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前議員判九年褫奪公權六年 ,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節本)
【裁判字號】 | 102,上訴,201 |
【裁判日期】 | 1030212 |
【裁判案由】 | 貪污治罪條例等 |
【裁判全文】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金發 選任辯護人 呂秋律師 翁方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永福 選任辯護人 呂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新福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張文雪律師 被 告 高天助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廖秀雄 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律師 葉大慧律師 被 告 李幸儒 全臺灣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曾賜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張賜龍律師 吳曉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047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3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434 、37 286 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63號,100 年度偵字第9824號;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635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有罪、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無罪,被告辰○○、甲○○、己○○、全臺灣金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癸○○、寅○○部分,均撤銷。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 刑拾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妨害投標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年貳月。 辰○○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 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臺灣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 元。 癸○○犯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全臺灣金屬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寅(廖秀雄)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 陸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全臺灣
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
其餘上訴駁回(即丙○○被訴犯藉端勒索財物罪部分)。
事 實 一、丙○○(綽號「矮肥仔」)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7年度上易字第30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 6 月確定,於民國97年9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寅(廖秀雄)於為後述行為時,係改制前臺北縣議會第16屆議員,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負有審查該縣政府預算、決算、議案, 及質詢縣政府首長、官員之政策、接受人民請願,暨其他依 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等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癸○○於 為後述行為時,則係改制前臺北縣瑞芳鎮代表會主席,依地 方制度法之規定,負有議決規約、預算、鎮公所提案事項、 接受人民請願,暨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等職權,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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