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唐玥審馬英九,雖年輕可勝任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3,20】
台北地院發佈今天新聞澄清說,據報載承辦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洩密案之唐新聞玥法官,為本院最年輕女法官乙節,經查,唐法官為司法官學院53期結業(最近結業分發為105年9月1日第55期),並於103年9月3日至本院擔任候補法官,迄今辦理刑事案件資歷已滿2年6月,依法官法第9條第4項規定【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新聞,除得獨任辦理前項第三款事務外,並得獨任辦理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
而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馬英九所涉犯法條最重本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罪,符合上開法官法候補法官獨任辦理之規定,合先敘明。其次,唐法官在本院服務期間參與辦理過GHEORGHE BARBU等國際性信用卡側錄及偽卡盜領集團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6號)、嘉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販賣骨灰位詐欺案(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0號、191號)、臺電公司臺北供電區營運處臺北線務段員工集體貪污案(103年度訴字第525號)以及夜店殺警案(本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等),辦案經歷豐富並非資淺者,不宜僅以年紀輕而加以否定或質疑其能力。此外,依本院分案規則本案雖屬矚目,但因其所涉之法定刑並未達重大,即依一般電腦分案由唐法官獨任審理,自無從僅因被告身分而異其處理,本院依平常心及一般程序處理,亦請外界尊重法官獨立審判空間
台北地院發佈今天新聞澄清說,據報載承辦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洩密案之唐新聞玥法官,為本院最年輕女法官乙節,經查,唐法官為司法官學院53期結業(最近結業分發為105年9月1日第55期),並於103年9月3日至本院擔任候補法官,迄今辦理刑事案件資歷已滿2年6月,依法官法第9條第4項規定【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新聞,除得獨任辦理前項第三款事務外,並得獨任辦理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
而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馬英九所涉犯法條最重本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罪,符合上開法官法候補法官獨任辦理之規定,合先敘明。其次,唐法官在本院服務期間參與辦理過GHEORGHE BARBU等國際性信用卡側錄及偽卡盜領集團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6號)、嘉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販賣骨灰位詐欺案(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0號、191號)、臺電公司臺北供電區營運處臺北線務段員工集體貪污案(103年度訴字第525號)以及夜店殺警案(本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等),辦案經歷豐富並非資淺者,不宜僅以年紀輕而加以否定或質疑其能力。此外,依本院分案規則本案雖屬矚目,但因其所涉之法定刑並未達重大,即依一般電腦分案由唐法官獨任審理,自無從僅因被告身分而異其處理,本院依平常心及一般程序處理,亦請外界尊重法官獨立審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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