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兒少性剝削與色情減少(杜絕)了嗎?」
(本報訊)20年來,兒少性剝削的樣態不斷轉型, 對象從原住民少女變成城市女孩;從被押賣到匱乏下選擇的非被賣; 人口販子和皮條客也轉化為數位網路的援助交際和小型人際圈的拐騙 ;集體賣淫的娼寮館也隱身到大樓公寓內的小房間;這樣的轉型, 台灣很難驕傲的說台灣沒有兒少性剝削。
因此從1987、1988年投入雛妓救援並因而成立的勵馨基金會 、婦女救援基金會、展翅基金會, 以及後來加入的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特別在今天(8/26) 舉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二十周年回顧記者會及論壇」, 並邀請到當年曾參與相關救援及立法運動的人士, 一同回顧台灣發展兒少保護工作的歷程及未來展望。
而眾人齊聚一堂的同時也呼籲社會,應正視兒少脆弱處境, 性工作不應成為兒少的工作選項;重視網路色情防治、 加強性剝削防制相關之教育宣導;加強司法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 並且
政府提供的處遇應貼近受性剝削兒少之心靈與經濟需求。
二十年前從救援原住民少女的彩虹專案, 並一路從事兒少保護工作的勵馨基金會常務董事廖碧英表示,從80 年代到90年代中葉「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再到2015年 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通過, 是整個社會對兒少人權維護及反思的過程。 在以前沒有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時, 當時的未成年少女被賣入不良風化場所賣淫,背後還有黑道控制, 而當小孩不見的時候,戶政及警政教育體系都沒有介入的空間,是1 995年立法之後才有通報制度,並立下兒少保護的里程碑。
於1995年身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主要起草人之一的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也表示, 當時草擬法案有一個背景,就是勵馨在救援雛妓後成立了中途之家, 但是徒有安置處所,卻拿人口販子沒辦法,那時的執行長梁望惠, 還曾從社工那裏聽人口販子說:「你能救多少?舊的不去, 新的不來!」因此大家才意識到,光是在後端救援是沒有用的, 而要從源頭加以遏止,讓加害者受到制裁,所以才想到立法, 而該法案也創下唯一只有民間版本並通過的紀錄。
而曾任監察委員的婦援會創會會長沈美真也表示, 當年因為沒有法令,救援被性剝削少女很困難,後來透過立法, 才讓業著及嫖客遭到處罰,遏止買賣未成年少女賣淫的歪風, 並進一步讓人口販運的數量減少。但是近年來卻衍生出其他問題, 比如人口販運的對象改為外國女性,而網路也開始色情賣淫, 黑道並利用毒品控制少女,可說是將從前的賣淫轉為網路化。
當年擔任民進黨立院黨團黨鞭的前行政院副院長葉菊蘭也蒞臨現場, 她表示,從政20年,除了後8年,其他都跟女性、弱勢、環境、 勞工有關,生命中最重要的一段路就是為女性做事。 現在回顧過去那段往事,是從參加勵馨在華西街的慢跑, 向人口販子喊話開始, 也辦了很多公聽會向大眾訴說救援雛妓的議題。 特別是每年鳳凰花開,是學子開心離校之日, 卻是原住民少女悲慘之時,為了保護父母,被賣的他們都說是自願, 雖然後來立法運動成功,相關案例大幅減少, 但是新型態的性剝削更不易被察覺,更不易被救援, 需要更多人力投入。
當時擔任內政部社會司長的前台北市副市長白秀雄也表示, 是什麼樣的家庭必須把女兒推入火坑,靠賣女兒維生, 顯示這背後有很大問題存在,只要社會還有一個兒少遭受性剝削, 政府就有責任,並且必須思考如何從源頭斬斷性剝削的根源。
綜上所述,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在2000年以後, 援助交際已高於坐檯陪酒,以網路為媒介的性剝削樣態逐漸增加,性 交易之型態已越趨多元化。因此今年(2015年)1月19日「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其中特別引進國際兒 童人權的概念,透過國際公約的兒少色情定義,將原「性交易」 正名為「性剝削」。因法案名稱的改變,連動其他法律條文的修改, 加上盤點現有系統資源,新法預計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聯盟也將持續關注施行時間,並監督執行成效。
根據衛福部保護司統計,近五年兒少性交易之救援人數逐年下降, 從民國99年的573人,下降至民國103年的263人(女性總 是佔九成以上),但勵馨指出,這並不代表實際被害人數的減少, 反而透露出現行法令、偵查技巧和處遇模式, 無法快速因應性產業的複雜樣態、彈性經營與招募手法, 以及兒少被害人的實際需求。
因此,勵馨在今年(2015年)6~8月, 針對受到性剝削的兒少進行問卷調查,在回收的69份問卷中( 受訪女性佔94.2%,男性佔5.8%), 性交易類型以從事援交(42.0%)最多,而接觸性產業的管道, 有43.5%使用即時通訊軟體,24.6%有使用交友網站或交友 APP,11.6%的受訪者是透過色情相關網站, 顯示在科技進步下,網路已成為兒少性剝削的重要管道。
