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無前例!行使罷免權恐遭罰60萬 割闌尾對決選委會說明
(本報特別報導)臺灣歷史上第二次的罷免投票於今年2月14日落幕,事隔半年,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來函,針對今年1月11日成立罷免總部、今年1 月與2月宣傳罷免以及宣傳罷免不能宣傳、在街頭掃街與遞文宣品、 舉辦監票者誓師大會、舉辦具有擺設套圈圈桌遊手寫春聯之園遊會、 罷前之夜等共六項事宜,以違反「罷免不得宣傳」為由, 擬定裁罰割闌尾計畫團隊60萬元。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於8月27日下午三點召開第294次委員會議 裁定本案。經過申請, 選委會讓割闌尾團隊將於下午三點有十分鐘的時間陳述意見, 現場與委員們交鋒。
*開場:說明發生什麼事情
割闌尾計畫發言人 林祖儀:
上次來到台北市選委會是去年十二月十五號的時候, 我們將六萬份聯署罷免書送來,沒想到七、八個月又來到這裡。 罷免不得宣傳在二十年前進入選罷法, 在執行割闌尾計畫時我們遭遇許多恐違反罷免不得宣傳的提醒。 半年後割闌尾團隊收到相關通知,擬定開罰六十萬。 我們被開罰的原因,據所知共有八十幾個案件受到申訴, 除了割闌尾外,也有投訴柯文哲、蔡正元、 前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等。所以我們第一個質疑是, 為何最後只剩開罰割闌尾和台聯?
臺北市選委會針對割闌尾計畫過去舉辦的活動中, 挑出六個案件開罰,認為割闌尾團隊為蔡正元委員舉辦罷免總部、 監票員誓師大會、園遊會、罷前之夜等活動, 違反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共處六十萬元。 所以我們向委員會要求到場的陳述時間, 選委會給我們十分鐘說明割闌尾計畫為甚麼要宣傳罷免權。
我們想要解決國會的亂象,表現不好的立委可以投下罷免票抵制, 我們認為選舉與罷免權應該是相對的,如果罷免不得宣傳, 台灣民主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裡。接著會請港湖區的夥伴Ashle y說明,我們為何需要進行宣傳罷免。
*說明在地時進行的行動
割闌尾計畫港湖區志工代表 Ashley:
我們在罷免第一與第二階段大力宣傳罷免,分為兩層面, 一個為宣傳罷免權的重要性,我們希望民眾可以認識罷免權, 並且知道擁有罷免權的權力。第二部分則是罷免誰, 我們希望民眾不管是贊成罷免與反對罷免,都能夠站出來投票, 讓政府知道人民在意自己所擁有的權力。
但第三階段我們就只是希望"民眾可以出來投票", 而不是投下贊成罷免票。割闌尾計畫用各種有趣、活潑、 親民的方式去包裝,讓更多的在地人認識罷免權, 正視自己應該擁有的權力。當時志工夥伴有發生一件事, 志工伙伴舉牌時警察來盤問, 因覺得夥伴態度不妥上了手銬帶回警局,這件事延續到了現在, 我們也希望中選會給我們一個不含糊的答覆。在港湖區擺攤的時候, 也遇過公民教授,課本裡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 複決等權力,但其實對方還要問我才知道罷免有哪三個階段。 我們覺得罷免需要宣傳。第三階段中我們遇到困難, 曾致公文予中選會宣傳的定義,中選會只回答個案認定。 當初沒有明確的定義,如今又開罰,覺得非常詫異。
*說明罷免不得宣傳之法規爭議
割闌尾計畫義務律師 蔡旺霖:
選罷法中的「罷免不得宣傳」, 割闌尾團隊認為違反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而宣傳就是要把民主的理念告訴所有民眾。 蔡正元委員回應我們五千字的答辯書,這不正是民主的一種對話。 蔡正元委員覺得他不應該被罷免,呼籲民眾不要投票, 這也是罷免的一種宣傳。憲法保障人民有陳述意見的資格, 違反言論自由,我們絕對會聲訴到底。 中選會一直告訴我們可能會違法,但只說判斷標準依個案認定, 如果台灣是民主國家,為甚麼不行宣傳? 中選會底下常態編製了堅持小組,公開違反的族群有八十幾項, 但其他人都沒有受罰,中選會則列其他人的發言屬言論自由的範疇。 如果中選會堅持開罰,我們也做好行政訴訟的準備, 申請大法官釋憲。 加上委員會的內部商討資料都沒有正式的公開紀錄, 看不到各個的紀錄,我們會希望有更公開透明的討論機制。
*割闌尾計畫本次訴求
割闌尾計畫發言人 林祖儀:
割闌尾團隊的初衷,我們希望淘汰不適任的立委,讓好的人上台, 不好的人下台,因此割闌尾團隊不因政黨輪替而改變初衷, 我們想做的事:宣傳罷免權。
我們提出三個訴求:
一、針對這樣的法案,我們看到割闌尾被罰、蔡正元委員沒有被罰、 為甚麼在天平上這麼不平衡?蔡委員為甚麼沒有違反罷免不得宣傳?
