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德建不服羈押,抗告駁回裁定書

【裁判字號】 95 , 抗 , 432
【裁判日期】 950608
【裁判案由】 不服羈押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43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蘇德建
選任辯護人 張毓桓律師
      趙昌平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95年5月25日所為裁定(95年度聲羈字第248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等案件,業
經檢察官訊問相關共犯、證人,並提出餐宴併消費付帳資料
、光碟片、聯合授信案、聯貸案銀行承作進度報告表、股票
鉅額買賣協議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台開
公司)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等文書可證,足認抗告人犯罪嫌
疑重大,且經原審法院95年5月25日訊問時,對本案是否有
內線消息存在,抗告人所述核與共犯之供述皆不相符。又抗
告人是否有透過共犯而取得台開公司董事長之職務,並約定
給付300萬元之對價,且該300萬元究係由何人支付,抗告人
就此陳述亦與共犯所述不一,此尚有傳訊其餘證人再為調查
、訊問之必要。另依共犯所述,抗告人並有委請他人幫忙處
理聯貸案之事宜,如何處理、處理之經過等細節,就此部分
仍須再為查證,為免其串證及湮滅證據,如未予羈押,顯難
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抗告人有羈押之必要,予以裁定羈押
並禁止接見。
二、本院經核原裁定並無不當。抗告意旨略以:(一)檢察官所指內
線消息不外乎台開公司將取得165億元聯貸款項及台開公司
將信託部門順利交割予日盛銀行後,將可產生約15億之利得
等2項消息。然上述2項消息,已見於台開公司93年度年報及
94年5月26日、94年6月20日之媒體公開報導,本案當無所謂
之內線消息存在,抗告人自無涉嫌重大;(二)且本案檢調人員
於95年5月17日已對抗告人及共犯等人之辦公室、住家等處
所實施搜索扣押,本案之證物均已獲保全,並無證據有被湮
滅之可能;(三)至本案是否有內線消息存在、抗告人是否有透
過共犯趙建銘而取得台開公司董事長之職務,並約定給付
300 萬元之對價及抗告人是否曾透過蔡清文或自行委託趙建
銘處理相關事務等節,抗告人與共犯等人均經檢調人員詳細
訊問且陳述完畢,當無串供之問題存在,縱使其等供述不相
符,亦屬法院如何評價及取捨之範疇,亦不能以此遽認抗告
人與共犯有串證之虞,如檢察官認為尚有相關嫌疑人或證人
未傳而有羈押事由,然此僅關乎共犯趙建銘是否有向特定第
三人施壓或關說之情形,與抗告人無關,抗告人已無串證之
虞,自無羈押之必要;(四)另抗告人目前已64歲,身罹數種疾
病,包括高血壓、右膝半月盤破裂合併軟骨病變、攝護腺肥
大及輸尿管結石等,並有醫囑須每週至醫院進行追蹤之身體
狀況,爰請斟酌上情,並審酌同案相關被告蔡清文、趙建銘
均已在押,應無對抗告人實施強制羈押之必要,撤銷原羈押
之裁定云云。
三、按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被告
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
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
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再羈押被
告之審酌,並非在行被告係有罪、無罪之調查,而係以被告
所犯罪嫌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資為是否羈押
之依據。因之羈押所稱犯罪嫌疑重大,自與有罪判決須達毫
無懷疑之有罪確信之心證有所不同,故法院僅須依本案卷證
先就形式上觀察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決定該證據有證據能
力後,再就形式上衡量該證據之證據價值,以之決定被告之
「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以為憑斷。經查:依卷內相關資料
顯示,抗告人坦承於94年7月14日、94年7月21日參加三井日
式餐廳宴飲,而94年7月21日之餐宴在座者包括有台開股票
買賣關係人彰銀董座張伯欣、趙建銘,尤以有處理股票事宜
之台開總經理陳辰昭、總營運處長陳允進亦在現場,宴飲完
畢在座之相關人士蔡清文等人旋購入台開股票,而趙建銘之
母簡水綿亦於同年月25日購入系爭台開股票,其間之牽扯及
是否有內線交易之情形,已啟人疑竇,且就內線交易一節,
共犯蔡清文坦承犯罪事實,與抗告人否認有內線消息存在不
相符,及抗告人是否有透過共犯趙建銘而取得台開公司董事
長之職務,並約定300萬元之賄款部分,抗告人與共犯趙建
銘之供述不一致,均難謂無串證之虞,加之內線交易案件過
程本就錯綜複雜,各環節均需打通,其間觸及之相關人士不
少,仍須一一查證,相關人士仍有未到案者,是足認抗告人
就本件台開股票內線交易犯嫌重大,且有串證、湮滅證據之
虞。至抗告人所指否認有台開股票內線交易各情,核屬事實
審法院審酌權限,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仍有待將來本案事實
審詳加審認,非本院羈押抗告程序所應審酌。至被告所述身
罹數種疾病等情,經本院函詢結果,台灣台北看守所函覆稱
:「蘇德建因高血壓、右膝病變、攝護腺肥大及左側輸尿管
結石等症就診,95年6月5日測量血壓:132/84毫米汞柱,脈
搏:每分鐘103次,尚屬穩定,經醫師診療後安排腹部及右
腳X 光檢察結果「腹部無X光明顯異常、右膝關節輕微退化
現象」,另95年5月30日心電圖檢查結果「正常」。上述病
症目前持續定期服用家屬送入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
山醫院及中心診所處方藥物治療中」,有台灣台北看守所95
年6 月6日北所衛字第0950006577號函及函附之就診病歷、
心電圖檢查報告單、放射科檢查申請報告單各1份可稽,本
院審酌上開各節,認抗告人蘇德建尚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之情,自難以此據為停止羈押之事由。綜上,被告執前詞抗
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張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立法院總務處長由周傑升任,引發一連串的人事異動(獨家)