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225救護機之採購過程不夠嚴謹,空軍及國防部遭糾正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北報導/ 2017,3,23】
EC225救護機自編訂採購文件、審標、履約管理、驗收等階段, 均不夠嚴謹與周延,使原建案目標未完全達成,影響提升國軍整體搜 救能量之預期效益。監察院今(2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李月 德、蔡培村、方萬富提案,糾正國防部國防採購室、空軍司令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部分:
(一) 國防部採購中心於採購計畫編訂階段時,未能審查空軍第455聯隊 提報之採購計畫性能規格需求, 是否符合原核定之建案文件規格需求,任由申購單位自行審認性能需 求,未善盡採購計畫審查職責。
(二) 國防部採購中心未落實審查空軍執行EC225救護機之測試, 是否符合契約有關主裝備性能規格要求,任由空軍未依契約,填具「 測試結果及不滿意報告」、「系統測試報告」, 未勾選測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且未核符是否與原建案文件之規格需求相同,即同意驗收結案, 導致採購之救護機執行搜救任務,未符原先規劃預期而有所限制,難 謂善盡職責。
二、 空軍司令部部分:
(一) 空軍第455聯隊於計畫申購階段編訂採購計畫,未按照國防部核定 之建案文件救護直升機需可於本島最高山脈13,000呎起降之規 定,契約僅訂定升限性能規格為12,000呎, 不完全符合空軍救護隊執行高山地區搜救之任務需求, 減損主裝備效能,影響提升國軍整體搜救能量之預期效益。
(二) 空軍司令部及空軍第455聯隊於採購招標階段負責審查廠商規格, 負責審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之審標人員, 未真正明瞭廠商投標文件性能圖及相關註記含意, 未及時發現外界溫度、飛機總重、壓力高度等重要因素, 對救護機性能之影響,進而查證投標文件所提供之規格, 是否確為原核定建案文件所需,僅賴一人進行技術審查,顯欠嚴謹, 且單位主管亦未確實監督,相關審核機制有欠周延,核屬欠當。
(三) 空軍司令部及空軍第455聯隊於EC225救護機接收前, 已知該型機於現行作業環境,無法於本島最高山脈起降,且未達搜救 續航能力5小時之需求,不符契約性能規格要求, 卻未召開成軍整備會議,及時提出因應作為,逕請空軍第455聯隊 於交運驗收時自行審認,未善盡計畫管制及履約督導職責,顯有疏失 。
(四) 空軍第455聯隊為驗收代表及直升機接收團隊, 未確依契約內容及實際需求予以審認,亦未採行任何處置措施, 衍生後續驗收未辦理升限性能測試, 未能確保直升機高山救護性能符合計畫目標,其管制督導機制, 顯有違失。
(五) 空軍第455聯隊於驗收測試階段,實施國內飛行測試,明知契約性 能要求須於本島12,000呎山脈起降,卻便宜行事,於歐洲直升 機公司未執行該性能飛行測試時, 未依契約附加條款之性能規格及律定之格式檢測項目, 逕以原屬附件參考資料之T21表,作為驗收判定合格與否之依據, 乃由空軍第455聯隊聯隊長簽署已通過飛行測試及完成檢驗受領之 憑證文件,核有不當;空軍司令部後勤處知悉EC225救護機未符 契約升限性能規格,逕函請國防部採購中心辦理驗收結案,核未善盡 審查、督導及執行飛行測試之責。
(六) 空軍耗資新臺幣34億3,939萬餘元採購之EC225救護機, 因技令飛行操作限制,依現有條件尚無法執行高山特殊地區之任務, 於100年7月成軍後,迄105年底,僅實施「山區搜尋」, 從未實施山區「滯空吊掛、起降」之救援任務;經審計部查核, 發現不符高山救援之計畫需求後,105年1月空軍始協調獲得空中 巴士公司之補充技令,將飛機起降之密度高度限制由原11,000 呎放寬為13,000呎,惟未經歐洲飛航安全局認證;105年1 0月間,空軍為測試EC225救護機可否在12,000呎起降, 因受限直升機高山起降之重量限制,經拆除電動吊掛等搜救裝備, 減輕機身重量,始得以執行玉山起降,惟卸除救護裝備之直升機, 有違救護機須具全天候搜救能力,原建案目標未完全達成,致無法達 到提升國軍整體搜救能量之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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