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聞稿
回應中國時報95年6月24日A6版台南報導「臺南地院賠禮,羈押不成 抗告公文反被積壓」之新聞稿,針對該文所提之「檢察官對麻豆鎮長陳彰茂聲請羈押被駁回提起抗告」、「南科高鐵減震案檢察官對廠商許鴻章聲請羈押被駁回提起抗告」兩案乙節,臺南地院提出聲明如下:
(一)檢察官對麻豆鎮長陳彰茂聲請羈押案被駁回提起抗告,書記官於94年10月27日收受檢察官之抗告書。本案共有7位被告,當事人最後收受駁回聲羈之裁定正本日為94年11月2日,抗告權屆滿日為94年11月7日。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全部收齊日為94年11月4日。檢察官抗告書繕本送達證書全部回齊日為94年11月15日。書記官於抗告期限屆滿,為求時效,無待抗告書繕本回證,即提早於11月9日整卷送抗告,經過各科室必要作業流程,並以最速件處理,於94年11月14日發文送臺南高分院。
(二)南科高鐵減震案檢察官對廠商許鴻章聲請羈押被駁回提起抗告,書記官於95年6月16日下午收到檢察官抗告書,俟駁回聲羈裁定正本送達證書、抗告書繕本送達證書於95年6月20日全部收齊後,書記官同日整卷送抗告,經過科長、法官、研考、統計核章及文書科用印,收發室在95年6月23日發文。本件雖是檢察官偵查中聲羈階段之案件且無人犯在押,但本院仍然將案卷以特急件派法警專人在95年6月23日下午3時送到臺南高分院收發室。
以上兩案均無違背臺灣高等法院所頒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上訴或抗告案件應於送達證書繳齊後7日內送第二審法院」之規定,且無媒體報導所稱「臺南地院賠禮,羈押不成 抗告公文反被積壓之情事」特此澄清,且臺南地院針對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均會主動注意時效消弭積壓情事發生。
(一)檢察官對麻豆鎮長陳彰茂聲請羈押案被駁回提起抗告,書記官於94年10月27日收受檢察官之抗告書。本案共有7位被告,當事人最後收受駁回聲羈之裁定正本日為94年11月2日,抗告權屆滿日為94年11月7日。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全部收齊日為94年11月4日。檢察官抗告書繕本送達證書全部回齊日為94年11月15日。書記官於抗告期限屆滿,為求時效,無待抗告書繕本回證,即提早於11月9日整卷送抗告,經過各科室必要作業流程,並以最速件處理,於94年11月14日發文送臺南高分院。
(二)南科高鐵減震案檢察官對廠商許鴻章聲請羈押被駁回提起抗告,書記官於95年6月16日下午收到檢察官抗告書,俟駁回聲羈裁定正本送達證書、抗告書繕本送達證書於95年6月20日全部收齊後,書記官同日整卷送抗告,經過科長、法官、研考、統計核章及文書科用印,收發室在95年6月23日發文。本件雖是檢察官偵查中聲羈階段之案件且無人犯在押,但本院仍然將案卷以特急件派法警專人在95年6月23日下午3時送到臺南高分院收發室。
以上兩案均無違背臺灣高等法院所頒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上訴或抗告案件應於送達證書繳齊後7日內送第二審法院」之規定,且無媒體報導所稱「臺南地院賠禮,羈押不成 抗告公文反被積壓之情事」特此澄清,且臺南地院針對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均會主動注意時效消弭積壓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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