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體系自我改革〜再議案件減少發回與檢察人事民主化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3,21】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如火如荼進行,各項議題中檢察體系的改革仍為各方關注重點。繼(106)年2月16日法務部記者會宣示精緻偵查的具體改革措施後,今天延續第一波改革方案,將針對檢察內部再議案件反覆發回現狀、人事民主化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一、減少發回:再議案件二審自為偵查取代二度發回
現有再議制度有其維持偵查品質之效能,故應予維持,惟應限制次數並加強二審之自行偵查功能,以節省司法資源。朝先行研議修改內部規則,再議之次數限二次,第二次再議時,二審檢察官或者維持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若仍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或二審檢察官自行偵查後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包括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以釐清責任,並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參看發回續查統計數字),徒增當事人及一審檢察官不必要之負擔。
二、人事民主化改革:外部民主與內部民主併進
為加強檢察體系之獨立性,以及維持檢察官之中立性與客觀性,避免政治力以人事操控司法個案疑慮,必須健全檢察人事體質,同時引進外部參與和內部民主機制,以排除操控之質疑:
(一) 檢察官票選推薦主任檢察官人選:
在加強內部民主部分,法務部長釋放並分享一、二審主任檢察官之圈選權,先由基層檢察官票選推薦人選,再由部長從中提名與主任缺額同額之名單送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有未獲檢審會通過者,再補提名,至全部通過為止。使檢察官自治精神與部長政治權責兼容並蓄。但有特殊情形者,部長得在提名人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提名當選名單以外之人(例如調部辦事檢察官),以平衡並活化檢察人才之運用。
(二) 部長圈選檢察長前聽取外部意見:
在加強外部民主部分,主要針對一、二審檢察長之產生,納入外部意見之參與,於法務部部長依現制,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之建議名單圈選檢察長前,再加入一道機制,亦即部長圈選前應聽取現任或曾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三名以上專家學者意見後,再為決定。使部長之重要人事權—檢察體系之首長遴選,加入外部民主機制,兼顧部長政治權責與民主正當性。
(三)指揮權陽光化,落實檢察長責任
為加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權的透明化,防止政治不當干預,將擴大檢察官會議之權限,修訂內部規則,節制檢察長依法官法第91條第3項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方式之裁量權。明定於檢察長對該署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應以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方式變更之,並親自到場說明;對復議結果若仍有意見,再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始得變更之。另於檢察首長行使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依法官法應依書面行之,而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檢察官應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違反者進行個案評鑑。
本部上開第二波檢察體系改革,均屬不須送立法院修法,而以修訂內部辦案規則、人事法規即可推動之方案。本部以劍及履及之魄力,持續展現改革決心,正面迎接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一、減少發回:再議案件二審自為偵查取代二度發回
現有再議制度有其維持偵查品質之效能,故應予維持,惟應限制次數並加強二審之自行偵查功能,以節省司法資源。朝先行研議修改內部規則,再議之次數限二次,第二次再議時,二審檢察官或者維持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若仍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或二審檢察官自行偵查後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包括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以釐清責任,並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參看發回續查統計數字),徒增當事人及一審檢察官不必要之負擔。
二、人事民主化改革:外部民主與內部民主併進
為加強檢察體系之獨立性,以及維持檢察官之中立性與客觀性,避免政治力以人事操控司法個案疑慮,必須健全檢察人事體質,同時引進外部參與和內部民主機制,以排除操控之質疑:
(一) 檢察官票選推薦主任檢察官人選:
在加強內部民主部分,法務部長釋放並分享一、二審主任檢察官之圈選權,先由基層檢察官票選推薦人選,再由部長從中提名與主任缺額同額之名單送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有未獲檢審會通過者,再補提名,至全部通過為止。使檢察官自治精神與部長政治權責兼容並蓄。但有特殊情形者,部長得在提名人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提名當選名單以外之人(例如調部辦事檢察官),以平衡並活化檢察人才之運用。
(二) 部長圈選檢察長前聽取外部意見:
在加強外部民主部分,主要針對一、二審檢察長之產生,納入外部意見之參與,於法務部部長依現制,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之建議名單圈選檢察長前,再加入一道機制,亦即部長圈選前應聽取現任或曾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三名以上專家學者意見後,再為決定。使部長之重要人事權—檢察體系之首長遴選,加入外部民主機制,兼顧部長政治權責與民主正當性。
(三)指揮權陽光化,落實檢察長責任
為加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權的透明化,防止政治不當干預,將擴大檢察官會議之權限,修訂內部規則,節制檢察長依法官法第91條第3項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方式之裁量權。明定於檢察長對該署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應以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方式變更之,並親自到場說明;對復議結果若仍有意見,再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始得變更之。另於檢察首長行使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依法官法應依書面行之,而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檢察官應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違反者進行個案評鑑。
本部上開第二波檢察體系改革,均屬不須送立法院修法,而以修訂內部辦案規則、人事法規即可推動之方案。本部以劍及履及之魄力,持續展現改革決心,正面迎接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