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護兼職未改,監院糾正教部人事局主計處

(本報訊)監察院昨(15日)上午針對國民中小學校護兼任人事及主計之相關問題,通過對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之糾正案。


監察委員尹祚芊指出,本案由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陳訴略以:「各縣市學校校護兼辦人事、主計業務之情況仍未實際改善,為落實校園防疫及學生照護工作,並兼顧學校護理人員權益,應使校護回歸專業專職,不得兼任本職以外業務云云。」爰學校護理人員為校內之衛生專業人員,應肩負學校全體教職員工之健康與安全照護等責任、並促進學生健康,更宜避免因兼職人事、主計業務致影響本職工作,是為本案調查之初衷。

本案經多方調查,並約詢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高雄縣五甲國中、苗栗縣鶴岡國中、台北縣柑林國小及嘉義縣大同國小等機關學校,亦擇校進行現場履勘後,認定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均涉有違失。

尹祚芊調查發現,教育部明知國民中小學人事及主計人員應以「其他機關或學校之此類『專任人員』為遴派對象」,初於92年函准「同意暫由教師兼任」,固已違背其主管之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5項之明文規定,又未見積極推動修法或作其他有效之根本解決,而於遷延五年後於97年函示停止此項教師兼任之適用,卻未指導應由何人兼任,從而導致多數學校自行指派護理人員兼任,該部又不予以糾正或作其他適法之提示。且經監察院將前次陳訴函請其「參處」後,亦未有具體之改進,其消極敷衍之心態表露無遺,實難辭怠忽之違失。

監察委員尹祚芊另指出,揆諸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5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人事管理條例第5條及學校衛生法第4條等相關規定,上開各法規立法目的,在確保使公務人員之專業性與適任性,發揮最大之行政效能,此無論為人事、主計或護理人員,莫不皆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行政院主計處,基於主管與上級機關之地位,對於本案之兼職情事,本負有與教育部共同解決之職責,然其無視於人事、主計工作均由未具該領域專業智能之學校護理人員兼任,且無提出解決辦法,顯有怠失。

綜上,教育部為全國最高教育行政機關,而人事行政局與主計處係分別為員額管制與預算編列之主管機關,為人事及主計系統之上級機關,亦屬責無旁貸。然教育部雖於92年函准同意暫由教師兼任,固已違背其主管之國民教育法規定,又未見積極有效之根本解決,導致多數學校自行指派護理人員兼任,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行政院主計處,基於主管與上級機關之地位,更負有與教育部共同解決之職責。監察院亦將前述意見移送行政院轉飭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主計處確實檢討改進,並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覆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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