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旋轉門變巧門,財金高官變門神?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9,30】
立法委員李俊俋今天(9/30)上午在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召開記者 會,對於財政部、金管會官員卸任後轉任民間金融機構, 形同民間金融機構之門神,讓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形同虛設, 要求銓敘部重新函釋相關規定,或者是直接修正相關規定, 避免旋轉門反而成為巧門之亂象。
李俊俋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依據銓敘部於85年所作 之函釋,所謂職務直接相關係指「其職務對各該營利事業具有『 監督』或『管理』之權責人員」,離職係指「包括退休(職)、 辭職、資遣、免職、停職、及休職等離開原職者」,但其中另有「… .行政機關轉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仍具有公務員身分,……不適用 本條文所稱之『離職』」。使公務員得藉由其仍在職之身分, 但又非該營利事業之主管,三年後可直接轉任到相關民營機構。
李俊俋表示,根據財政部、金管會提供的資料, 轉任金融機構的卸任官員高達35位,其中副局(署)長以上達25 位,以上官員均曾為金融機構之主要監督或管理者, 離退後藉由轉任公股銀行董、監事或董事長或經理人等職務, 於任滿三年後,即可不受旋轉門規範,直接轉進民營銀行。舉例而言 ,金管會主委如出任公股金控董座,依據銓敘部之函釋, 其仍具公務員身分,亦不構成與其職務直接相關之規定(即非該營利 事業之主管機關且不具該營利事業之監督管理之權責),三年後「 依法」可直接到民營金融機構任職,讓旋轉門規定形同虛設。
李俊俋認為,銓敘部在1996年所作出之函釋, 已不符現在的需求,面對卸任官員一再藉由此等巧門, 卸任後到其曾主管之營利事業機構任職,形同企業門神,前有海基會 董事長林中森另組基金會穿梭兩岸, 後有陳威仁至台塑企業擔任顧問,負責都更事業, 而兆豐案中的蔡友才,曾擔任過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 主管全國金融機構,之後均在金融機構任職, 旋轉門對其毫無作用可言。銓敘部應立即檢討相關函釋, 必要時應直接修法,杜絕此一亂象。
補註:
■財政部証管會主委丁克華退休後,先後出任:証基會、集保、櫃買董事長,現任金管會主委。
■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先後轉任保發、存保董事長,又回到金管會高升政務副主委。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楊枏早已退休轉任銀行公會秘書長多年。
■金管會參事周秀玲:轉任中央存保副總統理。
補註:
■財政部証管會主委丁克華退休後,先後出任:証基會、集保、櫃買董事長,現任金管會主委。
■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先後轉任保發、存保董事長,又回到金管會高升政務副主委。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楊枏早已退休轉任銀行公會秘書長多年。
■金管會參事周秀玲:轉任中央存保副總統理。
金管會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3-1。 圖:李俊俋提供
金管會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3-2。 圖:李俊俋提供
金管會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3-3。 圖:李俊俋提供
財政部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 圖:李俊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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