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榮福律師涉偽造文書詐財,嫁禍法院雄院重判6年半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9,28】
高雄地院審理律師破壞司法信譽案並於27日發布新聞:
高雄地院審理律師破壞司法信譽案並於27日發布新聞:
本院審理104年度訴字第902號被告尤榮福律師涉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案件,茲對今日判決結果說明如下:
一、
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共11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犯罪所得新台幣(下同)14,504,000元沒收。
二、
法院判決被告罪刑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尤榮福律師在台中、高雄兩地執業,接受當事人委任經辦民事案件時,利用當事人欲保全資產避免被扣押之心態及對其法律專業之信任,藉詞債權人另提出高額本票須支付擔保金始得避免資產被扣押為由,自99年8月11日起至100年6月16日止,多次向當事人詐得66萬元至300萬元,共計1450萬4千元。嗣因當事人遲未取得法院繳款收據,多次與被告交涉,惟被告竟託詞法院人員作業疏失或有問題等事由,可請求國家賠償,企圖嫁禍法院,破壞司法信譽。嗣為取信當事人,竟異想天開偽造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國庫存款收據共7張。經當事人察覺有異,被告於對話時仍佯稱係法院人員違失所致,為求拖延,並出具其確有受領1800餘萬元之切結書。嗣經當事人前往法院閱卷發覺擔保金額僅有200萬元且已經發還,訴請偵辦,由調查官員前往被告住處扣得偽造之國庫存款收款書2張,經送鑑定認其他5張亦有偽造之嫌,始查獲上情。
(二)被告坦認偽造國庫存款書2張,及假藉法院疏失為由,拖延清償債款,但否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與當事人為借貸關係云云。經法院調閱相關帳戶,比對偽造國庫存款書之特徵,斟酌被告身為執業律師,豈有捨合法借貸憑證不為,卻實施偽造國庫存款收款書之犯罪行為,僅為證明借貸關係之理,所辯顯不足採。考量被告具有法律專業,竟利用當事人對其之信任,多次藉詞訛詐鉅額金錢,犯後竟嫁禍法院相關從業人員,破壞司法信譽,分別論罪科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犯罪所得1450萬4千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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