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紅告新新聞、姚惠珍敗訴

【裁判字號】  105,訴,4952
【裁判日期】  1060223
【裁判案由】  回復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95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江素蘭
原   告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歐陽家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被   告 楊立傑
      姚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吳凱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楊立傑係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新
    聞公司)所發行新新聞周刊之總編輯,被告姚惠珍係新新聞
    附表二所示持股比例周刊之記者。按被告等人於從事新聞報
    導工作時,理應謹慎為之,以避免因錯誤資訊致損害他人之
    名譽,就其所為之查證,尤須審慎取得,若因惡意或重大輕
    率而取得不正確之物證,並率爾為錯誤之報導,自應負損害
    賠償回復名譽之責任。詎被告姚惠珍竟因惡意或重大輕率於
    新新聞周刊第1518期(民國105年4月7日~4月13日)撰寫標
    題為「王雪紅的『假公益真投資』」之報導內容(下稱系爭
    報導),茲臚列說明諸多不實內容致損害原告二基金會名譽
    情事如下:
    1.王雪紅並非坤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昌公司)、欣
      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東公司)、弘茂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弘茂公司)等投資公司之股東,此三家公司
      皆由原告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下稱基督教
      中華信望愛基金會)持股19.9%、原告財團法人威盛信望
      愛慈善基金會(下稱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持股19.9%
      及訴外人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持股
      19.9%、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會持股19.9%、公益
      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持股10.2%或10%、公益信託基督
      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持股10.2%或10%,此等投資公司之股
      東結構在上市(櫃)公司即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達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美矽晶製
      品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之年報
      上,均可輕易取得,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
      於審議原告二基金會之子公司利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利威公司)100%之子公司利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利茂公司)第二次購入TVBS12%股份時,亦於105年2月
      24日發佈新聞稿,並公布利威公司100%股東,原告二基
      金會之持股皆為19.9%,股東並無包括王雪紅在內,詎被
      告竟逕自於新新聞周刊第1518期第22至26頁作成損害原告
      二基金會名譽之不實報導略以: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證實,利茂投資為利威
        投資100%轉投資子公司,利威投資上層股東為王雪紅
        所成立的數家公益信託基金及慈善基金會;至於德恩與
        連信兩投資公司,也分別是王雪紅兩大公司全德投資、
        威連科技的轉投資公司,其背後老闆同樣為王雪紅及數
        家公益信託及慈善基金會。
      (2)…進一步追溯全德、威連以及利威三公司的股東結構發
        現,除了王雪紅為主要股東,持股比最高達四五%外,
        其餘股權,則由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即原告)、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即原告
        )、公益信託主愛社福基金、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
        愛基金以及公益信託恩典社福基金等五大慈善單位所有
        。
      (3)…若僅單純站在公益信託的角度,會質疑投資公司為何
        不配發現金,「但你別忘了,投資公司還有個人股東。
        」…,「投資公司本身就是營利單位,追求股東利益極
        大化,你要公司把錢都派出來給公益信託去做慈善,站
        在公益信託股東角度想可能是對的,但個人股東收到股
        利就要繳高額個人所得稅,這可能不符合個人股東的最
        佳利益,衝突點就在這裡。」
      (4)…據介面光電公司以及中美矽晶兩間公司一二年年報所
        揭露的法人資料顯示,大股東坤昌、欣東與弘茂三投資
        公司的主要法人股東,王雪紅持有坤昌、欣東跟弘茂三
        公司的股權皆為四五%,其餘五五%則為五大公益信託
        或是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謝哲勝認為,這五大公益性
        質持有投資公司的股權超過五成,已有主導投資公司股
        利政策的實力,卻甘願損及自身權益,放任投資公司不
        派發股利,眼睜睜看著投資公司將應作公益的資金,挪
        為入主TVBS的銀彈,罔顧行使公益的職責,成為投資公
