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7-11(190)----監察院罰款

◆鄭村棋妻夏林清罰6.7萬
鄭村棋妻夏林清受收受政治獻金未詳加查證,逕以匿名捐贈方式記帳,核有未覈實依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 20 條規定製作會計報告書之情事;又該等捐贈金額已超過匿名捐贈上
限,受處分人未依限返還或向本院辦理繳庫,違反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立委許智傑罰7萬

受處分人許智傑應依規定據實申報財產,但申報 101 年 4 月 27 日之財產,就應申報
之財產項目,未據實申報本人為要保人之保險 3 筆及配偶為要保人之保險 4
筆。經核受處分人所述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

◆台銀董事饒秀華罰15.5萬

受處分人饒秀華應依規定於 103 年 1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內申報財產,
但受處分人迄今仍未向本院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且未於期限內
為相關之說明,應認定為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

豪黨與與中華團結聯各罰20萬

受處分人未依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 21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於 102 年度結束後 5 個
月內,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違反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葉賢民鄉長罰34萬

新 竹 縣五 峰 鄉長葉賢民為 公 職 人 員 利 益衝 突 迴 避 法( 下 稱 本 法 )第 2 條
所 定 之 公 職 人 員。受 處 分 人 於 任職 五 峰 鄉 公 所 鄉 長 期 間,就 其 關
係 人 年 終 考 成 評 定,知 有 利 益 衝突 而 未 依 法 迴 避 , 違 反 本 法 第 6
條 及 第 1 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爰 依本 法 第 1 6 條 及 行 政 罰 法 第 8 條
但 書 、 第 1 8 條 第 1 項 及 第 3 項規 定 , 處 以 罰 鍰 。

創新科技(南亞)學院聘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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