緩步趨堅」等重大違失,致貸放後5個月即告延滯,該社損失計41,314千元,上述缺失顯見黃君未具備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且因黃君嚴重違反授信原則。
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金管會命令該社解除黃清松總稽核職務。
金管會表示,依據本會98年6月對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專案檢查報告及參考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書所載內容,該社總稽核黃清松於93年至97年間副總經理兼授信審議委員會召集人期間,辦理台灣漂白水公司關係戶授信,未確實審核徵信資料將「墊付國內票款」歸類為擔保放款、且未將該等關係企業併計授信額度、未查明客票集中於同一發票人之情事、對營業收入及獲利大幅衰退之公司仍不實記載「營利亦緩步趨堅」等重大違失,致貸放後5個月即告延滯,該社損失計41,314千元,上述缺失顯見黃君未具備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且因黃君嚴重違反授信原則。
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金管會命令該社解除黃清松總稽核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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