        司追逐私利的幕後大股東,「這恐怕有違公司治理,甚
        至有背信的爭議。」
      (5)…事實上,王雪紅兩位左右手江素蘭與歐陽家立不僅是
        七大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兩人在一二年分別接下財
        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即原告)董事長
        與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即原告)董座,各
        自掌管一八0億元、一一九億元的資產。僅從江素蘭與
        歐陽家立兩人職責、角色混亂,即可看出王雪紅的公益
        信託、慈善基金會與投資公司間,少了應有的利益迴避
        。同一批團隊既要追求私利極大化,又要擔負行使公益
        的職責,結果就是放任投資公司不派發股利,成為投資
        公司追逐私利的幕後大股東。
    2.被告另將原告二基金會所有之全德公司等七家投資公司恣
      意報導為王雪紅之金庫云云,並引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
      持股比例,致損害原告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原告威
      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之名譽。
  (二)原告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近三年捐贈及公益活動之支出
    款項分別為102年357,322,240元、103年313,852,070元、
    104年136,351,810元;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近三年捐
    贈及公益活動之支出款項分別為102年103,231,191元、103
    年90,654,462元、104年79,661,299元;故原告二基金會近
    三年之公益支出款項逾十億元,豈料被告等人竟共同以前述
    不實、嚴重錯誤之報導內容不法侵害原告二基金會之名譽權
    、人格權。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請求判命被告等人應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
  (三)為此聲明:
    1.被告等人應連帶將附件所載道歉啟事以14號字體、半版篇
      幅即寬26公分,長35.5公分,刊登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
      、聯合報、中國時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醒報、聯合
      晚報之全國版(A、B版)頭版各一日及刊登在上開新聞媒
      體網站上三日。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一)原告主張其近三年之公益支出款項逾十億元云云,指謫被告
    等人竟共同以不實、嚴重錯誤之系爭報導內容不法侵害原告
    二基金會之名譽權、人格權云云,然綜觀系爭報導全文,均
    未撰寫有關原告二基金會之捐款情形;又系爭報導均已明確
    指出所引用之資料日期,惟原告仍刻意引用不實之資料恣意
    指摘被告等人侵害其名譽權致受有損害云云,顯屬無稽:
    1.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且不法行為與損
      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又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次
      按實務見解認為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
      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
      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
      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
      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又因新聞媒體非如
      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
      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
      如鏡真實之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
      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
      ,對於新聞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是於報導當時,如其內容
      係未經新聞組織本身之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
      議題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
      報導即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
      不影響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
      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
      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
    2.被告姚惠珍係於系爭報導第22頁內撰寫略以:「公益信託
      主愛社會福利基金從0九年成立至一四年的六年間,僅分
      別在一一年及一三年捐贈五十萬與三十萬元從事慈善活動
      。…」等語,並無涉及原告二基金會是否有捐款從事公益
      活動等情事,從而上開報導究有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抑
      或是如何造成原告名譽權之損害?均未見原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本文規定舉證以實其說。況系爭報導均已明確