紀惠容表示,性剝削也經常結合其他種形式的剝削,而形成對兒少「 多重剝削」的狀況,包括有67.2%的受訪者曾經被客人性騷擾或 性侵,甚至15.6%的受訪者「總是」和「經常」有此經驗。 除此之外,59.4%的受訪者曾經被客人威脅或肢體傷害,48. 4%曾經被限制人身自由,顯示兒少除了遭到多重剝削, 在性產業中也容易遭到不利身心健康的各種影響, 更突顯性產業不應成為他們的一種工作選擇。
婦援會執行長康淑華也表示,針對今年初通過的修正案, 重點除將原「性交易」正名為「性剝削」外,也增列網際網路相關條 款,處罰散佈相關資訊與物品之人士等,增訂網路業者需配合檢警調 查及保留違反本法之相關資料。在罰則方面, 增訂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 將會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也增加利用兒少為色情表演與利用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 遊、伴唱、伴舞兩種類型。在安置部分,兒少需求才是安置要件, 讓安置處遇更多元化,且安置期限回歸專業評估。另外也明確限縮4 0條(原29條)的被害者為兒童或青少年, 釐清長期以來為人所質疑的「網路釣魚」、「陷人入罪」 的網路文字獄現象。
台灣展翅協會祕書長李麗芬則針對今年初修法不足之處表示, 針對單純持有網路色情,連日本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台灣卻是如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色情者, 第一次仍為行政罰而非刑法,落後國際立法趨勢; 而三年以下刑責之域外處罰仍僅於嫖客, 忽略國際責任及利用網路之新興犯罪行為。
另外也未納入法院必須於多少時日內進行安置裁定之規定, 若遇法院裁定拖延恐不利兒少權利。 此外也有若干條文令人產生疑慮, 如中途學校準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可能再次造成汙名 化,視兒少為行為偏差者;而沿用既有安置程序, 可能也會讓第一線人員沿襲舊法,忽略處遇應多元化。
紀惠容表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法工作的完成, 正是聯盟累積二十年工作經驗的成果, 但是後續防制工作仍需政府各部門、民間團體和社會大眾協力合作。 唯有大眾與網絡系統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所處的弱勢處境及特殊 需求,才能夠在預防、救援、輔導和資源協助上達成目標。
1995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通過之後, 勵馨隨即與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終止童妓協會( 現更名為台灣展翅協會)和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組成「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監督聯盟」,透過法令宣導與監督行動, 實際檢視條例的執行與落實情況至今,並進行多次研究調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監督聯盟」經過多年努力, 歷經多場公聽會、二年國會遊說及社會動員,終於在1995年7月 1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至今正好20年。
最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監督聯盟呼籲:
• 正視兒少脆弱處境,性工作不應成為兒少的工作選項: 應關注兒少在性剝削場域中受到的多重剝削和不健康影響, 正視他們的脆弱處境,了解到性工作不應成為兒少的工作選項。
• 重視網路色情防治:有鑑於越來越多性剝削是以網路作為媒介, 期盼政府能在新法上路後,確切落實防治工作。
• 加強性剝削防制相關之教育宣導:教育單位應向兒少介紹《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並讓他們了解如何預防遭受各種形式之性剝削, 以及在該場域中的各種風險。
• 應加強司法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 司法相關人員應充分了解到這些兒少為性剝削受害者, 而能採取友善、關懷的態度,並能在偵訊、 審判中考慮到兒少最佳利益。
• 政府提供之處遇應貼近受性剝削兒少之需求: 為避免有兒少因為生存需要,不得不選擇性產業, 政府應積極為資源匱乏的兒少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協助。另外, 政府應加強對兒少的充權和心靈層面的輔導教育;同時檢視、 改進目前對性剝削受害兒少所提供的服務,包括經濟、 居住之獨立生活需求,以更貼近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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