二、針對罷免不得宣傳, 我們認為二十年前所制定的選罷法違反人民的參政權與言論自由, 如果真被開罰,將提請行政訴訟、申請大法官釋憲, 透過憲法來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與參政權。
三、針對罷免法規的修改,台灣是全世界罷免最苛刻的國家之一。 包含第二階段的三十天聯署限制、第三階段的投票率過半, 舉實例而言,今年2/7立法委員進行補選, 政黨與勢力共同動員的情況下, 沒有任何一區立委的投票率超過四成。 但罷免第三階段卻要求五成的投票率。 現在的罷免全是否保護著立法委員?
我們認為罷免法規需要修改,並且就從"罷免不得宣傳"的法規開始 !
*割闌尾計畫代表發言人 林祖儀:
感謝委員們,讓我們有機會可以表達我們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
我們會先說明整個割闌尾計畫的態度與立場,然後請港湖區志工代表 Ashley跟各位委員報告為甚麼我們會需要在地舉辦這些相關行 動,最後請割闌尾義務律師蔡旺霖為我們說明。
首先一開始,我要承認,我確實宣傳罷免! 割闌尾計畫團隊及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在宣傳。
接著,今天我四問臺北市選委會:
第一,如果沒有我們的罷免宣傳,我們要如何實踐罷免權、 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還有參政權?
第二,如果沒有罷免宣傳, 過去有關罷免的新聞一年來創造五千多則新聞,罷免權入憲七十年, 有多少人實踐過罷免權?若沒有透過宣傳罷免權的行動, 創造這些新聞,讓大家知道罷免權的重要性, 如何創造台灣歷史上第二次的罷免投票?
第三,如果沒有透過罷免宣傳來進行到公民教育, 例如去年台南市長選舉賄選風波產生許多爭議, 有許多鄉民針對不適任的議員詢問是否可以提出罷免。 一年前有網友會提出這種想法嗎?三年前會有民眾發起行動嗎? 不會!我們只會想說四年後不要投給他。現在我們讓民眾知道「 可以行使罷免這項事。
第四,如果沒有罷免宣傳,光是蔡正元委員的案例, 我們怎麼在第一階段拿到一萬份的罷免同意書, 第二階段在三十天的期限內獲得六萬份罷免連署書, 第三階段透過公民的力量在短時間內宣傳, 民主情人節希望大家前來投票,當時只距離除夕沒幾天, 卻出現七萬多人出來投票。人民開始看見罷免權行使的機會。
割闌尾計畫團隊,我們承認我們宣傳, 因為我們認為提倡罷免權對民主有正面的效益! 我們希望選委會不只如同名稱,不但關心選舉,更關心罷免,成為" 選舉罷免委員會",這是我的陳述。
*割闌尾計畫港湖區志工代表 Ashley:
我是港湖區代表。對於罷免宣傳有兩層面,首先推廣罷免權。 在整個第三階段,港湖區都是在宣傳「請出來投罷免票」, 而不是宣傳罷免蔡正元。我們以有趣、親民的方式來包裝活動, 希望讓更多的在地人認識罷免權, 在活動進行的過程中並與港湖區在地居民保持良好互動。 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創制、罷免、複決權, 第三階段中我們發出公文詢問中選會宣傳的定義,中選會回覆: 視個案定義。就過去的經驗來看,不管是中央政府或是政府, 都不會去做罷免權的宣導,只好公民自己來做, 我們認為反對罷免權、反對投罷免票、才是真的應該要開罰!
*割闌尾計畫義務律師 蔡旺霖:
我們的陳述意見在陳述意見書有完整表達。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意味必須經過公開的言論,讓大家知道正反雙方在想甚麼。 如果我們沒有經過這樣的訊息公開,民主怎麼會進步呢? 怎樣才有互相討論的空間呢? 北選會監察小組將違反罷免不得宣傳的八十幾個案件, 基於言論自由採定不開罰,我們很希望委員可以參考這樣的行事, 保障憲法賦予我們的行政權與參政權, 行政機關也秉於對憲法的認識來做出這樣的裁決, 或是經由釋憲的方式為行政機關本身解套。
*割闌尾計畫代表發言人 林祖儀:
最後,割闌尾團隊尊重選委會做出的任何裁決, 不會有任何不理智的行動。如果真的開罰,我們會走行政程序, 甚至到大法官釋憲等。
在此呼籲委員們,我們提倡罷免權,並不會對我們個人帶來好處, 我們只是行使公民應該擁有的權力,選委會應該要保障公民的權利。
而罷免不得宣傳這項法條應該被廢除已經是一個公民共識, 也在今年一月在內政委員會通過刪除草案, 可惜台灣的議事效率到至今還沒有完成修法。 然而這個法規牴觸到憲法賦予我們的言論自由與參政權, 雖然法規還沒有修改成功,但請選委會考量到本法條違憲, 以及邀請立法部門趕緊把法案修掉,保障人民的參政權。
目前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294次委員會議後裁定本案作出結果為本 案暫時不罰,進入大法官釋憲的程序。
聽聞臺北市選委會做出本案暫時不罰,進入大法官釋憲的程序。 割闌尾計畫代表臺北林先生表示,感謝選委會做出正確的決定, 也期待能夠藉由大法官釋憲,讓"罷免不能宣傳"的惡法能因違反憲 法的參政權、言論自由權而被廢止, 讓臺灣的罷免權能夠順利被推動。 萬分感謝選委會讓割闌尾計畫團隊能夠進場陳述意見, 表達要求釋憲的意願,而非直接裁罰六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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