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造假案:楊泮港督導不周,郭明良停權10年 追回154萬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7,3,30】
臺大郭明良教授研究團隊涉及學術倫理案, 經教育部依據嚴謹審查及客觀證據,完成審議結果並依各相關法令檢 討相關人員責任。本案審議程序、調查結果、相關人員責任等,說明 如下:
臺大郭明良教授研究團隊涉及學術倫理案,
一、 背景說明
因國外網站「學界同行審論平臺」(Pub Peer)質疑臺大郭明良教授發表之數篇論文, 在不同的實驗數據使用相同圖片剪貼,影響實驗結果的準確性, 涉有數據造假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教育部於105年11月15日 函臺大依規定查處,臺大經校內組成專業審查委員會調查處理後,於 106年2月24日召開校教評會審議並完成調查結果,函報教育部 。
該校共調查17篇被檢舉論文,認定其中8篇之8位主要作者違反學 術倫理並作成相關處分; 非通訊作者之其他共同作者則無法認定須負論文錯誤之直接相關責任 ; 該校並認定楊泮池校長於接受調查之論文中擔任共同作者是合宜的, 其參與部分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本案因郭教授研究團隊所發表之論文涉及教育部國家講座及學術獎獎 項、獎補助經費、教師資格審定及學校學位授予等事項, 且為國內社會高度關切之案件, 爰教育部針對本案進行審議並釐清相關人員責任。
二、 審議程序
(一)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專業審議
為求嚴謹與慎重,教育部於105年12月至106年1月就後續教 育部複審作業委員展開徵詢並組成相關領域之國內、外6位生物及醫 學領域專家學者,籌組專業審查小組進行專業審查,6位小組委員專 業領域皆符合所審議論文之領域且均為教授級或研究員等級,亦皆非 臺大教授或臺大遴聘之外審委員, 與郭明良教授研究團隊均無合作關係。
教育部專業審查小組審閱資料,包括臺大提供之調查報告、相關作者 答辯說明、檢舉資料、刊登論文等,並經書面資料審查約3週時間後 ,於106年1-3月間共召開4次審查共識會議。 審議期間陸續依委員審查需求,請臺大提供相關資料相互核對及溝通 ,並參酌科技部專業審查意見及軟體比對資料、相關作者補充答辯及 說明錄音檔、國內外學術倫理規範等,依據專業領域審查共識決定審 議結果。
(二)與科技部召開聯合審議會議
教育部與科技部各自進行專業調查,並於3月6日召開第1次聯席會 議,初步確認兩部針對疑義論文之調查結果,另於3月15日召開第 2次聯席會議,聽取疑義論文之作者陳述意見及形成調查結論共識, 並於會後將會議決議及相關作者陳述, 各自帶回兩部專案審查小組釐清確認並達成教育部專業審議共識。
(三)召開教育部學術審議會決定教育部複審結果
教育部專案小組依據上述審議共識完成專業審查結果及報告, 經提教育部於3月20日召開學術審議會全體委員會(出席委員24 人,採共識決與票決,委員均遵循迴避原則), 審議會委員包括各該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科技部代表, 依專業審議報告逐一檢視討論各疑義論文、 相關作者說明及涉及作者之角色,充分討論後採共識決, 確認本案專業審查結果、相關人員責任及後續處置建議, 並票決決定郭明良教授學術獎撤銷事宜。
三、 專業審議範圍、原則及認定程序
(一) 審議範圍:為複審臺大之調查結果,爰審議範圍與臺大相同共計17 篇。
(二) 審議原則:
l 以論文公開發表時的影像作為學術倫理判斷的考量依據
l 疑似造假之數據是否影響研究結論(評估其動機及影響範圍)
l 專業判斷結果不受期刊撤稿或勘誤與否的影響
l 參考當事人之貢獻度及答辯說明及臺大調查報告(惟不受其拘束)
l 國內外學術倫理規範
l 科技部委託進行之專業軟體程式分析結果
l 該學術領域之專業共識
(三)專業認定程序:
教育部專業審查小組委員依據其專業背景詳閱論文內容、檢舉資料及 相關作者說明及補充數據資料後,各自獨立提供審查意見並提出論文 圖片數據之疑義, 復經多次共識會議形成對論文疑義內容之專業判斷, 並參酌科技部委託專業分析比對之影像證據, 依據上述審議原則作成最後論文審議結果認定。
四、 審議結果:
教育部就17篇疑義論文審議結果如下(以期刊名簡述,詳如附件1 ),教育部審議認定與臺大調查結果之差異如附件2:
(一) 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計9篇)
經教育部審查認定刊登於以下期刊之9篇論文(臺大8篇),多屬圖 片數據涉造假或變造之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同附件1) ,其中刊登於Mol Cancer Res (2007)一篇臺大未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但教育部複審認定違反學 術倫理:
Cancer Cell(2006)、Cancer Res(2006)、J.Natl.Cancer(2006)、 Mol Cancer Res(2007)、J.Biol.Chem(2008)、Ca ncer Research(2010)、Cell Death Differ(2013)、Oral Oncology(2013)、Nature Cell Biology(2016)等共9篇。
