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長王詠心::樂陞違約前,已採4措施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9,25】
針對近期媒體對金管會於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公開收購上櫃公司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案(下稱樂陞案),違約前相關作為之報導,金管會業於9月19日新聞稿說明8月19日至30日之相關作為。金管會特別強調,上開期間中國信託商銀與金管會溝通過程,從未提出百尺竿頭確定無法交割之情形,且8月23日、24日及26日,均為金管會主動請中國信託商銀等到會報告。有關樂陞案違約前金管會採行相關措施,王詠心局長補充說明如下:
一、8月19日(星期五)之處理經過情形:
8月19日下午接獲公開收購人聯絡窗口(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來電及電子郵件表示,公開收購人8月22日預計發出匯款指示由境外銀行處理匯款,為降低外匯市場波動建議分三天結匯,預計8月30日至8月31日完成交割。金管會除急電中央銀行確認結匯事宜,中央銀行表示可配合需要縮短結匯時程,並再以電話轉達本案中國信託證券聯絡窗口及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倘有需要與中央銀行溝通,可幫忙協調,同時請其要求公開收購人百尺竿頭應儘快匯款,8月22日務必須提供匯款指示證明文件。
二、8月22日(星期一)之處理經過情形:
8月22日上午中國信託商銀依公開收購人指示公告延遲至8月31日前交割,且百尺竿頭未提供指示匯款證明文件。金管會立即發函公開收購人,要求其提出支付收購對價承諾及辦理交割股款作業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積極要求受委任機構中國信託商銀密切瞭解資金匯入情形;另請櫃檯買賣中心密切注意該公司股票、權證及可轉換公司債之交易狀況。
三、105年8月23日及24日之處理經過情形:
(一)8月23日主動邀集百尺竿頭律師及中國信託商銀到金管會,請中國信託商銀報告資金匯入時程,並請律師再與百尺竿頭確認資金匯入時程。
(二)8月24日因百尺竿頭未回覆有關匯款情形,爰再函請督促百尺竿頭提供收購股款匯入帳戶之證明文件,並邀中國信託商銀到金管會,要求其追蹤及催促收購人提出匯款證明。另於同日向集保公司調閱,確認百尺竿頭持有樂陞私募股6,800仟股,關係人Mega Cloud VR Investment持有樂陞私募股票14,500仟股,並未持有其他上市櫃股票。
四、8月26日(星期五)之處理經過情形:
(一)邀集中國信託商銀到金管會,請其積極要求百尺竿頭儘速匯款及如發生違約應立即還券。
(二)函請百尺竿頭確實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並函請中國信託商銀善盡中介機構角色,評估收購案是否構成違約,儘速妥適處理。
(三)函請集保公司及樂陞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商業銀行就百尺竿頭及其關係人持有樂陞科技私募股票,如有申請轉讓或設質,應請其先洽金管會意見,以預防收購人蓄意脫產。
五、8月29日及30日之處理經過情形:
(一)中國信託商銀告知金管會,其已與百尺竿頭簽訂「指示暨同意書」,且雙方email認定,百尺竿頭如未於105年8月30日下午2時前,將全部交割款匯入中國信託商銀得確認之帳戶,並檢附相關匯款證明文件,中國信託商銀得立即退還本收購案應賣股票予所有應賣人。
(二)金管會於8月30日下午2時接獲中國信託商銀通知,相關交割款尚未匯入,並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結束時(3時30分)再度確認,百尺竿頭確定無法完成本次公開收購之交割,爰立即要求中國信託商銀返還股票予所有應賣人,並函請投資人保護中心立即啟動受理應賣投資人民事求償機制。
六、綜上,自8月19日至30日中午前,中國信託商銀與金管會溝通過程,從未提出百尺竿頭確定無法交割之情形,另金管會於樂陞案違約前,業採行下列措施,包括:1.催促百尺竿頭確實辦理有價證券交割;2.督請中國信託商銀催促及追蹤收購價款;3.加強樂陞股票、權證及可轉換公司債交易之監視;4.查調百尺竿頭及關係人之財產,並預防蓄意脫產。
七、最後,金管會強調,對於樂陞案之處理,已基於1.盡全力保障投資人權益;2.嚴辦相關涉及證券詐欺及不法交易,追究相關人責任;3.檢討公開收購制度等三項原則積極辦理,對於違法違規者,絕不寬貸,追究到底,無任何顧慮,並已將處理過程及最新處理進度,主動對外說明。
