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作驥案情疑點重重 法院惜未明察秋毫
(本報訊)在張作驥一案上,檢方僅用肉眼所見原告之傷勢,與原告之情緒反應便認定被告作出性侵行為而輕易起訴,但A女在法庭上對自己不利的證人證詞、再三跌跤以及大力拍打地板等作出種種自殘行為皆稱喝醉不記得,更何況A女在一開始接受警方訊問時,被問到張作驥如何對她施展暴力,完全答不出話,只說:「我有驗傷照片可以證明。」更扯的是,被告律師認為A女傷勢成因須尋求專業法醫鑑識機關才能進一步釐清,法官竟然讓非具備專業法醫鑑識知識的萬芳醫院查A女傷勢成因,果然得了一個「肉眼無法判斷是否為自行碰撞所致」的說法,此說法模擬兩可,連醫生都不敢確定的事,法官與檢方竟可以取代醫生與法醫,凌駕在他們的專業上,沒有再進一步調查傷勢成因,就自行判斷,草率結案,簡直與部分看熱鬧亂下結論的網路鄉民無異。
對檢方自稱因酒醉四肢動彈不得的A女在友人親眼目睹下,不僅和被告以英文交談,更作出包含接吻等親密行為,友人離去後,其後中間的過程只有懷著醉意的這兩人才知道,後來看著張作驥的背影上樓後,A女自行穿上牛仔褲(一說是被告幫她穿好牛仔褲),她又爬上三樓尋找被告。被告家裡是傳統建築,二樓樓梯往下直通一樓門口,往上直通三樓,長達三層的樓梯陡峭,不是那麼好走,試問A女不直接下樓出門,竟然還爬上三樓尋找被告,是何用意?當睡三樓客廳的被告妻被門外A女的「Where are you?」叫喚聲驚醒,開門看見A女倚靠在門邊,被告妻於是叫被告起身,倚在門邊的A女竟然能讓被告乖乖的攙扶往三樓前空地休息,過程中A女還說著「抱…抱…」兩次,被告還下樓拿棉被上樓將A女蓋妥後,被告又回房入睡,而後A女再次敲打三樓住家門,情緒便開始激動了。以上過程為A女情緒轉折之關鍵過程,地方法院既說被告妻之證詞「應堪採信」,為何獨獨遺漏此段不提?法官在已經失去中立的公正立場下,其判決結果具公信力嗎?可惜的是,法院完全不顧被告權益,未盡調查之實,造成國際知名電影導演名譽之死,除了電影界失去人才之外,更令人驚駭台灣司法水準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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