      指出所引用之資料日期,原告二基金會明知如此,仍刻意
      引用不實之資料恣意主張被告等人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自
      不足以採信。
  (二)又原告雖主張被告另將其所有之投資公司恣意報導為王雪紅
    之金庫,致損害原告之名譽云云,惟綜觀系爭報導內容均有
    引據參考資料,是原告所為之指摘顯屬誤會:
    1.按原證一即系爭報導第25頁已明確指出針對「坤昌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弘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東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係引用「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中
      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美矽晶公司)2012年
      度年報(即民國101年度年報,參被證2、3)之法人股東
      之主要股東揭示資料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是被告姚
      惠珍據此就上開基金持有股份超過10%者撰寫為逾10%乙
      節,亦與事實相符。詎原告二基金會竟援引中美矽晶公司
      104年年報或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年報指摘被告姚
      惠珍撰寫不實報導內容云云,顯與系爭報導所引據之資料
      有所不符,係刻意曲解被告姚惠珍於該報導內所憑據之資
      料並藉此興訟。
    2.再者其他四家投資公司均非公開發行公司,被告姚惠珍已
      盡查證之能事,並於系爭報導內均說明引據資料出處,且
      於第23頁備註第3點說明:「*利威投資、威智投資、威連
      科技等投資公司股權概況不明」等語,自無構成任何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另經被告姚惠珍查詢宏達國際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達電公司)104年年報之「持股
      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相互間具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第六
      號關係人之資訊」,顯示「威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
      威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為宏達電公司之第一及第二
      大股東,同時因上開二家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故於公
      開資訊無法覓得細部股權結構資料,因此於系爭報導第23
      頁備註前述之第3點說明,然原告二基金會竟不實扭曲系
      爭報導內容,並佯稱被告姚惠珍係引用錯誤之持股比例云
      云,顯非可採。
  (三)系爭報導內容涉及公益,本屬可受公評之事,況該報導內容
    均經被告姚惠珍之合理查證,而為適當之評論,即難謂有侵
    害原告二基金會名譽權之虞:
    1.原告指摘系爭報導第25頁內容略以:「…若僅單純站在公
      益信託的角度,會質疑投資公司為何不配發現金,『但你
      別忘了,投資公司還有個人股東。』…,『投資公司本身
      就是營利單位,追求股東利益極大化,你要公司把錢都派
      出來給公益信託去做慈善,站在公益信託股東角度想可能
      是對的,但個人股東收到股利就要繳納高額個人所得稅,
      這可能不符合個人股東的最佳利益,衝突點就在這裡。』
      」等語,係屬損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云云,惟細繹原文真
      意,乃係被告姚惠珍採訪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稅務法律服
      務副營運長許祺昌,使其就「公益信託身為投資公司之股
      東,竟未要求投資公司分派盈餘」-此可受公評之客觀事
      實所為的主觀意見表達,並為適當之評論,屬善意言論發
      表,無所謂真實與否,揆諸前開實務見解,均難謂係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2.原告又指摘系爭報導第25頁內容略以:「…據介面光電公
      司以及中美矽晶兩間公司一二年年報所揭露的法人資料顯
      示,大股東坤昌、欣東跟弘茂三投資公司的主要法人股東
      ,王雪紅持有坤昌、欣東跟弘茂三公司的股權皆為四五%
      ,其餘五五%則為五大公益信託或是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
      。謝哲勝認為,這五大公益性質持有投資公司的股權超過
      五成,已有主導投資公司股利政策的實力,卻甘願損及自
      身權益,放任投資公司不派發股利,眼睜睜看著投資公司
      將應作公益的資金,挪為入主TVBS的銀彈,罔顧行使公益
      的職責,成為投資公司追逐私利的幕後大股東,『這恐怕
      有違公司治理,甚至有背信的爭議。』」等語,係屬損害
      原告二基金會名譽權之言論云云,惟細繹原文真意,乃為
      被告姚惠珍採訪謝哲勝教授對於系爭報導內容所為之主觀
      意見表達,並為適當之評論,屬善意言論發表而無涉事實
      之真偽,亦無構成侵害原告二基金會名譽權之情事。實則
      原告二基金會之設立宗旨為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本應專
      注於公益事業,然竟又同時擔任全德公司等七家獲利匪淺
      卻鮮少分派盈餘之投資公司股東,其間之衝突,本屬可受
      公評之事,而系爭報導及受訪者所為之主觀意見表達並為
      適當之評論,乃屬善意言論發表而無涉事實之真偽,是原
      告二基金會空言主張其名譽權受有損害云云,顯屬無據。
  (四)原告又主張訴外人王雪紅於系爭報導出版時已非其所控投資
    公司45%之股東,詎被告竟製作不實之王雪紅持股比例表加
    以引申評述,則被告誹謗原告二基金會之事證自屬明確云云
    ,然被告所不解的是,王雪紅之持股數與原告二基金會之名
    譽權究竟有何關連性,抑或是原告二基金會認為與王雪紅同
    為股東係屬侵害原告二基金會之名譽權?
