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挪客戶資千萬,金管會重罰300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案,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違規行員之職務
一、 裁罰時間:104年8月27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102年3月至103年7月間利用取得客戶網路銀行密碼、偽冒客戶簽名辦理保單解約、取得客戶已簽章之提款單及存摺,臨櫃轉帳及行外收受客戶現金,未依客戶指示辦理相關業務等方式,挪用客戶資金一千餘萬元,最後理專良心發現,中信銀才知道。經核中信銀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違規行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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