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旋轉門變巧門,財金高官變門神?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9,30】

立法委員李俊俋今天(9/30)上午在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召開記者會,對於財政部、金管會官員卸任後轉任民間金融機構,形同民間金融機構之門神,讓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形同虛設,要求銓敘部重新函釋相關規定,或者是直接修正相關規定,避免旋轉門反而成為巧門之亂象。

李俊俋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依據銓敘部於85年所作之函釋,所謂職務直接相關係指「其職務對各該營利事業具有『監督』或『管理』之權責人員」,離職係指「包括退休()辭職、資遣、免職、停職、及休職等離開原職者」,但其中另有「.行政機關轉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仍具有公務員身分,……不適用本條文所稱之『離職』」。使公務員得藉由其仍在職之身分,但又非該營利事業之主管,三年後可直接轉任到相關民營機構。

李俊俋表示,根據財政部、金管會提供的資料,轉任金融機構的卸任官員高達35位,其中副局()長以上達25位,以上官員均曾為金融機構之主要監督或管理者,離退後藉由轉任公股銀行董、監事或董事長或經理人等職務,於任滿三年後,即可不受旋轉門規範,直接轉進民營銀行。舉例而言,金管會主委如出任公股金控董座,依據銓敘部之函釋,其仍具公務員身分,亦不構成與其職務直接相關之規定(即非該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且不具該營利事業之監督管理之權責),三年後「依法」可直接到民營金融機構任職,讓旋轉門規定形同虛設

李俊俋認為,銓敘部在1996年所作出之函釋,已不符現在的需求,面對卸任官員一再藉由此等巧門,卸任後到其曾主管之營利事業機構任職,形同企業門神,前有海基董事長中森另組基金會穿梭兩岸,後有陳威仁至台塑企業擔任顧問,負責都更事業,而兆豐案中的蔡友才,曾擔任過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主管全國金融機構,之後均在金融機構任職,旋轉門對其毫無作用可言。銓敘部應立即檢討相關函釋,必要時應直接修法,杜絕此一亂象。

補註:
財政部証管會主委丁克華退休後,先後出任:証基會、集保、櫃買董事長,現任金管會主委。
■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先後轉任保發、存保董事長,又回到金管會高升政務副主委。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楊枏早已退休轉任銀行公會秘書長多年。

金管會參事周秀玲:轉任中央存保副總統理。





金管會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3-1。   圖:李俊俋提供

金管會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3-2。   圖:李俊俋提供

金管會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3-3。   圖:李俊俋提供


財政部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   圖:李俊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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