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校性騷3日即火速退伍,監察院糾正陸軍司令部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7,20】
監察院調查有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處理所屬1 04旅仲姓上校參謀主任涉及對部屬強制猥褻事件, 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保密規定及不當發布新聞」乙案,於今(20 )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糾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下稱陸軍司令部)。
監察院調查有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處理所屬1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下稱十軍 團)指揮部步兵104旅(下稱104旅),於2015年7月間發生 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涉及對其部屬A女強制猥褻案,仲崇嶠於2016年4月26日向陸軍司令部申請退伍時,該部明知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2檢署)已於2016年3月1日對其因涉犯強制 猥褻罪提起公訴,卻未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將其送請監察 院審查,並先行停止職務,竟於短短3日即火速核定其退伍。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十軍團受理A女性騷擾申訴後, 明知臺中憲兵隊已將仲崇嶠以涉犯強制觸摸罪嫌, 函送臺中地檢署偵辦,卻於後續性騷擾申覆會, 草率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嗣經臺中地檢署提起公訴後, 十軍團雖撤銷原性騷擾申訴決定,卻未重為決定,遲至監察委員詢問 後,始於6月6日重新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議。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十軍團於A女提出申訴後, 未徵詢其意願,竟將A女由104旅調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 6條之規定。另104旅忽視A女產後照顧幼兒之需求, 於其得到科長准假離營後,以科長無核假權限為由, 將其緊急召回並核予申誡乙次處分,嗣後更加重為「記過乙次」。A 女之配偶於案發後在「國防部發言人臉書」留言申訴, 卻遭記過處分,限制其言論自由,侵害其捍衛家人之權益。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指出,糾正陸軍司令部之詳細理由如下:
一、陸軍司令部在仲崇嶠於105年4月26日申請退伍時, 明知臺中地檢署已於105年3月1日對仲崇嶠因涉犯強制猥褻罪而 提起公訴,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5月2日施 行前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仲崇嶠有應受懲戒之事由。 惟該部不僅未依法將仲崇嶠送請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職務,靜待 監察院調查結果,再決定是否准許退伍,竟於其申請退伍後,短短3 日,即火速於105年4月29日核定退伍,並自105年5月1日 零時生效,遲至退伍後之105年12月28日始核定「 記大過兩次」懲罰,核有明確違失。
二、十軍團於104年7月20日受理A女提出性騷擾申訴後, 於同年8月5日召開性騷擾申訴會,認定仲崇嶠性騷擾不成立; 嗣其明知臺中憲兵隊於同年8月18日, 將仲崇嶠以涉犯強制觸摸罪嫌,函送臺中地檢署偵辦,卻於同年12 月4日召開性騷擾申覆會時,未通知A女及相關證人出席, 即草率認定仲崇嶠性騷擾不成立。其於105年3月1日臺中地檢署 對仲崇嶠因涉犯強制猥褻罪而提起公訴後,雖於同年5月20日撤銷 原性騷擾申訴決定,卻未重為決定,任令申訴案懸而未決,且在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30日,判處仲崇嶠有期徒刑8月, A女再次提起性騷擾申訴後, 竟以仲崇嶠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而非性騷擾為由,於同年12月20 日決議不受理。其遲至監察委員詢問後,始於106年6月6日重新 作成仲崇嶠性騷擾成立之申訴審議決議書,實有嚴重違失。
三、A女於104年7月20日16時提出性騷擾申訴後, 十軍團雖於當日21時,將仲崇嶠由104旅安排至十軍團, 靜待調查,但未徵詢A女意願,竟於同年8月16日,將A女由10 4旅調職至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衛生營,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 6條關於不得因提出申訴而予以調職之規定,核有明確違失。
四、A女原本排定104年7月18日至19日留值,因甫生產幼兒 ,尚有哺餵母奶需求,經其直屬林姓中校作戰情報科長准假,自18 日19時45分至19日7時10分後,即離營返家。惟19日約5 時55分仲崇嶠在集合場實施點名,A女未到, 仲崇嶠認林姓科長無核假權限,竟要求緊急召回A女,當時A女正哺 乳母奶,被迫放下手邊照顧幼兒工作緊急返營,且事後以「A女於1 04年7月18日值勤時間逕自請事假, 且未依規定找代理人代為值勤,致資訊室無人留值」為由,先遭受「 申誡乙次」之處分,嗣後更加重為「記過乙次」處分。104旅忽視 A女產後照顧幼兒之需求, 不僅未協助其找到適當代理人並完成請假手續, 竟於其得到科長准假離營後,以科長無核假權限為由, 將其緊急召回,並對其為上開處分,實有不當。
五、A女之配偶B男,任職104旅旅部連,於104年7月20日 在「國防部發言人臉書」留言, 指控其妻遭該旅上校參謀主任熊抱強吻, 希望國防部能督促十軍團公正處理。 投訴一事經其單位內社群軟體群組散佈,遭部分媒體登載。 該旅部連對B男以「不當使用通訊軟體之作為,傳播未經證實內容, 對當事人造成負面名譽」為由,核予記過乙次處分。B男向陸軍司令 部官兵權益保障會申請救濟,經陸軍司令部105年議決字第025 號決議書決議「原處置撤銷,另為適法之處理」後,該旅部連始於1 05年4月22日註銷該記過處分。 該旅部連對於依體制內申訴途徑為其配偶發聲之B男, 給予記過處分,限制其言論自由,侵害其捍衛家人之權益, 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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