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燕玲特稿,胡貝蒂更正

只補助未創新 「慘」創台灣 2010-4-17


記者邱燕玲/特稿

「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未來十年台灣產業能否因此就創新發展升級,備受考驗!整部產創條例的立法,只見政府以上對下的「補助」、「減稅」舊思維,卻不見政府對產業「創新」的關注與投入。如果只是一廂情願地以為給錢就能創新,台灣產業不但難以出頭,還慷人民之慨拖垮財政,只肥了大企業大財團,反而剝奪弱勢產業的發展!

以上是自由今天一版頭條新聞,經濟部工業局胡貝蒂科長認為不實,特於更正,理由如下:

1.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稱產創條例)是攸關我國未來整體產業經濟發展的重大經濟法案,並於4月16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協助產業面對國際競爭之環境,迎向創新及知識密集時代,產創條例以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為立法目的,共計13章72條條文,已配合台灣未來產業發展趨勢,在企業投入創新活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資金協助、產業投資、產業永續發展環境及土地提供等各方面提出具體措施,同時強化運用補助、輔導及低利融資等工具,鼓勵企業持續進行創新研發等活動,對促進產業創新、產業升級轉型及提升競爭力助益極大。本次產創條例之通過,更可顯見行政與立法部門共同對於產業創新的關注與投入。

2.針對產業創新之關鍵因素,例如研究發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等課題,條例中已明定未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透過資訊服務系統、流通平台建置、協調平台建立等改善發展環境之作法,搭配技術輔導、獎勵、補助等政策工具,協助產業從事包括發展品牌、產學研合作及設立創新研發中心等創新活動,相信對於企業創新環境之營造,鼓勵企業投資於創新研發,都可以發揮引導之作用。

3.而針對公司研究發展之投入,條例中特別保留租稅優惠之作法,提供企業得在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優惠,未來配合營所稅調降至17%,將可有效引導企業將盈餘之資金持續投注於創新研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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