(二) 查無直接證據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計7篇)
Carcinogenesis(2005)、Carcinoge nesis(2008)、J Invest Dermatol(2009)、J Clin Invest(2011)、Hepatology(2014)、 Oncotarget(2016) 及Cancer Letters(2016)等7篇。
(三) 仍待釐清確認後續處置(計1篇)
J Natl Cancer Inst(2004)之論文圖片經科技部圖像分析有變造之痕跡, 屬於新事證,爰教育部另函請第一作者提供相關資料及回應說明, 以符合程序,並將進一步釐清後進行後續處置,惟本篇第1作者仍涉 及其他確定違反學術倫理之論文部分仍依各該論文之責任認定予以處 理。
五、 作者責任認定
教育部經審議決定,就違反學術倫理之相關作者責任歸屬區分為3類 :違反學術倫理責任、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 詳如附件3)及其他共同責任:
(一) 違反學術倫理責任
1. 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
負擔最大及全部責任,惟涉及跨領域之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如已善盡確保其所負責之部分之責任, 其應負擔之責任得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有所區隔,惟仍應負擔相當 違反學術倫理責任。此類作者包括:查詩婷、郭明良、林明燦、 陳百昇、譚慶鼎、蘇振良、張正琪、林本仁等8人。
2. 其他列名作者:
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其他列名作者,如參與實驗者、 論文數據圖片其他論文之作者等,負擔其所貢獻部分的責任(如涉及 造假則負擔造假之責任),此類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作者包括:郭亦 炘、陳俐蓉、楊宇仁、張正琪等4人。另主要提供技術輸出的合作者 ,跨學科合作者,如負責部分未涉及造假或違反學術倫理者, 則不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
(二) 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
涉及學位論文或期刊論文造假之論文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 重要作者兼所屬機構或監督單位學術主管等, 雖未有實際涉及造假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但如有督導不周或未善盡指導或督導責任者應負起相應督導不周的責 任。此類作者包括:郭明良(論文指導監督不周責任)、楊泮池(應 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詳第6點說明)等2人。
(三) 其他共同責任檢討:
如屬gift author(受贈作者)、guest author(掛名作者)、未符國內外對列名作者標準(列名理由 或排序不適當)等,雖未涉及明確數據造假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 惟涉及因列名論文發表而獲益者,由學校整體檢討疑義論文中, 其因列名作者而需負擔之相應責任 (榮辱與共原則)。
六、 楊泮池教授於本案之角色與責任
前述9篇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論文中,楊教授合著計4篇,包括Ca ncer Cell(2006)、Cancer Res(2006)、J.Natl.Cancer(2006)、 Cell Death Differ(2013),其列名排序自第2至第12作者不等, 依據教育部專業審查小組認定其參與內涵得以列名作者, 至於其排序是否妥適將另請臺大整體併同其他作者角色釐清, 而楊教授應負擔之責任, 經教育部專業審議並提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審議後認定如次:
(一) 學術倫理責任:
未認定楊教授其有違反學術倫理, 至於其作為列名作者之相應責任部分, 則由臺大考量列名作者榮辱與共的原則,予以檢討。
(二) 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
楊教授以合作者角色參與Cancer Cell(2006)論文有一段時間, 仍未能發現論文中偽造數據之操縱和呈現結果。 尤其在這篇論文大量勘誤的異常狀態下,仍未能有所察覺; 其擔任第二作者並於2008年期刊2度勘誤時任醫學院院長, 已知本篇大量異常勘誤情況,仍未能警覺調查並採取積極作為, 以其兼具第二作者及時任學術行政領導者角色而言, 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
(三) 國家講座及學術獎:
楊教授曾於2001年獲教育部第45屆學術獎及2007年第11 屆國家講座,經查其申請著作皆與4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論文無涉 。
