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5年6月8日

為被告蘇德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羈押並禁止接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今(8)日上午11時10分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其詳細理由載本院95年度抗字第432號裁定理由三。

理 由
三、按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再羈押被告之審酌,並非在行被告係有罪、無罪之調查,而係以被告所犯罪嫌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資為是否羈押之依據。因之羈押所稱犯罪嫌疑重大,自與有罪判決須達毫無懷疑之有罪確信之心證有所不同,故法院僅須依本案卷證先就形式上觀察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決定該證據有證據能力後,再就形式上衡量該證據之證據價值,以之決定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以為憑斷。經查:依卷內相關資料顯示,抗告人坦承於94年7月14日、94年7月21日參加三井日式餐廳宴飲,而94年7月21日之餐宴在座者包括有台開股票買賣關係人彰銀董座張伯欣、趙建銘,尤以有處理股票事宜之台開總經理陳辰昭、總營運處長陳允進亦在現場,宴飲完畢在座之相關人士蔡清文等人旋購入台開股票,而趙建銘之母簡水綿亦於同年月25日購入系爭台開股票,其間之牽扯及是否有內線交易之情形,已啟人疑竇,且就內線交易一節,共犯蔡清文坦承犯罪事實,與抗告人否認有內線消息存在不相符,及抗告人是否有透過共犯趙建銘而取得台開公司董事長之職務,並約定300萬元之賄款部分,抗告人與共犯趙建銘之供述不一致,均難謂無串證之虞,加之內線交易案件過程本就錯綜複雜,各環節均需打通,其間觸及之相關人士不少,仍須一一查證,相關人士仍有未到案者,是足認抗告人就本件台開股票內線交易犯嫌重大,且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至抗告人所指否認有台開股票內線交易各情,核屬事實審法院審酌權限,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仍有待將來本案事實審詳加審認,非本院羈押抗告程序所應審酌。至被告所述身罹數種疾病等情,經本院函詢結果,台灣台北看守所函覆稱:「蘇德建因高血壓、右膝病變、攝護線肥大及左側輸尿管結石等症就診,95年6月5日測量血壓:132/84毫米汞柱,脈搏:每分鐘103次,尚屬穩定,經醫師診療後安排腹部及右腳X光檢察結果「腹部無X光明顯異常、右膝關節輕微退化現象」,另95年5月30日心電圖檢查結果「正常」。上述病症目前持續定期服用家屬送入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山醫院及中心診所處方藥物治療中」,有台灣台北看守所95年6月6日北所衛字第0950006577號函及函附之就診病歷、心電圖檢查報告單、放射科檢查申請報告單各1份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各節,認抗告人蘇德建尚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自難以此據為停止羈押之事由。綜上,被告執前詞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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