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提名人楊芳婉自傳
監察委員之職權,在於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而彈劾、糾舉權的發動係針對總統、副總統或公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因而監察委員對於法律、政府官員之職掌、制度運作,須有一定程度的熟悉與了解。回顧過往的成長、學習及生命經驗,與上開須備基礎條件,有不解之緣。
我來自台灣山海線交會的彰化市,小學畢業逢國教延長改制,但選擇離鄉到台中市私立曉明女中住校學習,接受挑戰。初中畢業返鄉讀彰化女中,女校的生活與環境,是時代的特色。考上台大法律系,開始民主、法律的新學程。大學生活中,來自各地學生的言行、態度與法哲學、人權、法治的教學洗禮,衝擊者原本單純的思路,尤其新萌芽的女性主義。大學畢業後數年,來到美國德州大學學習,對不同國度的制度、言論差異,有了進一步的體驗,開拓了多元觀察的視野。不同年齡、不同學程、不同國度的衝擊與學習,造就了我沈穩、細膩的特質,多年執行律師業務及參與公民團體的體驗,更增加我對不同性別尤其女性,在社會上遭遇的困境,以及對政府公務程序運作的了解,促成我參與對政府的監督與改革。
我於台灣解嚴後開始執行律師職務,當時台灣正面臨民主轉型初期,律師執業迄今已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可謂與台灣民主轉型相隨的執業歷程。
個人執業之時,婦女社團初立,對於女性之處境,尤其在社經、法律的地位,受傳統刻板角色所限,有許多鮮活的案例經歷,但於諸多個案救濟(援)中,有深深的無力感,因為法律制度或法律的解釋思維不改,無以改變困境。因而一面執業,一面參與「性侵害、性騷擾、民法親屬篇(離婚、夫妻財產)」的修法改革聯盟,蒐集國內外資料、草擬修法條文,擔任民間民法親屬篇修法委員會「夫妻財產制」組的召集人、法務部民法親屬篇修法委員。另亦參與律師公會理監事會、委員會,進行法院組織、制度的改革。一路走來,擔任不少公益團體的理監事、理事長(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理事長)、政府部門委員(如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委員、行政院性平會委員、法務部、交通部、教育部、勞動部等部會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委員),培養了發覺問題、解決問題的能量,也熟稔理性分析、針砭違規、失職的方法。期間更受婦女團體推薦為具性別友善的專業人才。因立法院第六屆「法官法」及其他法案的審議,亦曾獲平面雜誌推薦為表現優異的立法委員。
監察院歷來陳情或處理案件的統計,司法案件的比例甚高,個人律師執業及公民團體多年細膩觀察的歷練,應有助於獨立摘奸糾彈,尤其司法實務的曲直。個人成長、學習及體驗與民生相關,不鑽營於職位、頭銜,或許沒有顯赫的獎項、證明,但默默耕耘數年,深知監察委員的職責與國治民安的關鍵,在民智已開,公平正義的詮釋、違法失職不再能官官相護的時代,個人的經驗、專長及人格特質,應足以勝任。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