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座在地檢署討論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雲林巡迴座談會簡要發言記錄
壹、會議時間:99年4月9日14:30─17:00
貳、會議地點: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會議室
參、主持人:理事長朱楠
肆、出席者:院長蘇清恭;檢察長劉家芳;主任檢察官陳鋕銘;檢察官:賴政安、粱義順、郭俊男、黃顗雯、陳宏偉、傅克強、林豐正、吳文成、黃煥軒、陳詠薇、林俊吉、黃立夫、魏偕峰、李文潔、吳淑娟、莊珂惠、陳宜君、江柏青、呂維凱;檢察事務官:李素娥、楊俊吉、何雨軒、楊謹瑜、汪自強、莊國寶、林佑達、廖唯君、余昇叡、林永生。秘書長:施慶堂;理事:戴東麗
伍、發言記錄:
一、公務機關年度考績應有3%丙等之擬議,亦適用在司法官的衝擊:
1、3%丙等之擬議亦適用在司法官,將嚴重影響審判獨立及檢察官打擊犯罪的成效。
2、應呼籲法官重視3%丙等之擬議亦適用在司法官對審判獨立之衝擊,攜手合作儘速讓司法官法完成立法。
二、無罪判決限制檢察官上訴之我見:
1、案件一再發回更審,係最高法院未嚴格遵守法律審實務操作之問題,不是限制檢察官上訴可得解決。
2、應儘速遵照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將二審改造為事後審,三審改造為嚴格法律審,始能徹底解決一再發回更審的問題。
3、奉公守法的人民與犯罪被害人高出被告人數百倍以上,法的安定秩序是全體人民最大的期待,呼籲社會重視大多數人民的權利,不應單方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
4、無罪判決的原因很多,例如不同法官對同一證據的證據評價可能就有很大落差,也有可能因非法律因素的介入,應多角度詳細研究無罪的原因,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的上訴權,將使檢察官監督判決的機能喪失殆盡。
5、快速推動法官應有檢察官或律師資歷始能任用的制度。
三、縮短羈押期限對追訴犯罪的影響:
1、可透過法官針對個案酌量裁減羈押期限,不需縮短法定羈押期限。
2、重罪羈押期限不能再縮短、否則嚴重影響追訴犯罪的成效。
3、再縮短偵查羈押期限,將嚴重影響追訴犯罪的成效,不符比例原則。
4、歐洲某些先進國家偵查羈押期限比我國現制還長,如德、法。
四、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制度之建議?
1、檢審委員選舉負面傳聞很多,加上票選委員會前會影響力過大,是否參考司法院由院長提名,檢審會同意之任命方法?
2、一審庭長及二審法官工作吃重,法官們爭取意願不高,自然不會發生拜票、換票的情況。
3、若讓檢審委員有否決權,而審議會的發言很難查證亦無答辯的機會,容易發生莫明其妙的冤屈。
4、票選委員比官派委員多一票,影響力過大有權無責的情況,可深入討論改善之道。
5、重視檢察官文化的改造,及營造良好工作環境與合理工作量,才能跟本解決問題。
6、仿效司法院建立二審旋轉門制度,讓資優檢察官安心在一審辦案。
7、提高民選委員候選人資格門檻。
五、對新任部長、檢察總長的期待:
1、請於調動機關首長或首長卸任時,予以必要之尊重。
2、請部長、總長儘速將政策方向、檢察體系新願景照示部屬。
3、請部長與總長能攜手合作,共創檢察體系新形象、新願景。
4、長官於接受立法院質詢或外界質疑時,請於了解事實之後,始予回應,以免打擊士氣。
六、其他─針對特偵組不宜設最高檢意見的反駁:
1、總長由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命,具高度民意代表性,不必受部長掌控。
2、特偵組設最高檢轄區跨全國,才有統合辦案的功能。
3、特偵組普設於地檢,容易壟斷案件,別轄無法插手。
4、前總長只是特例,應多觀察幾年,始適合檢討現制之成敗。
5、現制不必然讓特偵組過度集權,可朝地檢黑金組與特偵組良性競爭方向努力。