七、 本案後續處置
依據上述審議結果,教育部之行政處置及督導學校檢討相關作者之處 分(詳附件3)說明如下:
(一) 教育部行政處置
1.教育部學術獎:
查郭明良教授於97年獲選教育部第52屆學術獎, 其申請學術獎之著作計有12篇論文,其中有4篇為前述被檢舉論文 。4篇論文中有3篇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郭教授皆為通訊作者, 依前述責任歸屬原則,應負擔最大及全部責任。 有關郭教授之學術獎,經提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審議後, 經出席委員票決全數同意,撤銷其學術獎資格並追回獎金新臺幣60 萬元。
2. 教育部獎補助款:
本案依該校調查結果確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又該校未能及時妥適處理並完成調查結果,造成外界質疑, 影響我國學術信譽,學校顯有監督管理不周之行政缺失,教育部業扣 減該校106年度補助經費計新臺幣5400萬元。
(二) 督導學校限期檢討相關作者之責任與處分
教育部將函督導所涉學校依教育部審查認定之結果及前述作者責任歸 屬原則,於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至於涉及其他研究機構則另轉知機構處理:
1. 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或其他校內懲處:
前述9篇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論文之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 含共同第一作者及共同通訊作者),依前述責任歸屬原則, 應負擔最大及全部責任。臺大應依校內學術倫理規定以及教師法第1 7條違反專業精神及第14條等規定,提請教評會審議前述人員是否 構成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情事或依照校內相關規定(不予晉薪、 借調、休假研究、延長服務、重要學術行政主管職務)予以懲處。
2. 教師資格審定:
針對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9篇論文,將請所有作者(包括第一作者、 通訊作者及其他列名作者) 之任職學校查明是否有以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論文作為送審教師資格 之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凡以違反學術倫理論文送審教師資格者, 學校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 撤銷該等級教師資格及作成相關處分。
3. 學位授予:
違反學術倫理論文之數據圖片涉及學位論文之其他列名作者, 包括郭亦炘之碩士論文(J. Biol. Chem,2008)、陳俐蓉之碩士論文(Mol CancerRes,2007);學位論文題目與前述論文相近者 包括楊宇仁之碩士論文(Oral Oncology,2013)及查詩婷之博士論文(Cancer Research,2010)等均有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疑義, 臺大應依學位授予法規定, 釐清相關疑義並審議是否撤銷渠等人員之學位。
4. 其他共同列名作者相應責任之檢討:
如教師在疑義論文中,屬未符國內外對列名作者標準而列名, 並因疑義論文發表而獲益者, 雖未涉及明確數據造假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仍應檢討相應責任( 榮辱與共原則)。查郭師團隊17篇論文中高達85名列名作者, 經檢視其中違反學術倫理之9篇論文中, 部分有列名理由不充分或排序不適當等不當列名問題,臺大應依前述 原則整體檢討各列名作者之列名適當性及相應責任, 如列名作者以違反學術倫理論文作為教師資格、 獎補助申請或學位取得等因列名而獲益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三) 有關楊校長不續任案,依該校106年3月23日函教育部略以,「 楊校長於本年3月18日校務會議清楚且強烈表達於本年6月任期屆 滿後不再續任,爰將依相關規定辦理校長遴選事宜」。
八、 後續推動方向
教育部強調,臺灣大多數教研人員都是嚴謹誠實的研究者, 非常少數的人會違反學術誠信,教育部與科技部對發生學術不端行為 相當重視,除積極處理,絕不寬貸,同時從個案中檢討,透過政策積 極引導、調整資源分配,建立尊重多元價值之教研升遷制度、 健全學研計畫補助與獎勵之審查指標及相關評鑑體系、 強化學術倫理政策與規範(含列名作者之規範與責任)、 建立從計畫主持人、指導教師、研究者到學生之倫理教育機制;另將 與科技部合作,就學術研究及調查學術研究不端行為制定基本規則, 並防治相關學術不端行為,以協助學術研究者回歸研究初心, 以求真求實的態度面對學術研究,並使教研人員有所遵循, 建立好的學術文化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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