    1.原告二基金會指摘系爭報導第24頁內容略以:「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NCC)證實,利茂投資為利威投資100%轉投
      資子公司,利威投資上層股東為王雪紅所成立的數家公益
      信託基金及慈善基金會;…」、「簡言之,六年僅花八十
      萬元做公益的主愛社福基金,其實也是這個『九十億元入
      主TVBS』交易案的幕後大股東,…」等語,係屬損害原告
      二基金會名譽權之言論云云,惟細繹原文真意,被告姚惠
      珍論述之對象係訴外人主愛社福基金,然原告竟惡意曲解
      系爭報導內容,並據此主張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著實令被
      告不解。況原告之設立性質為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本應
      為公益目的而存在,則其既同時擔任投資公司之股東,本
      可要求投資公司分配盈餘以進行公益事業,此均屬可受公
      評之事,亦為被告姚惠珍主觀意見之表達,更難謂有何侵
      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2.又因利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故其內部
      股東之持股資料無法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得,遂於利威投
      資之股權結構內記載:「六大股東持股細節不確定,但公
      益信託與慈善基金會的持股比應逾五成」、「王雪紅(個
      人持股狀況不明)」;暨於備註第3點說明:「*利威投資
      、威智投資、威連科技等投資公司股權概況不明」等語,
      故被告姚惠珍於系爭報導第23頁之圖表內均有特別註明,
      並無錯誤製表之情事。縱認該報導內容誤植王雪紅為利威
      投資公司之股東(假設語),然原告二基金會與王雪紅同
      為利威投資公司之股東究竟有何侵害其名譽權情事?原告
      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舉證以實其說,自難
      憑信等語,資為抗辯。
(五)為此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慶駁回。
    2.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以下見本院卷第59頁反面)
  (一)原證一標題「王雪紅假公益真投資」報導(見本院卷第8至
    15頁,下稱系爭報導)為新新聞週刊第1518期所刊登報導,
    新新聞週刊為被告新新聞公司所出版。
  (二)被告楊立傑為新新聞週刊之總編輯。
    被告楊立傑之主要職務內容為決定每期封面故事、重大新聞
    標題及方向、同時對於外來稿件決定刊登與否。
  (三)系爭報導為被告姚惠珍所撰寫。
  (四)被告姚惠珍為獨立記者,並非被告新新聞公司雇用記者。
四、本件原告起起訴主張新新聞週刊為被告新新聞公司所出版,
    被告楊立傑為新新聞週刊之總編輯,被告姚惠珍所撰寫系爭
    報導內有諸多不實報導內容侵害原告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
    會、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刊登附如件所載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等情,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情抗辯,是本檢爭點厥為:原告主張
    被告姚惠珍所撰寫系爭報導內有諸多不實報導內容侵害原告
    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之名
    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之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刊登附如件所載道歉啟事,以
    回復原告之名譽,是否有據,茲分述如下:
  (一)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
    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涉及侵害他人名
    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
    ,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
    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
    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
    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
    ,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
    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
    真偽。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
    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
    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
    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
    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
    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
    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
    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
    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再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
    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
    者,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
    ,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
    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
    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按,新聞
    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
    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
    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
    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
    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
    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
    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
    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
    1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原告固主張系爭報導錯誤記載原告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
    、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持有全德投資公司、利威投資
    公司、坤昌投資公司、欣東投資公司、弘茂投資公司、威智
    投資公司、威連科技公司股份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持股比
    例),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云云。經查,系爭報導雖有記載
    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持
    有全德投資公司、利威投資公司、坤昌投資公司、欣東投資
    公司、弘茂投資公司、威智投資公司、威連科技公司股份比
    例如附表一所示持股比例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惟查,
    系爭報導第25頁已明確指出如附表一所示持股比例係依據「
    坤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弘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
