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衛生局查獲兩家豆芽製造廠違法使用漂白劑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新北報導/ 2017,7,29】
新北市衛生局於昨(28) 日凌晨時分會同台北市市調處與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稽查, 兵分2路同步前往本市五股區與泰山區無市招豆芽菜製造廠。 現場查獲2家業者均使用
漂白劑(低亞硫酸鈉)於豆芽菜製程中,涉違反食安法規定。
衛生局表示,昨日凌晨會同相關單位同步派員前往本市五股區與泰山區無市招豆芽 菜製造廠查核。其中於泰山區製造廠現場, 負責人坦承自2015年至今年6月16日期間添加亞硫酸鈉於豆芽菜漂白,現場立即封存豆芽菜共1, 260公斤;另於五股區製造廠, 負責人亦坦承自2005年至今年6月期間添加低亞硫酸鈉並用於豆 芽菜漂白
衛生局說明,於上述2家廠址稽查, 現場皆進行泡水豆芽菜低亞硫酸鈉快篩檢測,結果皆呈現陽性反應, 隨即抽樣帶回衛生局檢驗低亞硫酸鈉殘留量,結果分別為0.036
g/kg 與0.040g/kg(標準:不得檢出)不符規定; 2家業者聲稱豆芽菜產品均販售予傳統果菜市場, 其中泰山區業者每日販售約600-700台斤;另五股
區業者每日販售約2000台斤。
衛生局劉君豪表示,有關生鮮豆芽菜使用低亞硫酸鈉一案, 已違反食安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依同法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同法
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若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第7條第5項規定:「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同時食品業者於
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同法第第47條規定:「違反第7條第5項規定處新
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新北市衛生局呼籲,一般生鮮未漂白的豆芽菜呈黃色或棕色, 而漂白過的豆芽菜,色澤光亮。在選購豆芽菜時, 應避免購買外觀過白、且聞起來有異味的豆芽菜,如果仍不放
心,建議食用前用清水浸泡,多次換水,烹煮時將鍋蓋打開, 幫助殘餘物質揮發,以維護民眾權益及食品衛生安全。
新北市衛生局於昨(28)
漂白劑(低亞硫酸鈉)於豆芽菜製程中,涉違反食安法規定。
衛生局表示,昨日凌晨會同相關單位同步派員前往本市五股區與泰山區無市招豆芽
衛生局說明,於上述2家廠址稽查,
g/kg 與0.040g/kg(標準:不得檢出)不符規定;
區業者每日販售約2000台斤。
衛生局劉君豪表示,有關生鮮豆芽菜使用低亞硫酸鈉一案,
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若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
新北市衛生局呼籲,一般生鮮未漂白的豆芽菜呈黃色或棕色,
心,建議食用前用清水浸泡,多次換水,烹煮時將鍋蓋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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