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爭議,台權會聲明

中國時報4/22日報導,因本會反對,法務部因此刪除個資法中媒體及民意代表之免責條款,本會在此提出說明。

1. 本會對於法務部修正草案之意見,不只針對刪除媒體及民意代表之免責條款,更針對整部法案的結構問題,包括:需有統一事責的資訊保護官或委員會、敏感性個資之規範應與一般性個資有所區隔、受個人同意後取得之個資不應為了正當事由即可任意散布等等足讓個資法保障意旨更為充分、保障方式更為精緻明確的整體意見,卻不受法務部及立法院最後協商版本所採納。

2. 針對刪除媒體及民意代表免責條款一項,即媒體所憂慮的個資法第九條將大舉限制新聞自由一事,我們要公正視聽:第九條限制的對象是「已經透過合法方式取得個資」的「公務及非公務機關」,也就是如區公所、警察局、銀行、電信業者、醫院等等,因特定目的已合法據有民眾個資的公家/或民間單位。第九條所限制的,是避免上述機關在原用途外,不經當事人同意即任意或意外地透露散布個人資料。

試想如果今天你我的保險記錄、電話帳單,只因掛著民意代表(包括鄉鎮 代表至國會議員)或是媒體人員(網路時代人人皆是媒體?)的身分,他們就可命令保險公司、電信業者提供,而業者也必須 「依法」乖乖奉上,這是何等恐怖的狀況?此門一開,個人資料保護幾乎全面癱瘓,為人詬病譴責的大量或個別洩漏個資事件,立即就地合法,各種詐騙民眾事件也將更加嚴重!

在法務部公聽會上,不只是本會表達反對媒體和民代之擴權,銀行、證券等握有大量客戶個人資料的業者,也都表達憂慮希望刪除因身分而免責之條文。個資法的立法初衷是在於把不當使用他人個資行為,予以最低限度的明確規範。媒體的新聞資料蒐集採訪行為,本來就受到一般民法、刑法律之約束,要跟其他單位索取個資,也應該依照電信法、銀行法、醫療法等等來做「合法」索取,而非要求在「個資法」中開啟以「身份」作為「免責」之授權。此刻政客與媒體錯亂地以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一通過,就會限縮問政表現或新聞自由,事實上萬一真通過此擴權條文,平民百姓的身家安全才是被推入隨時隨刻不知被誰取得、濫用的危機深淵。

最後,我們再次強調,法務部作為發動個資法修法之行政部門,不僅對於修法沒有方向,對民間團體所提出的修法意見,也只做非常狹隘的部分採納,僅著重於擴大適用範圍及加重罰則,整體結構卻東缺西漏、互相矛盾,見樹不見林。遭受媒體質疑時,竟然也說是「順勢排除」,儼然是卸責之舉。法務部應該負起正確詮釋法令之責,而非片面傳遞扭曲訊息。我們同時期待各大媒體對於此次修法之報導,應更深入全面的探討個資立法意旨與手段之比例平衡、人民個資隱私保障與媒體報導自由之張力挑戰,而非斷章取義、片面報導。台灣人權促進會與所有倡議媒體自由的團體一樣,主張且高度尊重媒體自由,但是媒體專業、報導品質,只能是媒體無可迴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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