    欣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係引用「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及「中美矽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年報(即民國101年
    度年報)之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揭示資料(見本院卷第12頁
    ),而被告姚惠珍就原告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原告威
    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持有上揭公司股份超過10%者,撰寫逾
    10%,核與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1年
    度年報(見本院卷第54頁)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10
    1年度年報(見本院卷第55頁)揭示持股內容相符,核與事
    實相符,原告竟援引中美矽晶104年年報或建達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103年年報指摘系爭報導關於附表一所示持股比例係
    錯誤報導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至全德投資公司
    、利威投資公司、威智投資公司、威連科技公司等公司部分
    ,均非公開發行公司,被告姚惠於系爭報導第23頁已註明:
    「『利威投資』、『威智投資』及『威連科技』等投資公司
    之股權概況不明」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並無關於原告
    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持有
    股數之數字記載,是以系爭報導關於如附表一所示持股比例
    之記載,自無原告所指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可言。
  (三)再查,系爭報導固有「(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證
    實,利茂投資為利威投資100%轉投資子公司,利威投資上
    層股東為王雪紅所成立的數家公益信託基金及慈善基金會;
    至於德恩與連信兩投資公司,也分別是王雪紅兩大公司全德
    投資、威連科技的轉投資公司,其背後老闆同樣為王雪紅及
    數家公益信託及慈善基金會。(2)…進一步追溯全德、威連以
    及利威三公司的股東結構發現,除了王雪紅為主要股東,持
    股比最高達四五%外,其餘股權,則由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
    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即原告)、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
    金會(即原告)、公益信託主愛社福基金、公益信託基督教
    中華信望愛基金以及公益信託恩典社福基金等五大慈善單位
    所有。(3)…若僅單純站在公益信託的角度,會質疑投資公司
    為何不配發現金,『但你別忘了,投資公司還有個人股東。
    』…,『投資公司本身就是營利單位,追求股東利益極大化
    ,你要公司把錢都派出來給公益信託去做慈善,站在公益信
    託股東角度想可能是對的,但個人股東收到股利就要繳高額
    個人所得稅,這可能不符合個人股東的最佳利益,衝突點就
    在這裡。』(4)…據介面光電公司以及中美矽晶兩間公司一二
    年年報所揭露的法人資料顯示,大股東坤昌、欣東與弘茂三
    投資公司的主要法人股東,王雪紅持有坤昌、欣東跟弘茂三
    公司的股權皆為四五%,其餘五五%則為五大公益信託或是
    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謝哲勝認為,這五大公益性質持有投
    資公司的股權超過五成,已有主導投資公司股利政策的實力
    ,卻甘願損及自身權益,放任投資公司不派發股利,眼睜睜
    看著投資公司將應作公益的資金,挪為入主TVBS的銀彈,罔
    顧行使公益的職責,成為投資公司追逐私利的幕後大股東,
    『這恐怕有違公司治理,甚至有背信的爭議。』(5)…事實上
    ,王雪紅兩位左右手江素蘭與歐陽家立不僅是七大投資公司
    的董事會成員,兩人在一二年分別接下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
    信望愛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與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董座,各自掌管一八0億元、一一九億元的資產。僅從江素
    蘭與歐陽家立兩人職責、角色混亂,即可看出王雪紅的公益
    信託、慈善基金會與投資公司間,少了應有的利益迴避。同
    一批團隊既要追求私利極大化,又要擔負行使公益的職責,
    結果就是放任投資公司不派發股利,成為投資公司追逐私利
    的幕後大股東」等內容,此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有系爭報導
    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至15頁);惟按「公益信託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
    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
    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
    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
    告之」、「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
    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
    律之規定。」信託法第72條、民法第3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系爭報導第25頁以下中段倒數第3行起至同頁下段第1至
    7行之原文內容,乃係被告姚惠珍採訪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
    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許祺昌:「『但你別忘了,投資公司
    還有個人股東。』,許祺昌指出:『投資公司本身就是營利
    單位,追求股東利益極大化,你要公司把錢派出來給公益信
    託去做慈善,站在公益信託股東角度想可能是對,但個人股
    東收到股利就要繳高額所得稅,這可能不符合個人股東最佳
    利益,衝突點就在這裡。』許祺昌說:除非公益信託或財團
    法人慈善基金會合計持股的投資公司股權大於個人股東,『
    否則投資公司配不配現金股利,是由投資公司董事會決定,
    公益信託雖然是大股東只能被動接受。』」(見本院卷第12
    頁),另系爭報導內容第25頁下段倒數第8行起以下之原文
    內容,係謝哲勝認為:「這五大公益性質持有投資公司的股
    權超過五成,已有主導投資公司股利政策的實力,卻甘願損
    及自身權益,放任投資公司不派發股利,眼睜睜看著投資公
    司將應做公益的資金……」(見本院卷第12頁),細鐸上開
    報導內容,許祺昌、謝哲勝均係針對「公益信託」或「財團
    法人慈善基金會」此種具有公益性質之機構,竟同時「身兼
    獲利匪淺卻鮮少分派盈餘之投資公司股東」,此角色衝突乙
    事,以會計、法律專長之專業背景,所為合理客觀之評論,
    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難謂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言,縱原告
    主張王雪紅於系爭報導時已非附表二所示公司之股東,被告
    製作錯誤之王雪紅持股表,然原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猶
    未能合理說明王雪紅之正確持有股數與原告之名譽權有何具
    體關連性,抑或錯誤記載王雪紅之持有股數何以不法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其所為該部分主張,自難採認。
五、綜上所述,被告辯稱系爭報導就涉及事實陳述部分與真實相
    符,就意見表達部分,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評論等語
    為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刊登附件所載道歉啟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一:
┌──────────────────────────────────┐
│                          ┌入主TVBS的德恩投資為其子公司            │
│(一)全德投資(1995/10/30)┼交叉持股王雪紅多家上市櫃公司股權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
