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非夢事? 從美麗外表下的悲傷故事談勞工權益

(立法院訊)合理之勞動條件與薪資報酬,是企業永續經營之原則,然而資方壓榨員工事件時有所聞,員工卻似乎永遠處於弱勢的一方。立法委員黃偉哲接獲民眾陳情,表示其經由台北市勞工局介紹進入某知名國際美容機構(記者按:係菲夢絲機構),任職期間倍受欺壓,且被無預警解雇與扣發薪水,將情形告知勞工局,卻反遭惡言相向。黃偉哲特於今日邀集勞委會召開記者會,除了盼能藉此協助員工維護應有的權利,還希望地方就服中心能確實為民眾過濾具保障之工作機會,並確能為民眾解決勞資糾紛相關問題,而非再三推託其詞。

陳情人柯小姐表示,94年9月經由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介紹,以合法外籍配偶身份進入某家國際美容機構任職美容師,報到後即被要求當場立即簽下培訓計劃同意書。工作期間受到公司許多的不合理待遇,動輒罰款處分、強迫自費聚餐、自費購買工作服、購買禮品……等,甚至每日工作12小時沒有加班費而且還會有大筆莫名支出,之後更遭無預警解雇及扣押薪水;將此情形告知勞工局卻受惡言相待,飽受委屈。另一位員工徐小姐也表示,簽約前資方給的全是口實不至的承諾,任職期間常常因打掃不合格或休假日未回電給店長而被罰錢,更誇張的是,每服務一位客戶的業績獎金只有25元,有時甚至為0元,勞動與報酬不相對等,長期工作下來,終致身心俱疲。

黃偉哲表示,公司如果為了節省成本而將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策略施加於員工身上,並非企業經營之方向。且由該公司簽訂培訓同意書的程序看來,顯然失之偏頗,一般而言,合約書應由雙方各自保留乙份,然該公司卻以半逼迫方式要求一個中文能力不佳的外籍新娘立即簽約,且不得攜回與家人商討亦不給予留存影本,令人質疑該公司擔心不合理合約內容外流而不許員工留存,這樣的簽約方式與內容的適法性值得政府主管機關詳加審視。

黃偉哲指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第32條也明示,若超時工作需徵求勞工同意,且要依第24條給付加班費,該公司作為已明顯違法。據就輔中心與該中心達成的協議,培訓完成後未簽約者月薪二萬元,簽約者二萬五千元,若中途離職還要退還任職時間計每月五千元。然對於超時工作與不合情理的管理方式,勞工局竟視若無睹,還試圖敷衍前來陳情之勞工,令人不解的是勞工局理應保障勞工權益,結果卻反而處處為資方幫腔?

黃偉哲希望政府為民眾輔導就業前,能確實為所提供的工作做好篩選與把關,讓勞工辛勤工作後能獲得合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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