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於台開公司聯貸案之說明

(本報訊)針對爾來台灣土地開發投資公司(前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台開公司)94年度聯貸案之報導,金管會說明如下:
壹、聯貸案原因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過去為省屬公營金融機構(於88年1月8日改制民營),其辦理之業務,除經營一般信託投資之收受信託資金業務外,尚受託經營工業區開發及企業建築等土地開發業務。89年5月間為解決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流動性擠兌問題,財政部邀集監管小組、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台開公司、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及三商銀召開台開公司經營座談會議,其會議結論略為:
一、自有資金帳: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於89年5月間,向金融同業舉債246億元,原自有資金帳之資金提供單位同意原借款資金到期時,繼續展延。
二、信託資金帳:由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6家主要股東銀行-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及三商銀,按股權比例存入信託資金100億元。
其後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所提出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00六六八八方案」,將現有已受經濟部及縣市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包括台開公司所辦理之工業區)納入適用。因此如中華工程公司、榮民工程公司及台開公司等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辦理工業區開發業務之公司,均得適用該方案。
貳、聯貸過程
上述台開公司自有資金之拆借款至94年7月底約145億元、拆、借款金融機構原共有25家。由於台開公司信託部門於94年8月讓售日盛銀行後已非金融機構,將不得再拆入款項。台開公司曾規劃以「受益權憑證轉讓」處理,後另規劃籌組聯合授信。本聯合授信除原有之拆借款外,並規劃增貸20億元,係專供支付讓售台開信託部之部分交割款。
台開公司?利債權銀行作業,分別於94年1月及4月函請金管會就「開發工業區應收代墊款」之債權是否為銀行法第12條所稱之權利質權予以解釋。金管會認為以債權設定質權方式作為擔保品,與銀行法第12條之規定尚無不合。但各債權銀行是否願意接受該債權作為授信案擔保品,應本於徵授信作業原則自行與台開公司商談。
經台開公司與各參貸銀行協商,至94年8月25日共29家金融機構全部簽約完成,並於94年8月31日依程序完成動撥。目前該公司還本繳息繳款狀況尚屬正常。
?、信託部門讓售並完成交割之實益
台開公司信託部門讓售後,實際上已達成以下效益:
一、台開公司:台開公司完成交割,使財務狀況獲得改善。
二、日盛銀行:該行取得台開公司12處分支機構,對於該行擴大營業據點,拓展業務有極大之助益。
三、原拆借聯貸銀行:查金融同業間拆借款利率較低且並不需擔保品,台開公司之拆借款轉換為中長期貸款後,各銀行之債權除利率調高外,亦轉為擔保之放款。
四、台開股東:台開公司因順利辦理信託部門交割,故得全力發展土地投資開發業務,專注於本業之經營,對股東亦具正面意義。
五、金融重建基金:台開公司自行讓售信託部門,無須政府接管處理,未動用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節省公共資源。
肆、台開公司「台中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融資案
本園區之開發業務係87年間台中市政府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5條及相關規定公開甄選開發商,台開公司參與招標且標得該項開發案,雙方於87年9月簽訂「台中市政府委託開發台中市機械科技工業園區契約書」。94年間,台開公司依約需先發放土地補償費,爰擬以向台中市政府之應收債權為擔保,向土地銀行貸款45億元。土地銀行於94年11月間向金管會申請解釋,該等應收債權是否可作為擔保,金管會認為應視借款戶對台中市政府是否有債權請求權而定,若債權請求權不確定,以該債權設定權利質權,則非屬銀行法第12條所稱之權利質權。金管會強調本貸款案非屬前述聯貸案,台開公司有關165億元聯貸案與「台中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45億元貸款案,各設立備償專戶,回收資金與還本付息各自獨立,並不會互相流用,二案債權不會互相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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