├──────────────────────────────────┤
│1.不實報導之持股比例: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0%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逾一0%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0%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                              │
│  ●公益信託主愛基金一0%                                          │
│  ●王雪紅四五%                                                    │
│2.正確之持股比例: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二%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一九.九%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一0.二%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一九.九%                           │
├──────────────────────────────────┤
│                          ┌入主TVBS的利茂投資為其轉投資公司        │
│(二)利威投資(1995/11/01)┼威盛第八大股東,持股比為二.五五%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
│                          └六大股東持股細節不確定,但公益信託與慈善│
│                            基金會的持股比應逾五成                  │
├──────────────────────────────────┤
│1.不實報導之持股比例:                                              │
│  ●財團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                                   │
│  ●公益信託主愛社福基金一0%                                      │
│  ●王雪紅(個人持股狀況不明)                                      │
│2.正確之持股比例: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二%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一九.九%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一0.二%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一九.九%                           │
├──────────────────────────────────┤
│                          ┌持有宏達電一.一三%                     │
│(三)坤昌投資(1995/11/02)┼持有威盛八.一七%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
├──────────────────────────────────┤
│1.不實報導之持股比例: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0%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逾一0%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0%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                              │
│  ●公益信託主愛基金一0%                                          │
│  ●王雪紅四五%                                                    │
│2.正確之持股比例: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二%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一九.九%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一0.二%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一九.九%                           │
├──────────────────────────────────┤
│(四)欣東投資(1997/08/13)┌威盛第四大股東,持股比九.六五%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
├──────────────────────────────────┤
│1.不實報導之持股比例: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0%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逾一0%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0%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                              │
│  ●公益信託主愛基金一0%                                          │
│  ●王雪紅四五%                                                    │
│2.正確之持股比例: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二%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一九.九%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一0.二%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一九.九%                           │
│                                                                    │
├──────────────────────────────────┤
│                          ┌宏達電第三大股東,持股二.九四%         │
│(五)弘茂投資(1998/03/03)┼威盛第一大股東,持股九.九%             │
│                          ├持有威連科技逾三成股權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
├──────────────────────────────────┤
│1.不實報導之持股比例: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0%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逾一0%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0%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                              │
│  ●公益信託主愛基金一0%                                          │
│  ●王雪紅四五%                                                    │
│2.正確之持股比例: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二%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一九.九%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一0.二%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一九.九%                           │
├──────────────────────────────────┤
│                          ┌宏達電第一大股東,持股五.二九%         │
│(六)威智投資(1998/03/03)┼威盛第二大股東,持股九.七九%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
├──────────────────────────────────┤
│1.不實報導之持股比例: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