針對近期媒體對金管會於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公開收購上櫃公司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案(下稱樂陞案),違約前相關作為之報導,金管會業於9月19日新聞稿說明8月19日至30日之相關作為。金管會特別強調,上開期間中國信託商銀與金管會溝通過程,從未提出百尺竿頭確定無法交割之情形,且8月23日、24日及26日,均為金管會主動請中國信託商銀等到會報告。有關樂陞案違約前金管會採行相關措施,王詠心局長補充說明如下:
一、8月19日(星期五)之處理經過情形:
8月19日下午接獲公開收購人聯絡窗口(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來電及電子郵件表示,公開收購人8月22日預計發出匯款指示由境外銀行處理匯款,為降低外匯市場波動建議分三天結匯,預計8月30日至8月31日完成交割。金管會除急電中央銀行確認結匯事宜,中央銀行表示可配合需要縮短結匯時程,並再以電話轉達本案中國信託證券聯絡窗口及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倘有需要與中央銀行溝通,可幫忙協調,同時請其要求公開收購人百尺竿頭應儘快匯款,8月22日務必須提供匯款指示證明文件。
二、8月22日(星期一)之處理經過情形:
8月22日上午中國信託商銀依公開收購人指示公告延遲至8月31日前交割,且百尺竿頭未提供指示匯款證明文件。金管會立即發函公開收購人,要求其提出支付收購對價承諾及辦理交割股款作業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積極要求受委任機構中國信託商銀密切瞭解資金匯入情形;另請櫃檯買賣中心密切注意該公司股票、權證及可轉換公司債之交易狀況。
三、105年8月23日及24日之處理經過情形:
(一)8月23日主動邀集百尺竿頭律師及中國信託商銀到金管會,請中國信託商銀報告資金匯入時程,並請律師再與百尺竿頭確認資金匯入時程。
(二)8月24日因百尺竿頭未回覆有關匯款情形,爰再函請督促百尺竿頭提供收購股款匯入帳戶之證明文件,並邀中國信託商銀到金管會,要求其追蹤及催促收購人提出匯款證明。另於同日向集保公司調閱,確認百尺竿頭持有樂陞私募股6,800仟股,關係人Mega Cloud VR Investment持有樂陞私募股票14,500仟股,並未持有其他上市櫃股票。
四、8月26日(星期五)之處理經過情形:
(一)邀集中國信託商銀到金管會,請其積極要求百尺竿頭儘速匯款及如發生違約應立即還券。
(二)函請百尺竿頭確實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並函請中國信託商銀善盡中介機構角色,評估收購案是否構成違約,儘速妥適處理。
(三)函請集保公司及樂陞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商業銀行就百尺竿頭及其關係人持有樂陞科技私募股票,如有申請轉讓或設質,應請其先洽金管會意見,以預防收購人蓄意脫產。
五、8月29日及30日之處理經過情形:
(一)中國信託商銀告知金管會,其已與百尺竿頭簽訂「指示暨同意書」,且雙方email認定,百尺竿頭如未於105年8月30日下午2時前,將全部交割款匯入中國信託商銀得確認之帳戶,並檢附相關匯款證明文件,中國信託商銀得立即退還本收購案應賣股票予所有應賣人。
(二)金管會於8月30日下午2時接獲中國信託商銀通知,相關交割款尚未匯入,並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結束時(3時30分)再度確認,百尺竿頭確定無法完成本次公開收購之交割,爰立即要求中國信託商銀返還股票予所有應賣人,並函請投資人保護中心立即啟動受理應賣投資人民事求償機制。
六、綜上,自8月19日至30日中午前,中國信託商銀與金管會溝通過程,從未提出百尺竿頭確定無法交割之情形,另金管會於樂陞案違約前,業採行下列措施,包括:1.催促百尺竿頭確實辦理有價證券交割;2.督請中國信託商銀催促及追蹤收購價款;3.加強樂陞股票、權證及可轉換公司債交易之監視;4.查調百尺竿頭及關係人之財產,並預防蓄意脫產。
七、最後,金管會強調,對於樂陞案之處理,已基於1.盡全力保障投資人權益;2.嚴辦相關涉及證券詐欺及不法交易,追究相關人責任;3.檢討公開收購制度等三項原則積極辦理,對於違法違規者,絕不寬貸,追究到底,無任何顧慮,並已將處理過程及最新處理進度,主動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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