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籲農委會、海巡署:向海洋犯罪宣戰
漁業資源養護成效不彰 兩岸走私查緝功能式微 漁業用油補貼措施亟待檢討改進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9,10】
針對「臺灣海洋因非法捕撈致漁獲量銳減, 非法漁貨查緝及管理有待加強,又各種休漁及柴油補貼政策失靈, 造成海洋生態失衡、復育困難」乙案,經監察院於7日通過監委劉德勳與陳小 紅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針對我國沿近海漁業資源、走私查緝及漁業用油補貼措施等 3大面向指出:
一、 我國沿、近海漁獲量自90年之49,655公噸、159,800 公噸,下滑至103年之29,408公噸、139,929公噸。 面對臺灣周邊海域漁業資源日益枯竭,為養護再生及減少捕撈壓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雖已推動多項政策及措施, 然而歷年漁船筏數收購率低;獎勵休漁又以漁筏、舢舨及未滿5噸之 小型漁船為主;針對漁獲率高及影響生態之刺網、拖網、 扒網等漁業,及燈火漁業之集魚燈燈光強度限制等, 皆未能有效落實管理,對沿近海域漁業資源之養護、復育及永續, 成效不彰。
二、 對於兩岸漁貨走私之查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近年主 要倚賴港口之巡防,岸際查獲功能逐漸式微;而各縣市毒、電、 炸魚及非法捕魚查獲件數,卻有逐年上升趨勢, 岸際巡防功能並未有效發揮嚇阻作用。據悉, 海巡署目前使用之岸際雷達系統,因逾使用年限、 故障頻繁及修復不易等,已明顯影響整體海域目標船隻監控能力, 且有雷達盲區監控之缺失。
三、 我國自1958年,對漁業動力用油實施優惠定價, 後因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將漁業動力用油補貼分兩階段調整, 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而近年出現部分漁民虛報用油、 轉賣及我沿近海域捕撈管理成效不彰等情,為符合參與區域組織, 如「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TPP)等對漁業補貼之規範, 後續農委會是否延續對漁業動力用油之補貼政策,允應重新檢視, 以符實際情形。
監察委員進一步表示,兩岸海域高度重疊,大陸船舶非法越界捕魚, 嚴重影響我方海域秩序與漁業資源,目前兩岸對漁業資源養護, 礙於涉及兩岸漁區「劃界」等國家主權問題; 陸方並希望將漁業併入農業合作協議,惟因事涉我方農產品品種、 農業技術交流等敏感議題,而遲未達成共識。 欲根本解決陸船越界問題,仍待雙方進行協商, 建立制度化管理機制,以穩定兩岸漁業及海域秩序。
調查報告更進一步點明,歐盟2015年10月指認我國為打擊非法 、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IUU)不合作之黃牌國家,並給予6個 月改善期限;立法院已對漁業3法提出修正, 亟待制定各項相關配套子法,以落實我國遠洋漁業之管理。又, 南海仲裁案及沖之鳥礁爭議事件亦影響臺灣漁民在相關海域捕魚之權 利,顯見漁業資源問題之多元及複雜,亟待政府相關部會通盤考量, 積極研謀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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