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公司將聯合與荷商飛利浦公司談判授權合約
(台北訊)針對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合理的授權制度,飛利浦公司台灣四大授權廠商—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環股份有限公司、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在本月5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飛利浦公司Veeza專利授權計畫涉嫌連續違反公平交易法後,復於6月12日委託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正式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聯合行為許可之申請,請求公平會准許四家廠商就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等相關事宜,聯合與飛利浦公司談判協商。
四家CD-R廠商表示,台灣是飛利浦CD-R權利金之主要收入來源。除台灣外,中國大陸及印度為主要CD-R產品供應來源,但中國大陸以集體談判方式至今拒絕接受飛利浦公司之授權契約,飛利浦公司在印度則無登記CD-R專利。相對於國際上無需支付權利金的廠商或支付不同權利金之廠商,台灣CD-R廠商承受極大競爭壓力。飛利浦公司憑仗其於CD-R技術授權市場中之控制地位,長期以來要求國內CD-R廠商接受其所訂嚴苛授權條件,罔顧CD-R產品生產成本不計入權利金已幾乎等於產品淨售價之事實,索取權利金高達產品淨售價百分之四十五,國內CD-R製造商如單獨面對飛利浦公司,根本無法與其抗衡而為對等協商,致成本遠高於國外未付權利金之廠商,無法與國外CD-R製造廠合理競爭。
四家CD-R廠商另表示,飛利浦公司同意歐盟廠商自去年十月份起適用二點五美分之新權利金費率,卻未知會國內廠商,造成歧視待遇,其將分別要求飛利浦公司與其重新議約。
四家授權廠商此次向公平會提出聯合行為許可之申請,請求公平會准許其聯合與飛利浦公司就CD-R專利技術授權事宜談判,希望能改變長期以來飛利浦公司挾其於CD-R技術授權市場之優勢,強勢要求個別廠商接受不合理授權條件之不平等地位,取得與飛利浦公司對等協商地位,合理化CD-R產品之成本結構,進而提昇國內廠商與國外廠商競爭之能力,俾國內CD-R產業得以正常發展。
四家CD-R廠商表示,台灣是飛利浦CD-R權利金之主要收入來源。除台灣外,中國大陸及印度為主要CD-R產品供應來源,但中國大陸以集體談判方式至今拒絕接受飛利浦公司之授權契約,飛利浦公司在印度則無登記CD-R專利。相對於國際上無需支付權利金的廠商或支付不同權利金之廠商,台灣CD-R廠商承受極大競爭壓力。飛利浦公司憑仗其於CD-R技術授權市場中之控制地位,長期以來要求國內CD-R廠商接受其所訂嚴苛授權條件,罔顧CD-R產品生產成本不計入權利金已幾乎等於產品淨售價之事實,索取權利金高達產品淨售價百分之四十五,國內CD-R製造商如單獨面對飛利浦公司,根本無法與其抗衡而為對等協商,致成本遠高於國外未付權利金之廠商,無法與國外CD-R製造廠合理競爭。
四家CD-R廠商另表示,飛利浦公司同意歐盟廠商自去年十月份起適用二點五美分之新權利金費率,卻未知會國內廠商,造成歧視待遇,其將分別要求飛利浦公司與其重新議約。
四家授權廠商此次向公平會提出聯合行為許可之申請,請求公平會准許其聯合與飛利浦公司就CD-R專利技術授權事宜談判,希望能改變長期以來飛利浦公司挾其於CD-R技術授權市場之優勢,強勢要求個別廠商接受不合理授權條件之不平等地位,取得與飛利浦公司對等協商地位,合理化CD-R產品之成本結構,進而提昇國內廠商與國外廠商競爭之能力,俾國內CD-R產業得以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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