│  (其他股東結構不明)                                              │
│2.正確之持股比例: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一九.九%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一0%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一九.九%                           │
│  ●財團法人牧者基金會0.四%                                       │
├──────────────────────────────────┤
│                          ┌宏達電第二大股東,持股四.六六%股權     │
│(七)威連科技(2000/03/03)┼威盛第三大股東,持股九.七四%           │
│                          ├入主TVBS的連信投資為其轉投資公司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
├──────────────────────────────────┤
│1.不實報導之持股比例: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
│  (其他股東結構不明)                                              │
│2.正確之持股比例:                                                  │
│  ●弘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六.九四%                                 │
│  ●全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三.0四%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八.三%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八.四一%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八.三%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八.三%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八.四%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八.三%                             │
└──────────────────────────────────┘
  附表二:
┌──────────────────┬─────────┬──────┐
│(1)坤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股東 │被告方面引據之股東│原告方面引述│
│                                    │ 持股揭示資料內容 │ 之持股比例 │
├──────────────────┼─────────┼──────┤
│王雪紅                              │       45%       │     0%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            │       12%       │   19.9%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      │       12%       │   19.9%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       12%       │   19.9%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        │       10%       │   10.2%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            │       10%       │   10.2%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        -        │   19.9%   │
└──────────────────┴─────────┴──────┘
┌──────────────────┬─────────┬──────┐
│(2)弘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股東 │被告方面引據之股東│原告方面引述│
│                                    │ 持股揭示資料內容 │ 之持股比例 │
├──────────────────┼─────────┼──────┤
│王雪紅                              │       45%       │     0%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            │       12%       │   19.9%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      │      11.71%     │   19.9%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      11.29%     │   19.9%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        │       10%       │   10.2%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            │       10%       │   10.2%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        -        │   19.9%   │
└──────────────────┴─────────┴──────┘
┌──────────────────┬─────────┬──────┐
│(3)欣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股東 │被告方面引據之股東│原告方面引述│
│                                    │ 持股揭示資料內容 │ 之持股比例 │
├──────────────────┼─────────┼──────┤
│王雪紅                              │        45%      │     0%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            │        12%      │   19.9%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      │      11.71%     │   19.9%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      11.29%     │   19.9%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        │        10%      │   10.2%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            │        10%      │   10.2%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         -       │   19.9%   │
└──────────────────┴─────────┴──────┘
  附件:道歉啟事
┌───────────────────────────────────┐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立傑、姚惠珍等共同於新聞周刊1518期(    │
│2016.0407~0413)封面不實報導「王雪紅假公益真投資」及內容「虔誠基督徒 │
│成了魔鬼代言人?王雪紅的假公益真投資」乙文錯誤報導等不實內容,嚴重損害│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之名譽,特│
│此鄭重道歉。                                                          │
│                                       道歉人:                       │
│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朱國榮             │
│                                       楊立傑                         │
│                                       姚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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