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225救護機之採購過程不夠嚴謹,空軍及國防部遭糾正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北報導/ 2017,3,23 


EC225救護機自編訂採購文件、審標、履約管理、驗收等階段,均不夠嚴謹與周延,使原建案目標未完全達成,影響提升國軍整體搜救能量之預期效益。監察院(2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李月德、蔡培村、方萬富提案,糾正國防部國防採購室、空軍司令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部分:
(一) 國防部採購中心於採購計畫編訂階段時,未能審查空軍第455聯隊提報之採購計畫性能規格需求,是否符合原核定之建案文件規格需求,任由申購單位自行審認性能需求,未善盡採購計畫審查職責。
(二) 國防部採購中心未落實審查空軍執行EC225救護機之測試,是否符合契約有關主裝備性能規格要求,任由空軍未依契約,填具「測試結果及不滿意報告」、「系統測試報告」,未勾選測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且未核符是否與原建案文件之規格需求相同,即同意驗收結案,導致採購之救護機執行搜救任務,未符原先規劃預期而有所限制,善盡職責
二、     空軍司令部部分:
(一)       空軍第455聯隊於計畫申購階段編訂採購計畫,未按照國防部核定之建案文件救護直升機需可於本島最高山脈13,000呎起降之,契約僅訂定升限性能規格為12,000呎,不完全符合空軍救護隊執行高山地區搜救之任務需求,減損主裝備效能,影響提升國軍整體搜救能量之預期效益
(二)       空軍司令部及空軍第455聯隊於採購招標階段負責審查廠商規格,負責審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之審標人員,未真正明瞭廠商投標文件性能圖及相關註記含意,未及時發現外界溫度、飛機總重、壓力高度等重要因素,對救護機性能之影響,進而查證投標文件所提供之規格,是否確為原核定建案文件所需,僅賴一人進行技術審查,顯欠嚴謹,且單位主管亦未確實監督,相關審核機制有欠周延,核屬欠當。
(三)       空軍司令部及空軍第455聯隊於EC225救護機接收前,已知該型機於現行作業環境,無法於本島最高山脈起降,且未達搜救續航能力5小時之需求,不符契約性能規格要求,卻未召開成軍整備會議,及時提出因應作為,逕請空軍第455聯隊於交運驗收時自行審認,未善盡計畫管制及履約督導職責,顯有疏失
(四) 空軍第455聯隊為驗收代表及直升機接收團隊,未確依契約內容及實際需求予以審認,亦未採行任何處置措施,衍生後續驗收未辦理升限性能測試,未能確保直升機高山救護性能符合計畫目標,其管制督導機制,顯有違失。
(五) 空軍第455聯隊於驗收測試階段,實施國內飛行測試,明知契約能要求須於本島12,000呎山脈起降,卻便宜行事,於歐公司未執行該性能飛行測試時未依契約附加條款之性能規格及律定之格式檢測項目,逕以原屬附件參考資料之T21表,作為驗收判定合格與否之依據乃由空軍455聯隊聯隊長簽署已通過飛行測試及完成檢驗受領之憑證文件,核有不當;空軍司令部後勤處知悉EC225救護未符契約升限性能規格,逕函請國防部採購中心辦理驗收結案,核未善盡審查、督導及執行飛行測試之責。
(六) 空軍耗資新臺幣343,939萬餘元採購之EC225救護機,因技令飛行操作限制,依現有條件尚無法執行高山特殊地區之任務,1007月成軍後,迄105年底,僅實施「山區搜尋」,從未實施山區「滯空吊掛、起降」之救援任務;經審計部查核,發現不符高山救援之計畫需求後,1051月空軍始協調獲得空公司之補充技令,將飛機起降之密度高度限制由原11,000呎放寬為13,000呎,惟未經歐洲飛航安全局認證;10510月間,空軍為測試EC225救護機可否在12,000呎起降,因受限直升機高山起降之重量限制,經拆除電動吊掛等搜救裝備,減輕機身重量,始得以執行玉山起降,惟卸除救護裝備之直升機,有違救護機須具全天候搜救能力,原建案目標未完全達成,致無法提升國軍整體搜救能量之預期效益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立法院總務處長由周傑升任,引發一連串的人事異動(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