壹、會議時間:99年4月9日14:30─17:00
貳、會議地點: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會議室
參、主持人:理事長朱楠
肆、出席者:院長蘇清恭;檢察長劉家芳;主任檢察官陳鋕銘;檢察官:賴政安、粱義順、郭俊男、黃顗雯、陳宏偉、傅克強、林豐正、吳文成、黃煥軒、陳詠薇、林俊吉、黃立夫、魏偕峰、李文潔、吳淑娟、莊珂惠、陳宜君、江柏青、呂維凱;檢察事務官:李素娥、楊俊吉、何雨軒、楊謹瑜、汪自強、莊國寶、林佑達、廖唯君、余昇叡、林永生。秘書長:施慶堂;理事:戴東麗
伍、發言記錄:
一、公務機關年度考績應有3%丙等之擬議,亦適用在司法官的衝擊:
1、3%丙等之擬議亦適用在司法官,將嚴重影響審判獨立及檢察官打擊犯罪的成效。
2、應呼籲法官重視3%丙等之擬議亦適用在司法官對審判獨立之衝擊,攜手合作儘速讓司法官法完成立法。
二、無罪判決限制檢察官上訴之我見:
1、案件一再發回更審,係最高法院未嚴格遵守法律審實務操作之問題,不是限制檢察官上訴可得解決。
2、應儘速遵照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將二審改造為事後審,三審改造為嚴格法律審,始能徹底解決一再發回更審的問題。
3、奉公守法的人民與犯罪被害人高出被告人數百倍以上,法的安定秩序是全體人民最大的期待,呼籲社會重視大多數人民的權利,不應單方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
4、無罪判決的原因很多,例如不同法官對同一證據的證據評價可能就有很大落差,也有可能因非法律因素的介入,應多角度詳細研究無罪的原因,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的上訴權,將使檢察官監督判決的機能喪失殆盡。
5、快速推動法官應有檢察官或律師資歷始能任用的制度。
三、縮短羈押期限對追訴犯罪的影響:
1、可透過法官針對個案酌量裁減羈押期限,不需縮短法定羈押期限。
2、重罪羈押期限不能再縮短、否則嚴重影響追訴犯罪的成效。
3、再縮短偵查羈押期限,將嚴重影響追訴犯罪的成效,不符比例原則。
4、歐洲某些先進國家偵查羈押期限比我國現制還長,如德、法。
四、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制度之建議?
1、檢審委員選舉負面傳聞很多,加上票選委員會前會影響力過大,是否參考司法院由院長提名,檢審會同意之任命方法?
2、一審庭長及二審法官工作吃重,法官們爭取意願不高,自然不會發生拜票、換票的情況。
3、若讓檢審委員有否決權,而審議會的發言很難查證亦無答辯的機會,容易發生莫明其妙的冤屈。
4、票選委員比官派委員多一票,影響力過大有權無責的情況,可深入討論改善之道。
5、重視檢察官文化的改造,及營造良好工作環境與合理工作量,才能跟本解決問題。
6、仿效司法院建立二審旋轉門制度,讓資優檢察官安心在一審辦案。
7、提高民選委員候選人資格門檻。
五、對新任部長、檢察總長的期待:
1、請於調動機關首長或首長卸任時,予以必要之尊重。
2、請部長、總長儘速將政策方向、檢察體系新願景照示部屬。
3、請部長與總長能攜手合作,共創檢察體系新形象、新願景。
4、長官於接受立法院質詢或外界質疑時,請於了解事實之後,始予回應,以免打擊士氣。
六、其他─針對特偵組不宜設最高檢意見的反駁:
1、總長由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命,具高度民意代表性,不必受部長掌控。
2、特偵組設最高檢轄區跨全國,才有統合辦案的功能。
3、特偵組普設於地檢,容易壟斷案件,別轄無法插手。
4、前總長只是特例,應多觀察幾年,始適合檢討現制之成敗。
5、現制不必然讓特偵組過度集權,可朝地檢黑金組與特偵組良性競爭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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